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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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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片面共同正犯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暗中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与处罚范围问题.以往文献中的多数否定其成立的观点不仅没有结合正犯理论(构成要件说下的单独正犯与功能性支配的共同正犯理论)中对客观正犯行为的有力学说,而且以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作为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理由.否定说这一因果倒置的论述不能成立.将片面共同正犯与片面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割裂,甚至运用完全相反的理由去说明有紧密联系的两种行为类型不合逻辑.基于客观行为共同说强调物理因果力的肯定说把握了片面共同正犯的实质问题.在正确解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正犯处罚原则的前提下,运用犯罪实行概念、实质共犯的支配理论中的部分学说能够为解决片面共同正犯处罚范围这一理论空白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正犯,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的问题。过失的共同正犯肯定说与否定说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体系的产物;肯定说不仅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与区分制的体系相冲突,会动摇区分制的根基;否定说视共同过失犯罪为同时犯,不仅与同时犯和单独犯的理论不符,而且存在无视犯罪的共同性的明显缺陷。我国刑法采取单一正犯体系,不能用德、日的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说或否定说来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按单一正犯的解释论,不仅能克服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弊病,而且能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合理地处理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对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按单一正犯理论不难做出合理的说明。  相似文献   

3.
"过失共同正犯"与"共同过失正犯"在概念上并无区别之必要.应当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在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下,应主张立法论的肯定论而非解释论上的肯定论,但仅仅是因为过失共同正犯理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不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之需,因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在处理案件上并无障碍.  相似文献   

4.
过失共同正犯是否成立,是刑法领域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由于对共同实行意思的理解不同,西方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制肯定说三种学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抓住过失犯和共同正犯的本质特征,从立法论的角度仍有探讨过失共同正犯成立合理性与可行性的余地。  相似文献   

5.
郑鹤瑜 《河北法学》2007,25(5):56-59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相似文献   

6.
共同过失正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正犯的核心在于共同的实行行为,而行为共同说也不是必须以主观主义为根基。因而,从立法论上来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只要符合共同过失正犯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各行为人就应当依照“部分实行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胡东飞 《当代法学》2016,(1):88-100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实施实行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就是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是两种结构并不相同的犯罪类型,不能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为由,进而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与过失同时犯在因果关系上存在重大差异,在过失同时犯中,所有行为人的行为均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过失共同正犯并非如此,不能将过失共同正犯转换为过失同时犯.犯罪共同说以“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和行为共同说以“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为由肯定过失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说理逻辑不能成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会与民法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原理相冲突.作为共同正犯主观成立条件的意思联络只能是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所决定的共同犯罪故意,过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对于过失共同正犯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罗世龙 《河北法学》2021,39(1):121-134
当前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提出的很多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事实上,过失共同正犯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在于,共同过失是否足以支撑机能行为支配的成立,或者说是否足以促成"将他人之行为等价于自己之行为"的规范评价形成。共同过失的情形下,从本体论视角而言,行为人对某种行为具有共同的认识,并起到强化相互不注意的作用,即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事实;从规范论角度而言,价值评价进一步强化了犯意联络这一客观事实,且促使相互归属效果的形成。由此,在应然视角下应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此外,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说和过失共同正犯说在结论上并没有实质差别,仅存在说理路径的不同。鉴于共同过失的"共动现象",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9.
片面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片面共同正犯是否可以单方面成立共同犯罪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从共同正犯的理论基础着手 ,评析了大陆法系共犯学说和我国理论上关于片面正犯的各种观点。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阐述了片面共同正犯可以单方面成立共同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并对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作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将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作为共同正犯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背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会导致共同正犯认定标准的松弛,人为扩大共犯处罚范围的后果;在现行刑法理论之下,对于所谓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便不作为共同正犯,也能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11.
过失共同正犯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学说,而这两种学说的理论依据分别是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但是这两种理论依据都不能圆满解决过失共同正犯的问题。以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为视角,通过对过失共同正犯各种学说的比较研究,认为必须将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正犯的本质相互结合起来,以共同违反共同义务说作为过失共同正犯的真正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2.
共同过失是否能构成共犯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过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从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据和因果性上分析,在行为人共负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共同过失正犯和结果加重罪的共犯,而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在理论上则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3.
李洁  谭堃 《北方法学》2014,(4):56-67
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制裁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该条所禁止的是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而作为制裁规范即是要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出评价。因此,法官在依照该制裁规范裁判案件时,是以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为评价对象的。在具体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进而将结果归责于各行为人,这就为过失共同正犯的解释论展开提供了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14.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4,36(3):3-25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5.
试图用德、日的行为共同说来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不仅是行不通的路径,而且其理论根据也不可靠。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之所以不能用行为共同说来解释,归根到底是因为行为共同说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产物,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德、日刑法中的共同正犯或共犯必须在定罪阶段(犯罪论层次)确定,而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则是在量刑(处罚)阶段才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20,(1):57-65
仅参与共谋而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究竟属于何种共犯类型,主要存在间接正犯说和共谋共同正犯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犯罪实施者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与间接正犯在支配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故间接正犯说不尽合理。但鉴于组织的层级结构对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应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属于支配型共谋共同正犯。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对犯罪的实施有直接故意,不要求共犯间当面进行谋议。如果事前双方并未谋议,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则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原则上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可以修正地认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对实行犯的支配,无须亲手实施实行行为亦可肯定正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8.
论共谋共同正犯——以德日学说比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珊珊 《时代法学》2006,4(4):38-44
共谋共同正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经历了变迁,主要学说有“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等。要理清共谋共同正犯之法律属性,必须回归到正犯与共犯分界标准上。“犯罪支配理论”在解决共谋共同正犯成立问题上具有穿透力,即以新的“形式客观说”为基点要求只有共谋者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时才可以以正犯论之。  相似文献   

19.
正犯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童德华 《中国法学》2004,(4):143-150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下,正犯既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形式概念,也是实质的概念,它有纯正和修正两种形式,后者包括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继承的共同正犯,根据间接正犯的性质,不能包括利用他人故意的行为,组织犯最好根据共谋共同正犯加以认定,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犯罪可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承担责任,继承共犯在一定场合对先前的实行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与否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论者从目的行为论角度出发,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本文从复数不作为行为的整体性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来论证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并探讨了其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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