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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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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具体强制措施法律监督的不足(一)拘传拘传适用中存在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对跨地区拘传时间及连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出现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  相似文献   

2.
取保候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致使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诉讼的最突出问题。文中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基础进行了反思 ,认为应当将取保候审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并借鉴英国的保释实践 ,提出了构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随传随到而不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非羁押性措施 ,如果得到准确有效地适用 ,必将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重视研究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今天 ,人们在探索替代羁押措施的过程中 ,重新检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分析其原因 ,提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则是十分重要的。一、问题所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保证的方式、保证人的条件和责任、违反取…  相似文献   

4.
杨浩  伊兵 《天津律师》2006,(3):38-4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审前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手段,应当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谨慎适用,这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共识。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拘留和逮捕的相关条件,是顺应时代要求的明智之举。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审前羁押的现象,可以说,审前羁押是常态,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则少之又少。审前阶段的羁押措施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审前羁押手段的比例较高。一、审前阶段高羁押率的存在原因(一)非羁押控制人身手段的不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  相似文献   

6.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取保候审为切入点,重点论述将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逃逸入为脱逃罪的必要性和其法理依据,监视居住比照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控制更加严格,即可举轻以明重,对于脱离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情况适用同样的法律。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完善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目前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组成,存在着功能定位模糊,羁押与到案措施不分以及缺乏对物和隐私的强制措施等体系性缺陷。司法实践中,这五种强制措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困境。修改刑事诉讼法,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时,应当坚持立足现实、适当超前的原则,全面协调、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原则,将羁押与到案措施分离,构建羁押候审制度,改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确立羁押为例外、非羁押为一般的原则,使之成为科学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基于“羁押权”直接作用的物理空间场所,提出“隐性羁押”的概念,这一概念与适用于看守所的刑拘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导致的“显性羁押”问题相互对照,以便指称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留置盘查措施以及拘传、监视居住等三种所外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所伴生或衍生的“事实上”(de facto)的变相羁押现象。隐性羁押场所主要是候问(留置)室和拘传、监视居住等“指定类”场所.。对其的研究将侧重于对现有强制措施体系进行宏观上的制度检视与微观上的行为解构,或许对提出妥适的管制对策有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无疑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了较高的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询问证人是否有时限 ,认识不统一。有的认为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那么 ,询问证人更应该按这一规定办。有的则认为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所以 ,询问证人持续的时间就不应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限制。请问后一种理解对吗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姜永姜永同志 :证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作证是其权利 ,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犯罪嫌疑人是刑事…  相似文献   

11.
让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能够无差别地适用强制措施,这是最起码的司法公正.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如何保障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平等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江阴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取保候审的外来涉罪人员通过建立基地的方式创建了取保候审新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一旦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后 ,必须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 ,否则 ,案件就很可能“流产”。刑诉法修改实施三年多来 ,这一规定已家喻户晓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拒供的情况也不断增多 ,其中以“沉默”的方式对抗讯问 ,以拖延时间的较常见。如何讯问才能“撬开”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金口” ,已是目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我院近三年来共侦破了60余件贪污贿赂大要案 ,基本上都…  相似文献   

13.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也是在我国刑事程序中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处遇的最重要途径。然而,当前取保候审适用比率极低并导致一系列负面影响。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与我国社会整体处于转型  相似文献   

14.
取保候审申请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之后,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拘传、拘留、逮捕)相比,有以下特点:第一,人身有比较大的自由。被取保候审的人与被监视居住的人相比较,虽然都属半自由状态,但被监视居住的人只能在其居所范围内自由活动;而取保候审的人,其活动范围要大的多,可以在所辖市、县范围内自由活动,经过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之内离开所居住…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规则》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同刑事诉讼法及其自身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存在明显的冲突。该条规定导致凡符合该禁止性规定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不适用取保候审,而且无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对其的羁押期限是否超期、对其的量刑幅度可能怎样。这一切都源于在该禁止性规定中,用“社会危险性”的部…  相似文献   

16.
克服传唤时限局限的对策乔振国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增加这一条款,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巨大进步,同时也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于贪污...  相似文献   

17.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新的规定,既不同于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制度,也不同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更不同于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8.
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我国是一项强制措施,其使用范围、保证方式、决定程序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履行等均受诟病,羁押的实质是拘留、逮捕措施的必然状态。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有关保释的精神,借鉴法制发达国家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革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从而使取保候审成为一项保护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逮捕措施适用较多、羁押率过高的问题,与无罪推定和国际准则的要求不符,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降低羁押率,建议一方面从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三个方面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另一方面寻求逮捕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途径,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羁押后的变更适用,从而达到缩短羁押期限,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的不利后果之目的。  相似文献   

20.
取保候审作为羁押替代措施,具有减少羁押、避免交叉感染、体现人道主义、保障当事人权利、节省司法资源等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本文基于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实证研究,分析其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改进其适用的对策。认为修改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改革考评机制、建立社会支持保障系统,是解决取保候审适用面临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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