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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继续犯的概念和体系定位继续犯在理论上也称为持续犯、永续犯。虽然理论上对继续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我国学者多从狭义上理解继续犯。① 目前对继续犯的概念 ,表述多有不同 ,代表性的主要有 :一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②二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 ,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③ 三是认为 ,“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④ 四是认为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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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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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观点大多认为,继续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但无论将这种继续性的行为理解为作为、不作为或拟制的实行行为,均无法契合行为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本文旨在表明,继续犯的本质属性在于结果的继续,其区别于状态犯的关键在于,二者分别揭示了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结果观:前者指代以同一法益侵害/危殆化状态的时间更新为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而后者指代以法益状态的质的变化历程为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基于此,向来被归为继续犯的持有/支配型犯罪的举止判断,则有待再度审视。为避免不当的“思想处罚”,于此类犯罪中应先行筛选出可将结果向之归属的、作为归责关联起点的举止形态,继而在个案中逐一审查相关举止是否具有担负起行为之名的实体。此时,不应将“持有”等术语笼统地转译为作为或不作为,亦不应在持有/支配型犯罪的领域例外地肯定“状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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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界限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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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其保护客体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构成本罪,被害妇女的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但儿童的同意则不能阻却违法。构成本罪也不要求有场所的转移。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犯罪既遂时,并不要求实现特定目的。本罪是继续犯,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中,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从犯罪本质上讲,绑架罪、拐骗儿童罪与本罪的罪质都是一样的,三者构成了对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安全法益的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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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犯又称永续犯,也称狭义上的继续犯(广义的继续犯除持续犯外,还包括连续犯、徐行犯及常业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犯罪行为处于不间断的继续状态的一种犯罪形态。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即是,自在押犯人逃离监所之日至其重被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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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的犯罪形态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目的犯的未完成形态 (包括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与完成形态 (既遂犯 )、目的犯的共犯形态、目的犯的罪数形态 (包括继续犯、转化犯 )等三个方面对目的犯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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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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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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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行为人一般采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或持续的状态,从刑法理论而言,属于典型的继续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容易伴随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等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罪状表述也有交叉,从而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一定的疑难问题,本文试图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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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罪与数罪,也就是罪数问题,是犯罪形态之一。一罪与数罪和共同犯罪一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发生交织的时侯,其复杂性更是显而易见。本文就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一些问题略抒己见,以开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一共同实行犯与一罪数罪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实行犯都实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实行犯的一罪数罪问题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现分述如下: (一)共同实行犯与继续犯在刑法理论上,继续犯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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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竟合犯之非并罚根据应在于同一行为契机下产生的数个反规范意识使行为人的责任有所减轻;对于“同一行为”的判断应分自然重合和规范限制两个步骤进行;自然重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的实现在自然层面上依赖于同一行为事实;规范限制是指自然状态下所共同依赖的行为,在承载数个犯罪构成各自犯罪内涵方面均发挥主要作用;对继续犯、接续犯、连续犯、共同犯罪等所涉同一行为判断的复杂类型,应结合想象竟合犯的非并罚根据和各形态的特点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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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刑法中的脱逃罪不属于连续犯和继续犯.且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发生在司法机关采取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之前.因此不能适用刑法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基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以及刑事政策之考量,脱逃罪应当适用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该罪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