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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就必须重视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不足,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应按以下思路进行调整:重新定位食品安全犯罪;扩充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完善责任形式。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增设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食品”的概念作扩大化解释,并在刑法中明确其涵义;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加以改造;完善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2.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以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修正,由此为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修正内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加以解析,以利于促进修正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5.
目前,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后,国家给予食品安全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度。最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给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有必要认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界限,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以此警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  相似文献   

6.
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刑事案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最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点就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涉及到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何定罪处罚,食品生产中添加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掺进的药品、使用的新资源食品,被当作食品原料的已腐烂变质或者被污染的食品等物质能否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持续关注,而重大食品事件导致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也引起了很大重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也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予以修订,但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区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如何正确定罪仍有不少困惑。本文以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判例为视角,结合学术界对于食品安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使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使刑法的打击面进一步扩大。该解释对司法实践造成了重大影响,致使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数量陡然增高。刑法对于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是有限的,维护食品安全应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手段的作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盲目严打趋势必须得到有效遏制,使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回归理性。  相似文献   

9.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打击和防范非法添加类食品安全犯罪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非法添加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危害大、数量多、处罚轻等特点,不断完善的刑法规制体系是避免刑事打击滞后与绵软的关键。根据非法添加类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系统分析非法添加行为的侦查难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探求非法添加类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对策,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安定和谐。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上增加了兜底条款,修改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食品监管滥用渎职罪等,但实务中问题仍层出不穷。通过对S省H市法院系统承办的所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分析,发现其多发原因在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该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违法成本低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对此,应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增加过失犯、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我国刑法所惩治的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首要因素。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刑法理论将其抽象地概括为两种基本的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是对不作为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目前由于有的不作为犯罪不具有行为性,显露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缺陷和刑法理论的欠缺。因此,对现代刑法理论进行修订以及对我国刑法予以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2.
针对信息网络中虚假言论引发的犯罪现象及其向现实社会蔓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司法难题,"两高"通过颁布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为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网络中的虚假言论行为提供了可行性依据。由于我国的传统《刑法》立足现实社会,现实中《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出台抽象性司法解释来应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及其新型犯罪样态时,应当以"维护网络秩序"与"适应网络特点"为向度,并恪守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限度。  相似文献   

13.
目前,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可以说是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中,对它的犯罪性质、构成要件和刑罚结构观点各异。我国在今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修改工作中,应将其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利于分则罪名分类的协调性和体系性,尽快纠正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对象与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尽快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4.
在现行法层面解读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例的横向比较,对我国食品犯罪问题进行定性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观罪过心理形态以及刑罚结构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却并未明确兴奋剂刑法属性的认定方法,致使在具体罪名认定时产生了涉案兴奋剂是毒品还是药品,是禁止进出口货物还是普通货物,是否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掺入食品后是有毒、有害食品还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诸多困惑。这些困惑如不予以解决,将无法准确地对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行为定罪量刑,影响刑法预防、打击兴奋剂犯罪功能的实现。为此,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将《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所列品种作为分类模型,以食品、药品、贸易等领域中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兴奋剂分别予以刑法属性认定,以保障罪名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严密的刑法规制,从而使得此类犯罪的立法模式呈现刑法保护早期化和刑罚处罚重罚化的发展趋向。对这样的发展趋向应当持审慎的态度,尤其要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以及与国外刑事立法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原本不十分突出的经济犯罪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应运而生,且发展的十分迅速和凶猛。新《刑法》的颁布及实施,大量的经济领域中的危害行为被界定为犯罪。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检察机关原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转移由公安机关管辖。《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各类罪名已达94种,经济犯罪涉及领域广、技术含量高、专业性能强、隐避手段多、暴露周期长。有些经济案件的发生存在着不同的背景,有的经济犯罪是在众多的“既得利益者”的参予下发生的,当公安机关依…  相似文献   

18.
两岸地区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上有很大的差别。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多出现在行政刑法《食品卫生管理法》中,而大陆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基本上不涉及刑事制裁方式。大陆地区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仅设置了两个条文,给这类犯罪的处置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本文拟通过对台湾地区附属刑法立法方式的介绍,提出对大陆地区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犯罪"地域"得到极大扩展,网络领域需要《刑法》加以制裁的危害行为日趋增多。当前《刑法》规范条文在面对繁复的危害行为时表现出入罪条文供给上的不足,使得现行《刑法》条文体系中除却已显滞后的若干涉及计算机犯罪罪名需要扩大解释外,与网络危害行为后果相关的传统罪名亦需要及时更新内涵。在这两种路径中,网络犯罪基本可分为对象性、工具性、独立空间性三类。确立三类犯罪行为的各自法益,不但在应对涉网络危害行为的犯罪分类上具有类型化意义,在量化评估上也可为网络犯罪行为刑事制裁提供量化依据。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修改,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刑法的滞后之处。刑法典与基础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告别客观违法、主观责任原则,贯彻《刑法》第五条所隐含的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违法是对行为的刑法评价,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刑法评价。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是与刑事责任相应的犯罪,即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这区别于行为人所成立的最终意义的犯罪;对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时,行为人才成立犯罪。在此指引下,对《刑法》(总则)第二章提出了完善建议并进行了说明。框架上的重大变化是将刑事责任独立为一节。在具体内容上,参考了德国《刑法典》,增加了“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但未作为,以致危害与造成结果的作为犯罪相当时,是不作为犯罪”“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等规定;参考了日本《刑法典》,增加了“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不违法”的规定;此外,增加了认罪认罚、单位合规作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事由;同时,贯彻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删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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