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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主观主义与中国当代刑法理论翻开历史画卷 ,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朴素的真理———人类社会自从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以来 ,对犯罪者科以刑事责任 ,一般都是通过刑罚的力量来实现的 ,“然而科人以刑责 ,何以能实现正义 ,亦即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如何 ,是乃刑法思想之根本问题 ,每因时代不同而异其见解。”①一般认为 ,在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问题上 ,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最经典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论战 ,两派争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主观主义 (又称行为人主义 )与客观主义 (又称行为主义 )的对立。② 客观主义学派和主观主义学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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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刑法传统与刑法民族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德律与制定法相融合的刑法典、“德主刑辅”观念下的刑法运行、无讼的刑法价值追求,昭示了中国古代刑法的伦理品格。这种品格一经形成便绵延千年,演成今日伦理刑法之传统。国家权力至上以及对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统一的追求是伦理刑法留给我们的两个最强势的传统。传统的长期延续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刑法民族性问题。刑法的民族性必然包含着对本民族道德的考虑和弘扬,这不是一种落后的态度恰是一种科学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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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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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施行25年来,以11部刑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中国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安全刑法的逐渐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当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时,引发了法益论的全面崩溃。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挑战,未来中国刑法的走向必须进行理性定位。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要求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由刑法,而非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才能维护法益论实质内涵及刑法行为主义,也才能维护现代刑法体系;中国刑法应树立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观,通过适度的安全刑法逐步回归自由刑法;权利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以及国家刑罚权正当化的根基,从刑法长远发展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是而且只能是自由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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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2)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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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3):96-101
日本环境法制经历了从公害防止型至环境保全型的转换,在此过程中刑法也随之发生了由公害刑法至环境刑法的转换。本文以这种历史转换为线索,具体讨论日本刑法在环境保护法制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作用、特征及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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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冷战后俄罗斯学界对国际刑法研究不重视,目前《刑法典》中仅存有关普遍管辖权和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刑法典总则对缺席判决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指挥责任和排除违法性理由的判断标准规定模糊,而分则的犯罪体系过于粗略和封闭,没有规定反人类罪和非武装冲突中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使用等,需要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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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与香港刑法和中国刑法宣炳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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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是个舶来品,一般是指行政法或经济法中的“附属刑法”.然而在我国有特殊性,一方面我国“附属刑法”呈现“附而不属”的状况,没有实质性的罪刑规范,即没有罪名和法定刑这些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我国在刑法之外规定有大量的人身自由罚,也即行政处罚中有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而且这些人身自由罚没有司法程序.加之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导致我国行政法与刑法不能够进行有效衔接.故本文主张建立刑法“二元立法机制”,实行刑法和行政刑法的并立,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的问题,以推动我国刑法的科学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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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