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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概念不尽准确.考察罗马法中地役权的产生以及各国立法例中地役权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地役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地役权权利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地役权中需役地利益对需役地人利益具有包容性.地役权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一般权利模型,为新的物之利用方式生成为物权提供了方便.为了和地役权的此项特点相吻合,我们必须对于《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
论相邻关系的役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邻关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了自己不动产的利益和便利,而使用对方不动产的权利.而地役权同样具有相同的功能.但是,在继受德国民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下,视为对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而把地役权规定在他物权中,这种立法模式人为地割裂了二者的联系,没有看到二者同源同性,都源于罗马法中地役权的规定,具有相同的役权性质.二者也有不同点,任何事物都是有差异的,不能因为差异的存在就否定二者的深刻联系.相邻关系应作为法定地役权,通常意义上的地役权作为约定地役权,统一规定于役权(地役权)项下. 相似文献
3.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邻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役权与相邻权都涉及到了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二者各具其内涵,在规范目的与制度构成上有着相似之处,容易令人滋生歧义和困惑。结合《物权法》对二者进行区别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清它们的本质,更好地调整不动产之间的利用问题,充分满足当事人的不同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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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立法课题组 《政法论坛》2003,(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深受土地公有制、房地分离制度以及多元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在理解地役权的客体、设立主体、从属性等问题时,绝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或学说。另须注意的是,地役权只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属概念,其由土地役权和建筑物役权两个种概念抽象而来,而土地役权或建筑物役权之下则包含形形色色的像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建筑支撑权之类的内容。因此,在理解地役权制度时,须同时并用具象分析、抽象分析这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8.
一、公证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经前置性程序 (一)从物权变动模式看,我国采取的权利登记制和实质审查制为公证制度的引入提供了制度性前提. 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二是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看,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社会变迁使私人地役权日趋式微,而私人地役权的自我结构性调整作用有限。由私人地役权转向公共地役权,并将地役权适用于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不仅能淡化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协调利用中的行政色彩,维系不动产协调利用时各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而且也是地役权突破目前困境、完成其现代化转型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0.
以制度价值为视角,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这种双轨制模式决定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也必须是双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仅应调整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对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善意取得而言,债权行为有效应是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