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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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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宏逵  林衍 《政法学刊》2011,28(5):5-10
广东省郁南县法院构建诉讼信用体系、尝试通过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来规范诉讼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法律与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对社会秩序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基于它们各自的特点,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侧重。法律与道德的共生与互动过程对诉讼秩序产生影响,也因此催生了诉讼信用。诉讼信用的生成机制对法律规范的完善、诚信司法的形成、信用文化的生成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
罗冠男 《政法论坛》2021,(2):129-137
基层社会治理对于整体社会治理起着重要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治理中,形成了一套圆融自洽、顺利运行的法律机制,其中蕴含了我国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宝贵经验。传统儒家法与道德相混成,一直将道德教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而基层的自治制度,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法律机制与经验,与我们今天所提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有着不谋而合之处,在我们面对当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挑战时,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活法"是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软法是法律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亦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不能适应社会新的需求,社会共同体参与公共治理的积极性及可操作性越来越受到关注。软法作为社会共同体调节自身问题的规范而被广泛应用,公共治理需要软法。  相似文献   

4.
王婧 《河北法学》2011,29(4):77-84
作为一种道德色彩浓厚的法律制度,干名犯义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并不止于宣示教义。干名犯义赋予了"亲亲相隐"制度以明确的义务特性,消除了卑幼主动借助于国家权力挑战尊长权威的可能性,促进了家法、乡规、族约等非官方机制在解决纠纷时的优先性。面对维护家庭的道德诉求,干名犯义与秦律中"非公室告"、"家罪"给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互动。  相似文献   

5.
在政府治理过程中,信用监管通过诚实信用的道德蕴含和法律原则逐渐演化成为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具有主体的公权性、行为的外部性、信息的公共性、措施的适当性特征,发挥着确保义务履行、优化监管模式、推动社会共治的制度功能。由于缺少基本法律规范支撑、缺乏必要法律管控,信用监管须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通过信用监管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等制度设计,使其符合行政法规制体系的基本要求,以充分发挥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的全部功效。  相似文献   

6.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支持、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与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局限于经济领域与交易信用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拓展面临较大争议。无论是对社会诚信概念与资源配置风险的广义解释,还是突破社会诚信内涵提出的“强化法律实施论”,都不能澄清为何要将既往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失信并施加额外的信用惩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应当定位于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优化法律实施与强化法律实施,排除道德强制,并明确各自功能发挥的边界。借助公共信用来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应当发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通过信用评价、惩戒强制干预私人自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律实施,既要避免僭越法定的行政自主空间,又要维护信用机制的有效性。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实施,应当遵循违法责任优先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8.
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负担的那些超出法律强制性义务规定且符合社会价值和期望的责任,确认这种责任的法律规范实为"软法",它主要通过责任目标内化于企业的商业行为和治理结构之中,以实现企业的"自我管制";通过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权利,提高利益相关者的谈判抗衡力量以实现市场的自发对抗;并以声誉机制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作为责任的实施机制的补充。  相似文献   

9.
徐靖 《法律科学》2011,(1):31-41
软法乃公共治理在全球范围勃兴之产物。软法亦"法",软法乃非典型意义之"法";软法与硬法相对而生,而"法"之共性则彰显软法与道德质的区别。道德不是软法,但理论与实证均表征道德可以软法化。道德软法化是"以德入法"于公共治理领域的又一次渗透,是道德思维在软法秩序中的延伸;且此种延伸在"依法治国"、"法治立国"的当下必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与尺度,以发挥其的良好独特调整功效。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软法"是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新兴手段。在宪法之下,硬法构筑了法律体系的基本骨架,而各类软法规范在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各就各位,以不违反硬法规定的方式实行政治共同体的自律和社会共同体的自治。[1]检察建议是检  相似文献   

11.
廖娟 《法制与社会》2010,(35):226-227
现代社会中的公司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和强调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梳理了公司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论证了公司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探讨了法律责任的社会化与社会责任的法律化,结论认为法治需要道德与法律协调并举,软法与硬法的协调并用,道德所倡导的社会责任能够以柔克刚,其软力量在适合其作用的领域绝不亚于法律强制的“硬”力量。  相似文献   

