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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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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哄抢罪是修订后《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刑法》所规定的本罪内容比较含混、原则,而本罪的客观表现十分复杂。本文试就如何认定聚众哄抢中存在的抢劫行为作一肤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聚众淫乱罪是从79年刑法当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聚众淫乱罪仍然是一个冷罪名,从理论界的角度来看,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争议性很强。本文以为从聚众淫乱罪的历史背景,社会现状,构成要件以及规范缺陷来看不符合犯罪的本质,不应构成犯罪,应将刑法301条第1款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非罪化。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4.
婚姻犯罪自古有之.在西方法制的影响下,我国的近现代刑法中又增加了诸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婚姻犯罪的规定总体上呈现出法条少特点,因此从规定之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就争议不断,学说较多。本文在评析主要学说的基础上,以辩证的方法考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罪数问题和处断方法。  相似文献   

5.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生效实施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在适用该条文时,都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就有关分歧和立法完善谈点看法。一、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妇女”的范围?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妇女“包括成年妇女和14周岁…  相似文献   

6.
高法《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高检《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刑法第248规定的名称确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同时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把虐待被监管人罪同《刑法》第260  相似文献   

7.
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当前,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分歧。有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复合式选择罪名,该罪名包括“掩饰”、“隐瞒”两种行为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两种对象,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有的人认为该罪名属于单一式选择罪名,只存在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8.
刘德法 《北方法学》2010,4(1):77-88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形态。以聚众犯罪为视角,结合转化犯的基本原理具体分析聚众犯罪转化犯的特征,聚众犯罪的转化既包括罪与罪的转化,也包括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聚众“打砸枪”虽然不是独立的罪名,但却是多种犯罪的聚合体,其转化罪是法律拟制的犯罪。关于聚众犯罪的转化犯,其在定罪量刑中存在着不同于一般转化犯的诸多疑难问题,对聚众犯罪转化过程中一系列特殊问题的研究,将使转化犯的理论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  相似文献   

9.
论绑架勒索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根据新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1)罪名问题.主要针对目前刑法理论上“绑架勒索罪易名说”和“绑架勒索罪保留说”进行了评析,从而得出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依然存在的结论.(2)绑架勒索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问题.在评析刑法理论上对绑架勒索罪各种界定的基础上,对绑架勒索罪作出了新的定义,并据此定义详细论述了绑架勒索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客体要件.(3)绑架勒索罪的有关界限问题.具体对绑架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绑架勒索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进行了辨析.  相似文献   

10.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独有的概念,它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97条在界定"首要分子"时,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19种具体聚众犯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
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相似文献   

12.
查办徇私舞弊罪的法律难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有关向私舞弊犯罪的罪名中,有5个涉及到“前提罪”的认定问题,即枉法追诉裁判罪、打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于逃避处罚罪。所谓“前提罪”,实践中又叫“原罪”,是认定一些河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刑法规定这些罪名的询私舞弊犯罪以‘“前提罪”为构成条件,但未规定这些“前提罪”要认定到什么程度本罪才能成).是有证据证明有“前提罪”,还是要经法院判决有“前提罪”,询私舞弊犯罪才能成立?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相似文献   

13.
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1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干问题探析刘先惠,石森林,曾芳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新罪名,这一罪名的规定为加大“打假”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社会...  相似文献   

15.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罪名分别确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即均以“假币”取代“伪造的货币”。笔者认为不够妥当 ,因“假币”与“伪造的货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从妨害货币犯罪的历史沿革看“伪造的货币”的含义货币是经济交易的重要支付手段 ,是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媒介物 ,不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的影响 ,在国际金…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该罪罪状与罪名不相称,罪状中关于“明知”内容的表述不科学。此外,该罪的归类也非常不妥。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当将该罪的罪状作适当的修改并将这一罪名移至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不应当与玩忽职守罪相同。同一条文规定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形,为排列式罪名或者选择性罪名。排列式罪名的罪与罪之间行为无内在联系,但侵犯的客体相同;选择性罪名的罪与罪之间有内在联系,且罪质相同。但无论是排列式还是选择性罪名,既然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文,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它们的…  相似文献   

19.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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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均规定罪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该罪的罪状表述及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有碍对本案的查处。首先,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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