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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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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中的传统理论。本文基于刑事法治的理念 ,理性地审视社会危害性理论 ,认为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当坚守形式理性 ,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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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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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科学》1998,(1)
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确立,在我国刑法史上是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在新刑法典中,没有被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基本的要求,它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新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缺陷,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冲突,而规范标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界定犯罪概念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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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基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统一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发表了樊文先生《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以下简称《冲突》,本文所引内容若未特别注明出处,皆引自该文)一文。该文认为,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是相冲突的,新刑法第13条以社会危害性标准来定义犯罪是有“缺陷”的,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我们认为,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法国大革命前夕,严刑拷打是合法的暴行,其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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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等各个环节。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的博弈,主要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是相互影响而发展的。即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化促使刑法类推解释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对刑法类推解释的深入研究又更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既定的价值追求。然后,将这两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又将使整个刑法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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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苏联刑法学的遗产之一,它至今仍在我国刑法学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本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本文对社会危害性的形成史进行了历史考察,对犯罪概念,包括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进行了法理辨正,指出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相悖性,由此形成犯罪认定中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之间的对立性,并对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作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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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刑法学命题,近年来受到学界许多学者的质疑与批判。质疑与批判的理由主要集中在社会危害性具有模糊性、易变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存在着冲突,并会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有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辩护和论证,但是仍未消除批判者们的疑虑。正确解读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仍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不能脱离社会历史条件。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评价的基本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限制性的补充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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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华同志的《罪刑法定原则否定论》(见《法学杂志》85年第1期,以下简称朱文)一文,列举理由对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进行否定。笔者认为,朱文仅仅能否定我国实行严格的(或者说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实际在这个问题上,刑法学界除对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持否定观点的以外,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实行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着重号系笔者加,下同)。朱文开头也是这样指出的,但在否定时,却忽略了“相对”二字。应该说,提实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身,就已包含了否定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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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有的学者将这一理论同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对立起来,因而对这一理论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实际上,这一理论同刑法基本原则有着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密切关系,不应该孤立地看待它们。同时,社会危害性原则同刑事法治环境也有着密切关系。在刑事法治环境欠佳的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原则可能被扭曲;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社会危害性理论则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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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性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性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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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规范之间是一种“体”与“用”的关系。在立法阶段 ,社会危害性是“体” ,是根本① ,刑法规范是“用” ,是承载社会危害性的手段。而在司法阶段 ,二者的“体用”地位轮回互换 ,即刑法规范变成“体” ,变成根本 ;而社会危害性却成为“用” ,成为分析、解释和运用刑法规范的方法论。总之 ,在制定和适用阶段 ,刑法规范与社会危害性轮回占据“体”、“用”位子 ,彼此对立统一、缺一不可。然而 ,近年来 ,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 ,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备受指责 ,有学者甚至主张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②,实际上也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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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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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涵义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历程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