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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顺昌县谢蓉问:甲向乙借款,丙作担保人,借款于1993年11月8日到期,丙在借款合同上也写担保到此日止。借款到期后,甲如未于到期日向乙追款,过了到期日,雨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刊法律部答:担保人作担保,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时发生。即依照合同的规定,从债务人义务开始时起,担保责任同时发生。如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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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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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条件 保证人何时承担保证法律责任;当保证合同或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保证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颇有争论的问题。 1、保证责任承担的起始界限 《民法通则》第89第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仍应先由债务人承担,只有在债务人无能力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承担,即“债务人能力竭尽论”;也有些人认为,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和主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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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的人民法院把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列为督促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其理由是,一、基于保证合同,保证人是债权人的从债务人,从债务人也是债务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符合督促程序的要求;二、实践中遇到的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异议又不履行,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又无财产,不将保证人列为被申请人,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债务无法清偿。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与认识均值得商榷。 督促程序的性质决定保证人无需成为被申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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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约定人的担保,其成立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有效才能成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效保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一、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观点辨析保证合同无效后,法律对保证人责任的现走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和(担保法)的有关条文中,但规定过于混乱。学理上对无效保证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众说纷坛,各树一帜,但不外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说和保证人应承担责任说二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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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抗辩权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邹国华保证人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期限内,因出现保证人暂不承担、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保证人因此暂不代为、不代为或不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抗辩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一种权利。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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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无效保证的过错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属性合同,它要求保证人担保主债务人正确履行义务。当主债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的责任,它见于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简称为有效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  相似文献   

8.
现实生活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保证方面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诸如:保证人是代为履行还是负赔偿责任;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应由谁先承担责任;违约金、利息等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在被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届满后债权人又与主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债务协议的,保证人还负不负保证责任,简言之,即保证责任的性质、范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9.
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的确认和一些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教又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证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经济合同关系;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是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解决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上述保证所涉及的三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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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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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11月30日,灵璧县某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某、程某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某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1999年11月30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被告程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与贷款期限相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及程某均未向原告某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3年6月,原告某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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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较高利息的,也有附较低利息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有附条件的,也有未附条件的,等等。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先使哪宗债务消灭,便属于债的清偿抵充问题。这种抵冲次序的先后,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自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更要牵涉到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兹举例说明:甲企业与某银行签订3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合同借款50万元,月利率6‰,5月到期,到期后须支付利息3万元;第二份合同借款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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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就为保证行为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略抒浅见。 一、关于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是由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合同债权人担保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由此可见,保证人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时充任合同一方的保证人呢?一般来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合同债务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合同债权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不承担其代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其代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也不享有其代签合同的主体资格,完全属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只要合同代理人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就可以成为被代理人或者合同另一方的保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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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规定“债务人欠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且支付今可以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匕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共债权人因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的法定期限内.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向法院由请执行。克执行中*发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无法偿还债N务。债权人送又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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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玉 《法学杂志》2000,(3):44-45
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最高额保证的最主要特点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最高限额和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例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在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三年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保证人在 5 0 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此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为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1日 ,最高限额为 5 0 0万元。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行使特定权利以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当是除斥期间。所以说保证期间也是保证人能够“容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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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直接扣划保证人的存款孟祥刚1995年11月3日,某食品公司从某农业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三个月,某房地产公司在借款合同保证人栏内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约定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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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10)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和《民法通则》第89条有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保证企业破产保证的合同效力,保证企业解散、关闭或被撤销保证的责任承担以及保证人下落不明,死亡保证责任的确定等等,是人民法院审理有保证人保证的一些经济合同案件等所需正确确认和处理的问题。一、保证企业破产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为保证人的企业破产,被保证的当事人又不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就产生了保证合同是否仍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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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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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下并入了另一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兼并企业均未将该情况告知保证人,在此种情形下,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理由主要有两点:(一)债务人被兼并没有改变保证的方式、扩大保证范围以及延长保证期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因此而增加。因此,债务人被兼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按原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二)债务人被兼并是由于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而不是经与债权人协商后作出的决定,债权人也是迫不得已地接受这种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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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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