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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使用权在创设时即被赋予了社会保障属性,具有“主体特定性、社会福利性、一户一宅”等特点,在法理层面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无法满足由城镇化改革与城乡结构转变带来的大量继承需求。尽管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发文明确肯定了在房地一体主义下城镇居民亦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仍缺少高位阶法律予以定论。因此,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仍旧无法统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改革重心在于社会保障功能的维持。房地一体主义与房地分离主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底层解决逻辑是一致的:通过建立完善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法定的租赁关系来明确权利人的占有权源,以此权衡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利用功能,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2.
宅基地有偿使用是宅基地优化配置的重要措施,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为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环节和保有环节的公平性,各试点地区围绕占地面积、收费模式、计价标准、奖惩措施与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探索进一步表明该制度的规范基础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其法理基础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分配的公平性.同时,各地试点也呈现出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收费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收费用途的随意性等问题.为进一步把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改革推向深处,各地应在保有环节从适用范围的限定性、收费标准的科学性、费用用途的公共性和惩戒机制的自治性等方面不断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3.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内涵.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应该选定一个逻辑起点,以商人、商行为或者企业为逻辑起点.基于我国商法的发展历史,基于商法本土化理论,通过对德国商法和法国商法所设定的逻辑起点的探讨,在假设《商事通则》制定可能的前提下,我国应选择以“商人”为逻辑起点,以此来构建我国的...  相似文献   
4.
丧葬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是指为办理死者丧事而支出的费用,它是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财产损害。现行丧葬费赔偿制度存在规范冲突、体系混乱、逻辑不自洽等缺陷,导致死者最后的“尊严”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其根源在于目前的赔偿实际损失理论和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存在内在的缺陷。丧葬费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有阶段性特征,应以《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该条款同时明确了其请求权主体应为实际支付丧葬费者。实务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前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存在“定额主义”和“个性主义”两种赔偿模式,“个性主义”下的赔偿标准以实际支出为限。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丧葬费赔偿标准一律采“定额主义”赔偿模式,但这不仅违背填补损害原则,也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漠视。鉴于司法实践惯性和社会实效的考虑,单纯的“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应得到矫正,未来的立法应向“相对定额主义”赔偿模式发展。  相似文献   
5.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就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约定的协议,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规定,致使司法实务依旧在自由裁量权内探索。事实上,夫妻忠诚协议徘徊于意思自治和法律强制之间,故对其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作类型化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类型取决于其具体内容,受制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厘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具体类型边界是一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6.
现行信访终结制度在规范层面已有尝试,但是仍存在现实应对力较差、类型化不够以及制度衔接不足的问题。为了使信访制度良态运行,应以正确的信访功能定位为引导,以信访案件的类型化为框架,并以各地的实际情况为支撑来优化信访终结制度。  相似文献   
7.
民事主体是民事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建什么样的民事主体结构,该结构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成败。当前学界的观点往往是从历史的角度而不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和构建自己的民事主体结构,显得有所偏废。鉴于此,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化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以类型化为视角,在评价现有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主体本质和“类似性”认定的阐述,提出重建民事主体结构的“一环四分说”,以期有助于民事主体的多维度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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