12.
当下,我国腐败治理正面临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愿腐"的深层推进。基于"不愿腐"作为自律和教育机制的生成困难,对其规制的制度构建不能诉求于狭隘的法律体系的范畴,而要寻求外延更为宽泛的软法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向度。应以《反腐败法》的出台为契机来建立统帅"不愿腐"规范体系的制度框架,完善"不愿腐"的软法规范来构建"不愿腐"激励机制,以自由法和民间法的法律化、软法化来发挥道德习惯等对"不愿腐"观念生成的导向和规制作用这三个方面来探索构建我国"不愿腐"规范体系的进路。  相似文献   

13.
信用是行为期待可能性的外在公共性评价信息,起到社会交往理性化的功能。它与法治的结合,走出了传统剩余物偶然交换的自然经济,成为现代经济增长与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础。回溯西欧商业革命兴起的历史,商人法的统一规则与执行保证了交易本身的信用,而以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商业技术创新,创设了新的法律关系,最终带来了行为模式和生产关系的根本转变。二者的结合稳定了交易预期、扩大了市场范围、提升了融资能力、降低了交易成本,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信用法律关系和市场机制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其也有利于走出中国传统的关系信任,建构普遍信任。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的"非人格化"治理方式,逐步塑造平等而非差序的现代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4.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诉求的多样化需要多元法律规范为其行为提供保障.软法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义高度契合,其不仅具有充分实现"三治"融合、积极回应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提供纠纷化解新途径、促使社会治理主体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功能,还以独特方式彰显了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15.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哲学、法理学所关心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道德与法律都体现了共同的价值目标,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伦理精神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机制,是工具化了的社会伦理。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依靠法律的维护,两者不能相互取代。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19,(1):35-44
诚信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之一。诚信概念结构的双重维度隐含了中西方两种不同的认知模式和发展道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更多地以一种伦理规范的形式存在,始终没有成为法律的固有原则。而在西方,自古罗马以来,诚信就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法律制度中。有鉴于转型时期政务失信行为多发的现实,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为此,必须同时关注道德和法律两个维度,积极谋求中西政务诚信传统的互补与融合创新,将中国传统文化重伦理自律的"道德诚信"与西方社会重视制度他律的"法律诚信"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7.
吴晶妹 《法学杂志》2022,43(3):85-98
加快信用立法已是全社会共识。与大多数从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角度讨论信用立法不同,从现实情况与问题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情况,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务诚信、重要目标—社会治理、运行基础—“三大征信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应出台“信用行政监督法”“全民正义诚信法”“统一征信法”三大信用法律的思考与构想,分析阐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信用立法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下的信用评级机制生成独立于数据本体的数字人格。数字资本主义利用算法控制来推动金融信用的产生与发展,进而监控资本主义利用私有化"数字人格"实施黑箱管控。我国基于数据驱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属于数字技术公共基础设施,在矫正监控资本主义逐利偏差的同时,生成与法律强制下行政管理方式相并行的算法行政。算法行政作为全新的权力工具导致数字社会治理机制的范式转化,这对法治国的传统法律原则提出挑战。福柯的"规训"理论可以解释基于数字人格的权力运作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当性,也能解构算法行政生成的"自我规制型"问责制,由此生成全新的数字行政法学。这为我国社会信用系统的法律规制提供新形态的学科支撑,也为该制度输出提供西方话语体系中的说服工具。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7,(6):94-105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日渐凸显软法的规范价值,也为互联网金融法治由"监管"向"治理"的转型提供了一种现实路径。从运行机理角度分析,软法具有独特的效力实现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制中具有比较优势。当前,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自律公约、交易规则等民间软法已成为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主要载体。但是,民间软法存在立法偏失和实施困境,存在明显的效力局限。故应遵循现代法治的诉求,从规范体系、主体结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实施环境四个层面予以针对性优化,以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效能。  相似文献   

20.
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进行调整。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以私权利主体的信用调整为主、适度衔接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的"折中"立法模式,是社会信用法较为理想的立法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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