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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捷 《政法学刊》2012,(3):30-34
刑事司法赔偿是为了填补基于国家违法行为而发生的损害,其最初是以私法领域中的侵权行为概念与理论为参照,并建立在矫正正义思想上的制度。刑事司法补偿则是为了填补因合法司法行为所造成的公民损失,其以宪法基本人权保障的观念为根本,并且以分配正义为基本原理。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补偿责任有着不同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属于刑事补偿责任性质,刑事补偿责任应以被告人没有刑事责任、权利侵害以及侵害程度达到特别牺牲的逻辑递进式三要件作为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2.
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目前,德国少年参审制度在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培训机制以及诉讼权利方面存在改革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程捷 《法学评论》2012,(4):147-153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传统观念与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并无必然连接,实务中对之绝对化的理解造成了刑事证明活动的困境。对这种传统观念予以修正的现有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中,英美法系的双层证明责任区分说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模式格格不入,仿效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方法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徒有形式却牺牲了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应将刑事案件的所有证明对象区分为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并结合不同证明事实在刑事审判中的特殊意义,确立二元化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之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主义,不仅缺乏外在权力监督机制,也不能满足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序正义要求。基于程序参与性理论与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具备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之标准,具有充分正当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检察机关应协调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角色定位,设置相对应的法律监督机构,充分实现自身职能,遏止司法腐败,实现死刑复核之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5.
为了实现德国少年刑法所奉行的教育理念,借助转处措施而提高终结刑事程序的适用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柏林转处咨询和调处办公室旨在落实对少年涉案人的教育措施,一旦当地检察机关同意了转处措施,转处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经过评估后认为可以实施教育措施的,将会由转处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实施不超过两个月的辅导帮助,其内容不仅包括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修复,还包括生活状态重建以及平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未成年人履行了约定的负担,检察机关会原则上可以根据转处报告对涉案少年终结刑事程序。为了保障转处的适用,立法不应该赋予刑事追诉机关太多适用转处的裁量空间。同时,对参与转处实施的人员需要开展培训。  相似文献   
6.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在于,青少年犯罪的防控机制首先要确立青少年有其自我成长发展的权利,成人社会必须依照这种需求而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主要指保护教养)以使这种权利得以践行。当今世界各国纷纷围绕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去建构各自福利性未成年人年刑事司法,并形成了不同的福利模式,我国福利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立法设计、执法机制以及社会环境都还有较大差距,应荡涤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趋紧的迷思,凝聚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中心的共识,确立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专业化司法等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全成长的福利教育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公诉案件而言,如果片面地将该条文理解为人民检察院承担所有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将陷入认识误区。应该从举证责任性质以及待证事实分类两个方面去重新解读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范内容,并借助于适当配套机制去缓解实践中因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证明困境。  相似文献   
8.
当今世界上的刑事陪审制度可分为参审和陪审团两种模式,我国现有立法规定的人民陪审制度实质上属于参审模式。由于以往在适用上采取放任态度,加上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该制度的实施很不理想。实际上刑事陪审制度有自己的独有功能,不能被其他制度所轻易取代,而且从世界范围上看其并没有衰落,对我国而言,贯彻该制度还有促进刑事审判改革的意义,所以宜存不宜废。但参审模式严重限制了刑事陪审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我国应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作为参照对象,并结合我国实际,对现有陪审制进行渐进式重构。  相似文献   
9.
封闭与开放:裁判文书论理风格之类型化检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蔡杰  程捷 《法学论坛》2006,21(2):128-132
基于不同法律理念、司法制度以及裁判法源性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裁判文书的论理风格呈现出封闭型与开放型之窘异。此两种风格,从促进法律进步、发挥裁判社会效应以及社会冲突解决效果而言,有着各自的优势与缺陷。我国裁判文书传统上应属于封闭型论理风格,并且长期以来,对程序性事项、法理或实质性理由的分析、格式的创设性等诸多方面缺乏重视。通过对两大类型论理风格的借鉴,我国裁判文书应该改进为开放型模式为本体,保留封闭型模式局部特点的混合型论理风格。  相似文献   
10.
起诉书是刑事诉讼中公诉活动的载体。长期以来人们对其功能的认识偏差与误读导致起诉书制作上的混乱。起诉书具有直接与间接两重功能,其中程序启动、诉讼系属、资讯提供、预防性界定、审查预备等是其直接功能。围绕着其直接功能,起诉书的内容可以分类为若干相应要素。刑事诉讼法应该在借鉴域外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些要素进行技术性整合,设计出完整、合乎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的格式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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