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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无需法律的秩序》为起点,从语义上简单探讨了法律与秩序的关系,认为尽管秩序常常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但无须法律的秩序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广泛存在着。同时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作为内生规范的法律和作为外生规范的法律两类:前者源于历史传统、生活习惯或人们的内心确认,是自发的或自然而然的;后者的形成则常常是非自愿的,因而经常性地意味着恣意和专制。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而言,绝大多数法律是作为外生规范出现的,这要求立法者正视外生规范内化过程中的种种难题,充分尊重民间习惯,尊重无需法律的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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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及传统观念与现实之见相互碰撞融合过程,它对于发展中国家或后进国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或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技术以实现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移植必须处理好传统与现实、制度与意识等全方位的关系,而它的关键则是文化和社会心理的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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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秩序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往往没注意到法的社会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立也起着关键作用。我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推进,下面执行,完全是权威推进型,殊不知人们对法的评价会影响法律秩序的建构。本文从影响法的社会评价的诸因素入手,分析人们对法的评价对法律秩序构建的作用,力图转变人们认为法律秩序的建构主要是依靠权威作用的观点,使人们更加关注法的社会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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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社会信息化在给人类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对隐私权提出了挑战。社会信息化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这一结果,一方面促使人们形成完整的隐私权意识,另一方面也形成了隐私权危机。要享受信息技术给人们带来的文明而不付出或少付出隐私遭受侵犯的代价,应当赋予隐私权以更多的积极的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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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有句法律人耳热能详的名言,叫“法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乎经验”。熟归熟,用归用。在碰上一些法律事件时,我们的一些同行对这句名言似乎总习惯“功能性遗忘”,当逻辑离开了经验,它仅仅能解释逻辑本身,而与“本案无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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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其运行实效究竟如何?从法律运行实效的视角,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法律实效理论的研究路径,根据法律实效评判的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依托权威性的“社会事实”,兼采经验实证与逻辑推理的方法,揭示该七十六条的良好实效,展示该法律在实现社会控制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吁请人们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和守法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建构良好的法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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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标是苗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种特有的具有法律功效的符号,它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同时也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苗族社会传统法律规章制度的角色。“打草标”是苗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约束其行为的自发性行为规范,它丰富着苗族人民的生活,提高其生产效率,促进其和睦相处。人类的发展离不开符号记事的贡献。“草标”与“刻木为信,结绳记事”,“埋岩”等一起成为苗族人民的习惯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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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家族势力的拓展以及国家政权的更替,使得民俗习惯成为社会生活与法律调整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间,国家机构开展了两次全国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反映了统治者对民商事习惯的立法和司法价值的基本认同;民初的司法机关积极援用民俗习惯进行审判活动,为后世留下了诸多有益的历史经验;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广泛关注风俗民情,尊重本土资源的文化氛围。不过,相对于政治国家强势的权力构造及"法律形式主义"体制,民俗习惯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总体还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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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立法数量在激增,执法力度在加大,人们却仍感到社会秩序。本文试从社会秩序的构建角度出发,思考民俗习惯对社会秩序构建的作用以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民俗习惯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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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认同意识的异化是人们不能客观确定自身所处阶层的特殊现象,对法律秩序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效应。分层差距的合理性对阶层认同意识的影响,要求法律秩序避免阶层利益的严重失衡;分层差距的产生机制对阶层认同意识的影响,要求法律秩序强化多元分层理念;利益分配体制的选择对阶层认同意识的影响,要求法律秩序确立从身份到契约、从计划到市场的利益分配新格局。认同异化转变的关键在于建构阶层地位的文化认同:一是培育具有民主、法治和人权观念的法律理性主体,二是补救偏失的法律文化结构,包括健全法律制度文化和提升法律精神文化,其中最重要的是突破专属某一阶层文化密码的唯一解释,衍生共时态法律文化,实现不同阶层对自身地位的文化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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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源自外国,因而我国自上而下没有法律经济学的意识,对于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并不看重。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缘故,法律制定和实施没有讲究经济原则的习惯,没有形成法律经济化的社会观念,仅仅从维护国家安定的角度实施法律。法律制定与实践成本非常昂贵,而且效果并不理想,效率也不快捷。这都严重地违背了法律本来应该具有的经济、高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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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认真对待习惯——论习惯的精神及其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由个人习惯(含本性和习性)与社会习惯(含习俗、惯例)构成。个人习惯是社会习惯的根基和源头,是习惯的核心和力量之源。习惯的精神是个人性而不是社会性。习惯精神个人性的法律意义在于它能改善法律自身的内部结构,强大其功能,为法律顺畅运行提供了最基本的内部力量、广泛的人性基础、深厚的合法性根基及其获得合法性的自然化机制。法律要想获得人们普遍而有效的遵循,必须认真对待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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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分析治安的定义可知,要通过分析治安秩序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来得到治安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为指导,认识到治安秩序与社会环境中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公民意识关系密切。通过分析治安秩序与它们的关系可知,治安与它们的关系为政治环境从根本上影响着治安;当前的经济环境在增强维护治安的物质力量的同时也给治安带来一定的威胁;法制环境的优化和公民意识均有利于治安的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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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调整性文化中,习惯是一种很重要的规范类型。在法律出现空缺的情况下,习惯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重要规范依据。这并不意味着习惯就变成了法律。在没有被法律吸收之前,习惯仍然是习惯。法律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使得习惯成为在没有法律的前提下,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依据和法官的裁决依据。这对包括中国在内以制定法为主要规范依据和来源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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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从调解制度存在的法律文化基础视角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鸦片战争后到现在我们一直在“师夷长技以自强”。但是“西学东渐”引入的“西学”,特别是作为西方理性代表的法律,固然凝结了前人的经验,但决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成为界定中国实际问题之学科的性质和研究的圣经。研究中国法律的实际问题,必须牢牢把握法律的三种指导力量:哲学、历史和习惯。当然研究调解制度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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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里,律师在协助社会主体认识法律权利、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救治被侵害的法律权利,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我们用法哲学的眼光来审视与律师职业相关的若干社会条件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过去或现在,社会条件不同,律师职业的外在样式和内在机制表现便存在差异。因此,研究律师职业与不同社会条件的关系,揭示其内在规律,对于加强对我国社会结构类型的改造,促进我国律师职业的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社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试从与律师职业密切相关的若干概念范畴出发,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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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深入,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其中当然包括道德观念和道德风貌在内的嬗变,同时它也显隐、凸现在人们特别是特殊群体在婚姻道德观上的微妙变化。传统的婚姻道德文化作为积淀在中国人文化心理和行动习惯中的恒常因素,都将潜隐在法意识之下。通过转型期法家庭婚姻道德脱序的现状对当前婚姻道德与家庭法律的冲突与契合作一个粗浅的探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