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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梁启超司法观念的分析不能脱离于梁氏对西方宪政思想改造的理论框架,寻此脉络可以明晰梁氏宪政理念中对待司法的态度,带有国家本位意识突显于三权分立中的司法限权功能的特征。对外而言,司法独立首先体现为国家主权的独立,也即对领事裁判权的收回。对内而言表现为三方面,第一国家权力的收敛与集中优位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第二倚重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权力制衡,司法权功能被旁置;第三,民权让位于司法权力的统一与司法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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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与之相适应,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也显得日益重要,而司法独立则是这项改革进程中的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宪政原则,司法独立被视为司法权在现代宪政体制下所赖以存在的基石。“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司法独立在我国具有更广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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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对司法权配置进行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合理设置司法机构和划分司法权力,满足现代国家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最大化实现司法权的制度价值。通过对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的司法权配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司法权实际上是被排除在中央与地方分权理论范畴以外的,司法权管辖区域应避免与行政区重合,并且各级法官的任命均是由中央的高级别权力予以掌控的。在中国语境之下,借鉴国外的制度经验,应改革现有司法权配置模式,破除现实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和司法权行政化这两大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性问题,实现司法权的统一配置和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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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作为传统三权分立之一权,其天职就在于制衡行政权与立法权,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司法权能否运作却又仰赖行政权与立法权提供其资源与法源依据,后两者有极大的诱因使司法不独立,从而不能发挥制衡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走过60余年司法改革的路程,司法权也逐步获得了独立地位。但取得独立的司法权至今却成为了台湾社会整体进步的重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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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监督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在我国,实现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是审判机关执行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如果说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那么审判监督就是司法救济的最后关口。审判监督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最终价值准则从国家的三种权力的本质分析,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司法权是国家终极性的权力,审判作为公民行使权利及社会实现安定的最后保障,公正始终是其孜孜追求的最高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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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国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便为了实现这一政治理想而不断努力着.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此可见,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并不完全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是这一制度的最显著表现.这样看来,在我国实现三权分立有其制度上的难度.然而,在这里所要论述的“司法独立”,与“三权分立”不同,而是司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受其他因素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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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兼评侦检一体化模式(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接上期第50页)三、“侦、检一体化模式”与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现代国家在建构其国家体制时 ,或多或少采用或借鉴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但是 ,即使在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 ,也并不意味着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权正好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三机关一一对应 ,恰恰相反 ,权力分立和制衡的价值理念正是通过三机关既有独占的权力 ,又交叉享有三权的形式来实现的。② 为了防止司法权过于集中 ,“三权分立”的倡导者孟德斯鸠也曾主张 ,处理上诉案件的权力应当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贵族院执掌 ,并设想 ,因公务侵犯人民的权利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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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与之相适应,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也显得日益重要,而司法独立则是这项改革进程中的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宪政原则,司法独立被视为司法权在现代宪政体制下所赖以存在的基石."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1]司法独立在我国具有更广泛的含义,不仅包括审判独立,也包括检察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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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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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1、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普遍原则,司法的独立有助于法律权威和民众法律信仰的成长,也有利于法治统一、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惩治腐败和加强中央权威。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西方法律家把司法活动的独立性视为法院存在的先决条件。有一位法学家对司法独立作了精辟的表述:“在法官作出判决的一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势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作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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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预算是司法有效运转,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物质基础。构造司法预算的关键是既要保障司法部门履行职责,又要避免可能对司法权的侵害。因此,在司法预算的审批、编制、执行和监督等诸多环节设计上,应注意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以及司法审判权与司法事务管理权之间的权力安排。通过司法和预算的学理分析所构造的司法预算模型对司法改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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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司法体制,积极推进现代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的建立,使司法权在两个层面上得到保障:一是司法权运行的外部体制保障,二是司法权运行的内部机制保障。司法权运行的外部体制即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简明扼要来说就是司法独立问题;第二层面是司法制度内部的问题,如果体制层面没有改革和完善,那么制度层面再完善也等于无本之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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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我们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当中,属于司法机关,属于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中国特色之一。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利配置模式,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体制的运行核心是司法裁判。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别,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历史、地理、民族构成、文化传统等等具体的国家现状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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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三权制衡”原则的创始人。所谓“三权制衡”原则就是关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分开和互相制约、平衡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通常称为“三权分立”,我以为“三权制衡”的提法更能反映孟德斯鸠的本义。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ilya存在)三权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媾和、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他认为只有把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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