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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2.
律令是汉代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两者结合紧密。由于汉代“令”的存在形式特殊,学界一直没 有对其形成、性质达成一致的认识。敦煌悬泉汉简记有两条“厩令”都与马政有关,其中的文本形式恰好可以 反映汉代“令”与“律”之间的转化关系。在汉代没有形成完整形式的令典,汉令的内容均是由皇帝诏书转化 而来,结合日常使用的情况进行删减整合而形成的,进而转化为“律”。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由“诏”向“令” 的转化和由“令”向“律”的转化两个过程。令典的形成应是自东汉末年应劭整合律、令开始,魏晋时期则最 终成型。  相似文献   

3.
闫晓君 《法学研究》2007,(6):152-159
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4.
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研究秦汉史的著名学者大庭脩先生所写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在分析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时,认为这些简有五项最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一项特点是“存在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其律文,即《田律》、《厩苑律》、《仓律》以下计二十七种。”而他提出的第五项特点是:“秦‘令’不包括在内。”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说中,大庭脩又说道:“可以认为,在云梦秦简的特点的第一项中提到的二十七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补充法,在秦代也有把补充法称之为律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在第五项中提到的不存在秦令的文字这一特点有关。秦‘令’的文字之所以不存在,大概是由于本来作为补充法的‘令’,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不存  相似文献   

5.
<正> 律学于唐代正式列入国子监,此已有定论。而律学博士创置于何时,似乎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通典》卷163称:“律学博士,晋置,属廷尉。卫觐(按“觐”字误,应作“觊”),奏请律学博士,转相传授。东晋以下因之”。新版《辞海·教育心理分册》“律学”条:“晋始置律学博士”;“博士”条:“西晋始置律学博士”。又:新版《辞源》第二册“律学博士”条:“始于晋”。台湾《中文大辞典》“律博士”条亦记为“晋置”。然  相似文献   

6.
在自学中国法制史第二编“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时,应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一要知道其名称的涵义;二要了解其相互关系。汉代的法律形式,除律有“九章”等六十篇外,还有令、科、比。令是“天子治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可见,令是皇帝在律外所发  相似文献   

7.
唐明两朝严法署置官额傅光明在我国历史上,唐朝和明朝对官员定额十分重视,纳入了法制轨道。《唐律·职制》上的“官有员数”条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期律·吏律、职制》的“滥设官吏”条...  相似文献   

8.
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指导思想,同样限制老年人的一般性诉讼,而对于包括“不孝”罪及“谋反、逆、叛”等罪,则规定“老、幼、笃疾”者可以诉讼,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相似文献   

9.
曹魏立法成果,以制定《新律》为要.史家通说以为,《新律》篇目共十八篇;《新律》立法者之一刘劭所著《魏律序略》中,所载篇目则为二十二篇,两相抵牾.于是十八篇究竟有何篇目、如何排序?遂生疑窦.历代考证诸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典篇目与次序演变,绝非单纯的数字变化,而是反映了汉魏至晋唐立法重点与立法技术的演变规律,实为法史学界研究之重点与难点.结合文献典籍与出土史料的记载,辅以传世律典篇次之编纂规律,对《魏律序略》进行“倒叙式”解读,于《新律》篇目、篇次研究得出了新观点.  相似文献   

10.
鲍照为南朝刘宋时的杰出诗人,由于他“才秀人微,史不立传”,故生平事迹,多有湮没。其生年亦无明确记载,各家于此颇有歧说。近人吴丕绩著《鲍照年谱》曾依陈沆《诗比兴笺》说,以为鲍照《拟行路难·中庭五株桃》篇乃元嘉元年(四二四)为伤庐陵王刘义真之死而作,又据《拟行路难》末首,以其作是诗时年二十,故断鲍照生于晋安帝义熙元年  相似文献   

11.
<正> 原文:(见宋人张田所著《包拯集》) 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昔两汉以赃私致罪者,皆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太宗朝尝有臣僚数人犯罪,并配少府监隶役,及该赦宥,谓近臣曰:“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其责贪残,慎名器如此。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欲乞今后应  相似文献   

