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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2.
公诉和自诉虽然在追诉主体和客体、追诉性质与原则以及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但为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一共同目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起诉制度的完整体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创设的被害人制约公诉权制度,即公诉转自诉,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因此,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对于建立完善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对不起诉权力进行制约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不起诉权力制约有八种途径,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被动接受性强、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权力制约被虚置、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缺乏权力制约.应逐步取消"公诉转自诉",赋予被不起诉人选择审判途径的权利,改革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完善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牵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实务中,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会发生牵连,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制度与公诉制度都不能解决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时的法律适用。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具有必然性,不同的审理模式对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依据一个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公诉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诉救济是刑事自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关于这一内容的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 ,需要扩大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范围 ,规定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 ,同时加强对自诉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6.
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表明国家追诉是现代追诉制度的主体,被害人自诉只能是公诉的补充.在此前提之下,为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一方面,应当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予以限制,控制在自诉制度所能担负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应该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关系,规定公权力介入自诉案件的方式,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转化与衔接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 4 5条规定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 70条也相应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公诉转自诉”制度。在部分经典教科书中 ,这一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重大成果之一 ,其结果是…  相似文献   

8.
公诉与自诉的同时存在,必然导致公诉权与自诉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大。协调自诉权与公诉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公诉权与自诉权实现理性回归是我国贯彻"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起诉制度必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得以体现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论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缺陷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也是对国家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制约。客观地讲,给被害人以特殊的救济方法,制约侦、诉权力滥用,这一理念应当予以肯定。但是,这项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遭受非议,不少学者认为其理论存在缺陷,实践中被害人也难以真正通过自诉程序得到救济,而且破坏了刑事诉讼中其他原则、制度的执行。文章从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诉权制约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角度,探讨建立由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作为对当前公诉转自诉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10.
为全面和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自诉程序中,应加强对被害人举证不足案件的国家干预,放宽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明要求,证据的"足够"和"充分"程度应是被害人实现胜诉权的要求,不应成为实现起诉权的要求.在"公诉转自诉"案件中,完善向被害人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保障被害人行使起诉权.被害单位在公诉程序中若不能依法实现控告权,也应允许同被害人一样转向自诉程序.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难以厘清头绪的问题,立法目的并未明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法律价值和理念之间存在难以统一的关系,有关方面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却不愿对难以统一的法律价值和理念进行取舍,以致一方面把大量没有相应情由的案件设定为自诉案件并允许调解、和解和反诉,而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立极高的证据要求来限制在事实上可以成为自诉案件的案件。只有不再把"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应对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减缩,使之仅有"告诉才处理"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同时再降低自诉案件立案和开庭审理的证据条件或要求。  相似文献   

12.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最基本环节.我国现行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在权利分配、制衡和救济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架构不同的鉴定启动机制.公诉案件在保留侦查机关鉴定启动权的同时赋予当事人初次鉴定申请权和参与权,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强制鉴定制度.自诉案件中赋予双方...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4.
完善我国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做法是:应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中,适当的引入公诉权,国家机关不能被完全排除在这类案件的追诉程序之外;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并没有让渡给被害人个人,公诉权始终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公诉转自诉案件应从自诉案件范围中剔除,针对公检不予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可通过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来达到制约公权力、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承袭大陆法系,起诉制度奉行其特有的公诉与自诉并行体制,其刑事自诉制度也随着本世纪初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渐渐呈现出"改良当事人主义"的色彩,在自诉人、案件范围、提起程序以及审判等方面都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对于大陆当前弊病丛生的自诉程序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通过引入强制律师代理机制,构建自诉的承受与担当制度,完善自诉的撤回制度等,不断完善我国大陆的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16.
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应确立一个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包含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同一,主体是否单一,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处理时间、空间是否一致等内容。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担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诉担当是衔接沟通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独特的功能.目前,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自诉担当制度的立法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应当考虑在修改刑诉法时主要参照德国模式增设自诉担当制度,并从前提条件、法定原因、程序启动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对被害人意志的尊重.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70条也相应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公诉转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采取综合判断法与列举法并存的解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门槛。然而,该规定系从罪状的角度解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仅存在实体法教义学上的矛盾,也缺乏诉讼法立场的观察,难以满足社会对公权力治理网络暴力的期许和实践操作性需求。《刑法》第246条第2款但书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理解成对个案中“告诉才处理”负面影响的描述,其属于诉讼要件,与“前款罪”的不法内涵无关,故应从被害人放弃告诉是否会阻碍刑事程序重建法和平的角度去判断。在具体判断方法上,应先考虑网络暴力事件有无线下矛盾及其性质,以甄别被害人有无值得保护的人际利益,继而判断被害人不告诉的理由是否处于告诉乃论规范目的之内,以决定国家是否主动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仅为阻却告诉乃论的要件,不宜作为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的标准。若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法院应以可能涉嫌公诉罪名,或者与公诉之罪具有不可分之关系等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自诉,嗣后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宜。  相似文献   

20.
由于法律规定自身不明确及执法者理解上的分歧,相对自诉案件的管辖,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笔者结合公安实务,就相对自诉案件的自诉前提问题,公诉与自诉流转限制问题,公诉程序启动限制问题,以及调解、和解等问题,谈了个人的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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