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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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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及提倡的可行性(一)监督过失的概念监督过失的理论最早由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其含义是指二个以上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监督者的懈怠疏忽而使被监督者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犯罪,相应地追究监督者过失责任。从分类上讲,监督过失属于业务过失中的一种,它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当从业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处于领导、监督、管理地位的人员是否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监督过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监督过失中还包含管理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由于管理人对物的设备、机构…  相似文献   

2.
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制造与危险实现的原理来解释监督过失的客观可归责性问题,这对于判断监督者、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制造了刑法上所不允许的危险,理解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以及解决管理过失中他人行为介入时对管理者的归责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信赖原则是基于分工和共同团体协作行事而产生的一种限制过失责任的理论,在监督过失中引入信赖原则可以防止危惧感说对于过失范围的无限扩大。本文认为在适用方法上,首先应根据信赖原则判断能否免除预见可能性;其次判断监督者有无注意义务,进而成立监督过失。  相似文献   

4.
王波 《法商研究》2012,(4):95-102
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而非共同过失,其归责的法理依据是"新过失论"。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监督关系、未履行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三项条件。在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坚持信赖原则可以避免不当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5.
监督管理过失分为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只要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懈怠其监督管理义务且由此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就有监督管理过失成立的余地.信赖原则能够合理地限制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信赖原则只适用于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而不能适用于单位外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信赖原则在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监督管理者没有制造或者增大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建立了分工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健全的安全防范体制,且业务分担者具有相应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且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  相似文献   

6.
刘期湘  张斌 《法学杂志》2012,33(2):63-66
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放置危险状态的上位监督者以及管理者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避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危惧感说是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负监督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根据危惧感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于保证人的地位,监督管理者不适用信赖原则。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时,一定要将其在立场上与消费者相对立的同生产、销售等市场运作过程相联系的特殊性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7.
王炳宽 《法制与社会》2012,(29):274-275
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本文探讨的监督过失包括管理过失.监督过失是导致各种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控制各种事故频发态势,必须注意解决监督过失问题.本文探讨的监督过失的主要问题包括基本理论和对策两大部分.  相似文献   

8.
论监管过失理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 ,过失犯罪的理论也从旧过失论逐渐演变为新过失论 ,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过失论包含有容许危险理论、信赖原则、危惧感说、监督过失理论等 ,其中监督过失理论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有其适用的必要性 ,对于加强领导管理的责任意识 ,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监督过失理论是新兴的过失理论.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使人们感受到科技文明带来物质文明的同时,切实感受到因科技误用、滥用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威胁.在此语境下,监督过失被引入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之中.通过对监督过失理论的概念、性质、类型与成立要件的考量,监督过失理论还存在颇多的争议.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虽然不存在监督过失责任的规定,但在相关条文中隐含着监督过失的因子.为了社会公共安全,有必要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谭淦 《政法论坛》2012,(1):175-183
法释2000[33]号第7条的规定,只有根据监督过失的原理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监督过失学说肇始于日本判例,在我国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审理中事实上也被接纳。只有当监督人过失地造成被监督人过失地造成危害时,监督人才成立监督过失。监督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业务上分工产生的、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义务及对危险源控制产生的监督义务。我国常见的构成监督过失型的交通肇事罪的情况有:将车出借无证司机驾驶肇事型、聘请不具有合法资格司机驾驶肇事型及同意他人驾驶不合格车辆肇事型。  相似文献   

11.
竞合过失下刑事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竞合过失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各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复合过失形式。不同类型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方式也应当不同。同向竞合过失的刑事责任的分配应当贯彻危险分配法理和信赖原则,但是要受一定的社会相当性的限制。横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也应当以信赖原则为基础。纵的竞合过失以监督过失为典型,监督过失的认定关键是看监督者是否尽到足够的监督职责,并且要协调好它与信赖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监督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凤莲 《法学家》2004,(6):58-64
监督过失理论源于20世纪中叶的日本.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与一般过失在过失心理、行为的内容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监督过失通常发生于企业组织内,事业单位、团体内也可适用.我国可以批判地吸收监督过失理论追究监督人(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督促监督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预防、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监督过失理论虽然偏重于结果避免义务,但是仍然必须兼顾结果预见可能性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监督过失中的监督关系包括了从属性的监督关系与平行性的监督关系,因此应该根据监督关系的纵横两大层面来合理界定监督义务的过失主体。[2007]5号司法解释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适用,但是在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进行内涵界定时遗漏了平行关系的监督主体,因而有欠周全,应该加以补充;对过失共犯的非直接承认导致了监督主体在刑罚分配上的模糊性,应该明确以共犯成立为基础进行责任的分担;风险社会导致监督主体适用有扩大倾向的同时,应通过信赖原则进行相应的收缩与限制。  相似文献   

14.
监督过失理论是日、德等国的刑法学界为了解决上层领导人、管理人和组织经营人因监督不力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责任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过失理论。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因果关系、实行行为、注意义务等与一般过失犯罪不同。我国刑事法制包含监督过失内容,但明显不完备,应当构建监督过失犯罪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15.
易益典 《法学》2018,(4):173-181
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最重要的特点是有他人的行为介入和主要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其因果关系体现为间接形态,认识上常常出现一些误区。这些误区集中表现为把犯罪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联系在一起,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停留在简单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认识上。置于监督过失理论框架下,强调间接因果关系是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基础,采用形式符合性、充分关联性和中断性认定方法,是判断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6.
狭义的过失竞合是过失同时犯的竞合,其在结果归责上存在不同于过失共同正犯的特殊性。过失竞合的处罚范围借助因果关系的广泛认定存在不当扩大的倾向,在因果关系之外寻求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限制路径具有必要性。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核心问题包括主体的特定问题以及归责范围的限定问题,前者在于判断行为人缘何负有注意义务的根据,后者在于判断过失正犯的答责范围。以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作为判断过失正犯的正犯性标准具有妥当性。在正犯性判断的基础之上,应当将处于支配范围之外的过失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7.
监督过失是刑法学的一个新生理论,与一般过失犯罪有诸多不同。本文运用监督过失的法理,对监督过失的责任机理、责任阻却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以期对惩治、预防监督过失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监督过失是一种新兴的过失理论。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感受到科技文明带来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切实感受到了因科技误用、滥用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威胁。在此情况下,监督过失理论被引入到了刑法理论之中。为了加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有必要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9.
论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时 ,不能仅考虑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代表机关成员的决定 ,而且还得考虑单位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的情况 ,它们是判断单位犯罪主观要件的基础。单位犯罪中存在过失犯罪的形式。单位犯罪的过失 ,不仅包括单位代表机关的决策上的过失 ,而且还包括监督过失。  相似文献   

20.
任何监督的目的均在于给被监督者施以一种约束力量,以促使被监督者向着监督者指引的方向运行。法律监督就是在解决监督者所要达到的依法状态与被监督者的立法、执法内容或行为是否合乎这种状态的矛盾,从而保证国家的法律能够正确、统一地实施。庭审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法律不受侵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诉法规定而对庭审活动的违法情况予以及时纠正,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是庭审法律监督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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