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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琳琳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3):98-101
民事主体的整体价值主要是为了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需要而设置的。此外,民事主体制度是进一步明晰法律关系的前提,体现着民法的精神,承认了团体人格,实现了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进步,实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传统民事主体理论认为民事主体的构成具有四个要件,但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各国学者提出了民事权利能力论、抽象人格论、民事主体功能论、独立意志论、财产载体论和独立意志论等新的民事主体认定标准。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当它只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自己的社会功能时,法律就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2.
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世荣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4):26-32
人们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一般都是从民事权利的意义来理解的 ,而在行政法上 ,行政相对人作为人身权、财产权的享有者 ,其履行义务的对方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较为特殊 :行政主体不得以行政权力加以侵害 ;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加以保护 ;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并授与这些权利 ;行政主体要保证公民一方这些权利的实现等等。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多样化 ,实际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财产权 ,在行政法领域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属性的人身权、财产权 ,两者具有差别。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表现为 :人身、财产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对行政主体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的抵制权利 ;人身、财产利益的取得权 ,人身、财产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行政契约权 ,人身、财产权益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差别 ,十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和保护 相似文献
3.
史恒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23-26
人格权随着民事主体的形式化与人格利益对主体的外在化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产生的基础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伦理价值,而是法律上不同主体得以存在的区别性个性特征。以自然人的伦理价值为客体的传统人格权难以涵盖以商主体财产价值为客体的人格权,亦即无法为商主体提供更周全的保护。确立商事人格权应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5.
温剑能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5):76-78
我国民商法典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合伙的法律性质中,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财产、责任承担尤为值得探讨。在立法方面,合伙的定义与形式、法人合伙、民事主体地位、责任承担、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问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王文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4)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先确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之后,世界各国民事立法都相继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而确立的方式就是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社会组织或设有组织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就是法律对法人民事地位的认可。作为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人人生而平等。另外,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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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6-11
所有制是经济学的范畴,财产权是法学的范畴。凡属存在于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其地位高于私人财产,但凡属存在于私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则被视为个别利益的载体,其权利由法人(公法人或者私法人)享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归集体企业法人享有;农村集体土地因权利主体缺位,导致农村集体所有制与集体财产所有权之间无法达成法律技术的转换,但因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而设定的他物权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即成为私法上的民事主体(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私”的利益,与自然人和其他法人财产具有同等的民法地位。就个人财产而言,财产与身份相剥离,是近代社会以来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财产保护法而非财产分配法,不具有矫正不合理分配制度的功能,即使现存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分配制度存在某种不合理性,也只能通过改变分配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结果,却必须予以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丽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58-60
善意取得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经济体制亟需建立此项法律制度。善意取 得的构成要件可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去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为受让人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相似文献
10.
陈延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1):57-58
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自身,因为它(单位)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能相对独立地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单位实施犯罪是基于自己的整体意志,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判定一个单位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不能以其是否是法人为标准,不能以其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准。因此,国家机关、私营公司、企业以及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魏莲芳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2):101-104
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规定了民事没收的范围、没收的程序、民事没收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被没收财产的处分、被没收财产向外国的移交等内容。其所体现的是一种对物的独立追诉原则,证明标准为“排除任何合理怀疑”(beyondareasonabledoubt)。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执行难”的法治背景之下,本文通过比较几个主要法域中关于民事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认为强化民事制裁措施、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和加强协助执行人的功能作用是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效果的三个有效途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规,能够在现有政治经济架构条件下尽可能的缓解当前民事“执行难”的矛盾。 相似文献
13.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4):28-33
公安执法理念应适应《民法典》的新要求,在履行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安全职责时应以《民法典》为重要依据,进一步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关系,注重厘清不同案件的边界以及做好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14.
童航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35-39
民事主体是民事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建什么样的民事主体结构,该结构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成败。当前学界的观点往往是从历史的角度而不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和构建自己的民事主体结构,显得有所偏废。鉴于此,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化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以类型化为视角,在评价现有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主体本质和“类似性”认定的阐述,提出重建民事主体结构的“一环四分说”,以期有助于民事主体的多维度研究。 相似文献
15.
吕春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43-47
夫妻财产关系以身份为基础,具有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不具有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婚姻立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其符合我国国情及立法传统,深得民心。《解释(三)》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过分彰显个人财产制,使婚姻家庭关系市场化,违背当前大众婚姻理念,违反了婚姻立法宗旨。本文对其规定分析弊端的同时,倡导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夫妻财产主流,该制度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要被遵守,以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6.
徐莉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
现阶段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活动中责任主体及责任财产范围确定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民法总则》以及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明晰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民事责任承担的适用标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公司作为依法组织登记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一种经营性组织,把它当成法人,是大陆和英美法系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法人作为现代民法中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主要民事主体,是基于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有机集合体,法律之所以把这种与自然人相对立的权利义务集合体赋予其区别于出资人和内部成员的法律人格,乃是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和商品经济发展对法律需求所致。因此,公司作业法人亦具有相应独立人格,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并以相关的财产承… 相似文献
18.
禹红撄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4):63-65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也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应为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或特定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导致精神创伤和精神损失 ,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对其进行救济和保护 ,以安抚其精神损害的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损害十分普遍,且情况极其复杂,千差万别。就一般情况而言,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因加害人的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并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依照民法规定,对受害人负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或者 相似文献
20.
黄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5(2):92-95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当取决于民法原则、目的和司法问题之解决,而不仅由单纯的一般概念和法学概念推导决定。民法理论上,民事主体拟制属性和民法公平原则与目的均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填平补偿法人非财产损害、对法人非财产损害引起的大规模自然人精神损害的补偿都急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之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