12.
传统的明代“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应当修正。明代建立的新法律体系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框架构建的,应总称或简称为“典例法律体系”。“律例法律体系”说忽视了《明会典》系“大经大法”和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等十一种法律并非刑事法律这一基本史实,因而失之偏颇。明初在变革传统律令法律体系时,把单行“令”的称谓变换为“事例”,二者名异而实同;《大明令》不仅在明开国后百余年间被奉为必须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万历两朝《明会典》融《大明令》入典后,其有效条款仍在行用;明人以诏令颁布国家重大事项、把“制例”称为“著为令”的传统,直至明末未变,所谓“明代无令”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3.
杜周与其子延年是西汉著名的律学家,《汉书》专为之立传。杜周所著称《大杜律》,杜延年所著称为《小杜律》。大小杜律对两汉、三国、两晋都有影响。杜周在两汉的名气很大,其律学影响也颇为不小,是封建律学家和执法者的代表人物。杜周的“大杜律”早已散佚,不仅全豹,一斑也无从查考。仅在《汉书》中保留了几百字的言行录。但是,这短短的数百言,却为我们提供了透视封建法制的端倪。杜周在汉武帝时开始作过廷尉张汤的“廷尉史”,因为“奏事中意”,很得武帝的赏识,被信任重用。张汤死后,继任廷尉。廷尉是汉朝最高审判官,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院长。杜周的为人不好多  相似文献   

14.
据考证,我国早在秦始皇时就设有博士,但不是学位,而是官名。《汉书·百官志》里说:“博士、秦官、掌通古今。”“律博士”是博士的一种,也是官名,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中写道:“自魏置律博士一官,下及唐宋,或隶大理,或隶国学,虽员额多寡不同,而国家既设此一途,士之讲求法律者,亦视为当学之务,传授不绝于世,迨元废此官,而法学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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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道》中“道”、“法”显著合流与裁判方法问题迄今,有些《庄子》哲学研究者已透视了“道”、“法”两派哲学的差别是有限的。他们自不同视角揭示,《庄子·天道》反映的道家治世之道与法家治世之道辞异而趣同。〔1〕冯友兰以为,《天道》中“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屑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蓄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谋不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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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自首制度,早在我国奴隶社会就已萌芽,如《尚书·康诰》“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说的就是犯罪后向有关部门彻底交待自己罪行,从而减、免其刑罚。秦汉时期,律称自首为“自出”或“自告”,如《汉书·衡山刘赐传》载有“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可见秦、汉时期已将犯罪自首载诸律文。到三国时期,诸葛孔明治蜀,即采取“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之策。于此可见一斑。唐律根据前代经验,在其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条中,分为自首、他人代首、自首不实不尽和不属于自首范围的几种犯罪等项内容,明律在唐律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于事主处首服”和“捕获同伴解官”的内容。明律的这一规定,比唐律有了显著进步,因为这两点的施行,对犯罪分子来说,起到分化瓦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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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盗窃罪概念的演进及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几乎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李悝造《法经》六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开篇以《盗法》为首。继《法经》后,秦汉以降,《盗》法在刑律中的位次虽有变化,但严惩盗罪始终为历代刑法之要。本文试图通过考察中国古代盗窃罪的概念形成过程及其犯罪形态,反映出我国古代刑法较高的立法技术和律学水平,以期对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8.
前不久,笔者认真读了《道德经》“上善若水”一章,颇有感触。《道德经》这样概括了水的品格:上善如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笔者以为:人大工作者应有水的精神。  相似文献   

19.
中国传统监狱法律体系源于先秦时期以宗法礼制为核心的习惯法体系,秦汉时期转化为以律令法制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律令二者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魏晋以后,律令二者性质发生分化,以《狱官令》及《捕亡令》为代表的令成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而从《囚律》分离出来的《断狱律》及《捕亡律》之类的律则成为制裁违法犯罪的刑事立法。宋元以后,监狱立法出现多元化趋势,监狱法律体系由令、格、式、例等各种法律渊源构成。至明清时期,除《刑令》、会典、刑部则例等外,出现了提牢条例或提牢章程等专门的监狱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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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故杀胞弟二命现行例,部、院解释不同说、附说》是沈家本的一篇论文。这篇论文的内容是:陕西赵××故杀胞弟二命一案,陕西巡抚“依旧例——故杀大功弟律,拟绞监候”;大理院则“照现行律——期亲兄故杀弟,拟流二千里”。刑部、大理院取义不同,交法律馆诠释,沈家本写了一份奏折,对此发表议论。这个“附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沈家本的进步刑法思想。现将沈家本的《附说》分段摘录如下: (一)“谋故杀人,旧说谓其原有害心,故论情独重。故法但问其为谋、为故,而不问其谋、故之为何事,原以事之轻重,于罪名无关系也。”这是意图从犯罪构成理论上来解释犯罪的尝试。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与行为本身的作为或不作为,在认定罪名时没有关系,只要分清故意和过失就行了。象沈家本这样研究犯罪构成问题,在他以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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