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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自首制度,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这项制度更是源远流长。中国汉律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唐律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等。家刑统及明、清律,大致与唐律规定相同。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法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1979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关于自首的制度,该法第63条具体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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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法律都重视自首从轻处罚。秦律有自首减刑,汉律有“先自告、除其罪”。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除其罪”,如轻罪虽发但能自首重罪,则免除重罪。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对犯罪后自首的从轻处罚在第六十三条中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重新做人,起到很好的作用。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和接受审查、裁判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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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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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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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乐斯·约翰逊(Wallace Johnsoa),生于1932年。他曾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东亚法律研究班随德克·卜德(Derk Bodde)等人学习中国古代法律。后来,他把《唐律疏议》全部译成英文,这在西方语言世界还是第一次。1979年,译者的第一卷《唐律名例律》出版。译著前的介绍由译者的哲学博士论文改写而成,《唐律中的法哲学》就是从中摘译的。这个介绍共分三章,第一章简述了唐代的立法概况和《唐律》中的法哲学;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名例律》中的一些内容;第三章叙述了唐律版本的历史,中日学者和西方学者研究《唐律》的概况及他的译著所采用的版本。此外,论文所引用的和书末所列的中日学者和西方学者研究《唐律》的论著,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世界各国研究《唐律》的概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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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两朝严法署置官额傅光明在我国历史上,唐朝和明朝对官员定额十分重视,纳入了法制轨道。《唐律·职制》上的“官有员数”条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期律·吏律、职制》的“滥设官吏”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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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自首制度在我国具有长远的历史.根据学者研究,早在奴隶制的周朝初期,就有自首制度的雏形.《尚书·康诰》中说:"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明丘浚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当然,它与后世的自首制度还大不相同.到了封建社会,不仅刑法中很早就明确规定有自首从宽的制度,而且随着封建统治者统治的需要和经验的积累,这种制度更不断得到发展,以至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根据出土文献记载,在秦律中已有自首减刑的制度.当时"自首"叫做"自出".《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载:"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思是:携带借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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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中有关于“上言变事”的条文,著于《厩律》。《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警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警事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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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07-123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曾对中华法系作了如下论述:“中华法系者,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唐律疏议》这部法典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学者发表了众多研究成果,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版本流传、立法思想、条文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史学界对于现存的元代刊本《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还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开元律疏》仍存在着重大分歧。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中国西北敦煌的藏经洞发现了部分唐律、律疏的残卷;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疆吐鲁番的阿斯塔那等地又发现了一些唐律、律疏的残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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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陕派律学之鼻祖。他生于嘉庆25年(1820),卒于光绪27年(1901)。咸丰6年(1856)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光绪6年(1880),召以为刑部侍郎,9年代理刑部尚书,以后两度授刑部尚书。在刑部工作几达40年。他精通律例与服制,撰有《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服制备考》、《汉律辑存》等著作。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律例与律令、立法与执法等问题,均有论述。对于《汉律》、《唐律》、《明律》、《清律》有研究有褒贬。其中最为推崇《唐律》,而批评《明律》、《清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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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在诸多内容上表现出了“旧瓶装新酒”的特征。在罪刑体例上,清律几乎完全沿袭了明律体例,而在旧体例的框架下,清律通过修例的方式,逐渐扩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并对新的规范秩序有所创设。以“诈欺官私取财”律为例,在明律与早期清律中,本律都是较为传统的财产犯罪;而在清中叶以后的新订条例,突破传统财产犯罪的范畴,进而开始对京师地区的金融经济秩序进行调控,并在旧律例的框架下,初步构建出了一套全新的规范体系,进而影响了后续的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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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鼎盛的时代,唐朝的封建经济空前繁荣,封建政治制度与法制臻于完备。在这时期产生了我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广义上说,唐律是唐朝律典的总称,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六典》等律书,现在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只有《永徽律》的律文和注疏统称《唐律疏议》及《唐六典》。狭义上的《唐律》一般专指《永徽律》。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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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提要》唐律疏议解云:“唐律一准于礼,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终于唐。”由此看,在中国古代法中,“一准于礼”原是一项传统。其实,这不但是唐以后历朝法律的特点,也是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色。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