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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精神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中国自进入文明时代开始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综合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致上由传统法的观点。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实践、法律物质实施、立法、司法技术与艺术构成,其中法的观念与法律意识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法律规范与实践是最主要的文化载体。我们要探讨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必然要以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为媒介,深入探究其内在蕴含着的法的观念与法律意识。一、国家本位主义,阻却了社会主体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国家专制的“依治”与国家大义的“德治”在这一点上殊途同归。国家本位主义,产生于“…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中的三个误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清末民初开始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在确立平等、自由、秩序等现代民法精神,构筑当代民法制度发展基本脉络的同时,尚存有一些遗憾与不足,以下三个历史误区更值得关注:民法现代化初期的民法价值理念,不恰当地追随了西方的“权利社会化”思潮;民法现代化历程始终未能摆脱国家本位主义的阴影;民法制度的创制过度突出了“制定法”地位与“法律移植”的作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这一百年的民法现代化历程之得失,以期重新展望、描绘更为美妙的民法现代化图景。  相似文献   
3.
眭鸿明 《河北法学》2007,25(10):29-33
本论题①缘自对邓正来先生关于中国法学"法律理想图景"缺失原因的思考.笔者以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未能形成自己的"理想图景",与研究中话语失衡现象很有关联.  相似文献   
4.
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眭鸿明 《法学》2005,(7):85-90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而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力的物权行为理论,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补正物权行为理论的缺陷。  相似文献   
5.
眭鸿明 《现代法学》2005,27(5):97-102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眭鸿明  王媛 《河北法学》2006,24(8):28-30
界定"业主"、"业主权"的内涵,并阐释业主权与相关权利如小区内的一般所有权、居住权、承租权、典权以及小区外的所有权等之间的关系,继而提出"业主权"法律化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7.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立场只有回归到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来,只有在准确认识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并深度结合法律制度的理论与结构,才能提炼出有关中国法律发展的理想图景;这样,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研究,才能够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发展理论并进而为中国法律的发展选择一条合适的道路;并且,中国法制的现代性才能够体现中国法律发展的主体性并自如地参与到世界法律发展的运动中去。当然,也正是因为此,中国较之于西方,才能够由依附关系转换为自主关系,而与此同时,西方较之于中国,才会由强制性的支配关系,迈向互相尊重、互惠共存的平等关系。  相似文献   
8.
民法的基本制度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形成的内在法权要求的法律体现 ,是市民社会成员交往的普遍规则。民法典创制必当从认知应有权利这一科学的权利确认起点开始。现代市场经济中生存着广泛的应有权利。我们应当始终坚持“权利本位” ,吸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不断阐发的法权要求 ,构建全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创制结构和模式应有利于确认市民社会的应有权利。  相似文献   
9.
刑诉法拓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空间,并赋予律师以新的权利,使律师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_但随着新法的实施,我们并没有感受律师执业权利的扩展,相反,由于新法本身的缺憾,加之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曲解,使得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大打折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受到多方位的限制。对律师权利的限制,不仅侵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结果是:律师的困境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并由此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乃致社会正义的怀疑客观而言,近年来律师在自身建设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社会学视野中 ,将习惯视为与国家法并列的“民间法”。其实 ,“习惯”乃是物质生活条件中生存并制约着法律创制 ,具有民族特性的“法权关系”。遵从这种“习惯法权”实则是一种“恢复理性原本意蕴”之真实的理性思维方式。权利确认的逻辑告诉我们 ,国家欲颁行“良法” ,就必须关注并遵从具有“先在性”意义的“习惯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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