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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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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限制了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必要,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并将合理性审查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难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拓展受案范围在今天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立法的完善必须循序渐进,科学界定行政主体、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是适应我国的权力结构模式和司法实践的。  相似文献   

3.
本文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讨:一是我国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监督机制;二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三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切实可行性;四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的程度思考;五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强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亚平 《河北法学》2004,22(7):150-153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5.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有所发展,但同新的时代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出发,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扩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一些具有争议的行为,如公证行为、医疗事故鉴定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都应该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将会更加先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一直以来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引起了各方的激烈争议。本文先从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状、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后面临的基本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的讨论如火如荼,但是主流的逻辑均是对某一具体事项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个性分析,缺少能够普遍适用的分析标准。本文拟提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效力—实际因素考量"的逻辑过程,作为判定某一具体问题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有其法理基础和现实的必要性。对此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自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制,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双方行政关系中行政合同可诉性问题等几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这些规定既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的发展,因此,必须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缺陷,适度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1.
刘章 《行政与法》2008,(2):80-82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与实践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与实践探究刘善春从狭义上讲,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司法权管辖行政行为的范围或宽度,换句话说,是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哪些行政行为才能纳入行政诉讼。从广义上讲,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还包括行政审判和民、刑事审判的分割问题。本文只探究...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入手,列举了外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说明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必要性,论证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并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路径包括: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应从"合法"扩展至"合理";行政诉讼应扩展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同时,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15.
杨伟东 《法学论坛》2007,22(4):82-89
国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基本局限于对某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或者应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分析之上,忽视了受案范围最基本问题--"行政"界限的厘定.当今对行政的界定有两个重要趋势: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化,从权力标准向公共因素标准转化.面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国内对行政的界定采取权力来源标准的状况必须加以改变.现阶段可以将垄断性组织、成员无选择权的组织的管理行为先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6.
对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向平 《河北法学》2004,22(1):87-89
行政指导行为在现代行政中广泛存在,在取得较好行政效果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行政指导不当或错误从而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情况,但理论与立法却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在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明显违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本文从行政指导行为的属性及在实施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损害等三方面探讨了其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依据、事实依据及归责依据。并从诉讼法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以期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7.
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本文首先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公民权的关系着手,分析行政诉讼存在一个有别于其他诉讼法的特殊制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并从行政法学理论等方面分析影响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其次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人身权、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层面上,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不是受案范围的依据,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8.
王周户  李大勇 《法律科学》2006,24(6):113-119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自1982年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 ,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等四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 ,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显不足。因此 ,必须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缺陷 ,适度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0.
合理地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价值。虽然有许多学者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目前的研究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分析,往往是从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角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从客观法维护模式下论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当性。在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条件地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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