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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国内外立法已经确定的避风港规则视而不见,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即删除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其他法律法规有规...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是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理解和解释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当遵循依法、稳妥和保护原则,划清网络侵权的界限,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为追究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从整体上应作广义理解,包括ICP与ISP,但第2、3款中的连带责任人现仅为ISP。若ISP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但不采取必要措施,它实际上就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不作为的帮助,与之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网络流行的时代,如何理解这一条规定,对于净化网络环境,规制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渠道。由于互联网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传播内容提供者可能属于不同的主体 ,因此 ,本文对网络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以及怎样依据现有法律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6.
我国采取了以归责要件为核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模式。此种立法没有充分注意到免责要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限制作用。它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要保护客体,而对其他权利缺乏周全保护。为克服这种弊端,宜采取目的性解释的方法来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与归责条件之间的关系;在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之前,应优先考虑免责条款适用的可能性。建议制定以免责条款为核心的网络特别法。  相似文献   

7.
樊颖  李骁 《工会论坛》2014,(1):121-123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法学界无论是在对第二条的理解上或是适用上,都存在着重大分歧。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的关系上存在着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这种观点目前是学界的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反对主流观点的平行关系,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是一种一般规则与特殊例外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一般与补充的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关系应定性为主从关系。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弊端。对第32条的充分理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的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8.
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六条引发的问题入手,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凡是<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对侵权责任有具体规定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具体规定,同时应遵守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没有具体规定的,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并且...  相似文献   

9.
网络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使各国的法律体系受到了一系列挑战。与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相一致,网络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侵权主体、侵权之样态等诸多方面都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在网络作品版权侵权行为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不应相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个人计算机提供上网中介服务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但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名誉侵权手段简便易行,影响范围广,侵权后果严重。网络名誉侵权责任需要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几方面加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删除、屏蔽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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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以看作是一个阶段性总结,但该条在2007年又被修改。前者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后者则根据我国发展现状、借鉴国际通行的多元化规则体系,对原第76条进行修正。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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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存在归责原则不明、被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不明确、缺乏侵权之因果关系、忽视监护人职责履行之条件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不明、过度保护受害人、未兼顾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和教育等。监护人责任的应然内涵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辨识能力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监护义务或者即使尽了监护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3.
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不作为侵权行为有着自己明显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具体的实践中却不易辨认。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自己的特点,其规则原则也有特殊性。我国不久之前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提及“不作为侵权”,更没有分析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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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只是信息链接通道,不能甄别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原则上无需对因利用搜索引擎而传播的侵权信息承担侵权责任。但就竞价排名服务而言,搜索引擎相当于广告发布者,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责任。由于其技术特点,又与传统广告媒体侵权责任判断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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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以过错责任为标准,表现是: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为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为特例。其对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范作用不能完整体现。对侵权责任中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价值判断进行甄别,以客观构成要件之共性为前提,主观价值判断即归责依据的多样性为核心,提升该理论的概括性,完善其作为侵权行为基本行为制度的指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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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责方式是合伙企业生存的条件之一.市场法则从最初的偏重合伙企业的偿还能力变为偏重于其规模效应和服务质量.所以,中介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规模在客观上便要做大做强.可是,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并没有改变,在合伙企业做大时,合伙人之间,特别是没有共同服务项目关系的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便显得危乎高哉.一方面合伙企业要做大才有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无条件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7.
民事责任竞合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立法上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中。在有关民事责任竞合的各种理论学说中,请求权竞合说能够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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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侵权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应当符合一般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它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的法定责任方式主要有国家赔偿、改正和退还非法收取费用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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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社会人身侵权的公法与私法救济的界限相对模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身侵权责任在公法与私法的配置上发生分离,两者相互影响并指导司法实践.人身损害行为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人格利益补偿与财产性利益的补偿.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利益与人身健康权利,财产性利益的补偿可以分为积极利益的补偿与预期利益的补偿.而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在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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