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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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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对检察机关支持、督促及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乔刚 《政法论丛》2013,(5):71-77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相似文献   

3.
叶建荣 《法制与社会》2013,(18):116+118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4.
陈冬玲 《中国司法》2012,(12):103-104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被很多学者称为开中国"公益诉讼"之先河。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生效,我国的公益诉讼将名正言顺地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是由市民提出的。公益诉讼实际上是针对私诉来说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划分为公诉和私诉。公益诉讼是包含在公诉中,但公益诉  相似文献   

5.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文章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应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者相互构成多元、有序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相似文献   

7.
姚军 《法制与社会》2013,(17):50-5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条款。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事件,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还不详尽,还有很多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尽管如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表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正式为立法所接受,公益诉讼制度的大门已经开启。  相似文献   

8.
公益诉讼大约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被作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并在本世纪初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点话题,讨论范围涉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立法者也顺应这一趋势,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随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分别授予消费者权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6,(1):123-128
检察机关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依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因此,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起诉人"的身份针对环境污染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既是其职责范围,也是应然之举。  相似文献   

10.
明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并未具体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更好地维护公益和完善诉讼制度的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是最适合的公益诉讼主体。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一定司法实践基础的做法。  相似文献   

1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开启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配套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好操作、不便操作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具新  相似文献   

12.
卫秀萍 《中国审判》2013,(12):69-71
<正>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公益诉讼由理念变为立法并开始实施。正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如该修正案获得通过,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就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对  相似文献   

13.
《司法业务文选》2012,(Z2):2+97
解读一:公益诉讼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的一步。解读二: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似文献   

14.
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还会遇到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缺乏、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衔接的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加速司法改革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相似文献   

15.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规定。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不同于以利益救济为根本目的的一般诉讼,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范围,既不宜过宽,也要预留发展的空间。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和法律、法规确定的特定公益性社团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要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程序,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和临时禁令等。  相似文献   

16.
8月31日.民诉法修正案获通过.增加"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未明确具体哪些组织可提起诉讼以及民间团体的诉讼资格法工委表示.这一问题将在具体实践中探索由于法律一直没有赋予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直接导致一些民间组织向法院提起的大量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  相似文献   

17.
宣海林 《中国审判》2012,(10):20-21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在实践中存在已久、持续探索的诉讼行为,终于迎来了制度化的曙光。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相似文献   

18.
2012年,伴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我国法典之中,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正式成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措施,然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即第五十五条:"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只对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原则性规定,尚未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导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较好适用,很难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重点完善原告主体的适格问题,这是消费者是否能够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起点,为此,本文重点在于研究我国公民作为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9.
当前世界各国混合型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规制型法律,当作为"沉默的大多数"的规制受益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恰当代表的时候,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这是因为由规制受益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能够破解对其"普遍利益"保护的司法困境。作为规制型法律的私人实施机制,公益诉讼所具有的主体的私人性与功能上的补充性特征决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不能享有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事实上,由私人或作为私人之集合的社会团体享有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才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一、《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亟需细化《民诉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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