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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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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不作为行为是公安执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作为的违法行为,对此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与重视。警察不作为行为可分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救助的义务、未尽到注意的义务、未履行因合理信赖而引发的法定义务、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警察不作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公安危难救助是一种紧急的行政救助行为,它既是公安民警的职责性义务,也是公安民警的身份性义务。当前,公安危难救助在立法存在诸如对危难情形的界定模糊、救助对象过于狭窄、救助程序不规范以及法定免责事由缺失等问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违法犯罪人员不在救助对象之列”的观点忽略了现代宪政与人道主义精神,忽略了人权保障原则普遍适用的相关要求,是曲解我国传统政治理论并直接将其拿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结果。本案中,虽然小偷最终溺水身亡,但警察已尽其所能,积极履行了救助职责,因而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由警察悬赏行为引发纠纷虽应具有救济性,但陈姓青年利用民警急需救人的心理和时间上的紧迫性这一危难情形,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实施了胁迫行为,根据信赖保护例外原则,其要求派出所履行约定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派出所可根据陈姓青年救人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量,给予他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4.
理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表现形式、职责的来源及其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对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促使行政主体正确、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5.
行政不作为重述一界定与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对不作为行为的审查。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并非同一概念,行政不作为应包括实体性不作为,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不以相对人中请为前提。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涉及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类型除课予义务诉讼之外,还包括一般给付诉讼,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审查涉及受理、举证责任分配、审查内容以及判决方式的选择。基于实体审查的结果,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履行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相似文献   

6.
“见危不救”的含义应当被限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只有不负特定救助职责或义务的人在能够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己或者第三人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的不予救助行为,才是应该讨论的对象。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的实质,是一定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外国刑法中虽有对“见危不救”科处刑罚的例证,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不仅有道德根基不稳之虞,也违背动用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对其科处刑罚不可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或蔓延。  相似文献   

7.
人民警察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仅极大地损害公民的利益,而且给公安队伍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人民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是指人民警察在能够履行警察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以至于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人民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既有个别警察思想政治素质低下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因素,也有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因素,必须采取综合手段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其发生.  相似文献   

8.
行政不作为可以从“程序论”和“实质论”两个方面来界定。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逾期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第一,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具有作为的义务。第二,行政主体不履行职权,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作为义务。认定一项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密切结合这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9.
行政不作为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并不都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可诉性行政不作为对应的行为不一定具有可诉性。国家应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中应设定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10.
警察执行职务中的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损害。警察不作为成立犯罪同样要符合上述条件。  相似文献   

11.
现实中经常发生夫妻或同居者之间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等特定主体对他人遭遇危难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与社会强烈的法律诉求相应的,是法律规制依据的缺失、义务来源判断的错位及司法中刑法适用不当,其根源乃是我国刑法作为义务理论欠缺实质化。借鉴国外刑法作为义务实质来源理论,以行为人与法益的关系和行为人自身的身份与职责为作为义务承担的依据,实现上述几类主体不予救助行为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开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判决书为基础数据来看,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或者结果不满意,认为其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并启动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不作为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存在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违法情形,而审判机关对此类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更好地解决新形势下的行政不作为问题,一方面应当从加强监督与问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入手,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针对行政不作为严格审判标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对瑕疵行政行为提出司法建议以发挥其价值导向作用。  相似文献   

13.
多数学者在谈到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时,将其归结为民警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事实上,公安行政不作为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职业倦怠、服务职能泛化导致民警角色不清,装备差导致公安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还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有必要从关注民警心理健康、明晰警察职权性质、加强公安机关的物质保障入手来减少和预防公安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产生。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而在程序上逾期不履行的行政违法状态。其本质就是行政主体消极不履行行政职权与职责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背离了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行政不作为本身所具有的消极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从行政法控制的角度对其加以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与理论意义。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制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和完善立法规则控制。立法规则控制是一种包括立法实体…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不行使行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可以出现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救济等各个环节中,一般表现为明确拒绝作为和故意拖延作为两种形式。(一)行政监督救济过程中的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长时间不进行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是被确定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拒绝、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等等。行政监督救济程序是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依法执行…  相似文献   

16.
欧锦雄教授认为: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基础概念。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包括两种情形:(1)缺失履行的不作为;(2)不认真履行的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负有实施某种为善行为的特定刑法义务的主体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以致造成客体遭受危害因而应受刑罚处罚的事实。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违反的规范是不同的,前者违反了命令为善规范,后者违反了禁止为恶规范。由于反向为恶行为的存在,所以,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会出现竞合。不作为犯罪的种类范围包括:(1)纯正不作为犯罪;(2)复合不作为犯罪;(3)双可型…  相似文献   

17.
“见危应救”是人民警察法要求的人民警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内涵及范围、救助的主体、救助的时间、技能和条件须明确界定。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应承担刑事、行政和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特定情形下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基础概念.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包括两种情形:(1)缺失履行的不作为;(2)不认真履行的不作为.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违反的规范是不同的,前者违反了命令为善规范,后者违反了禁止为恶规范.由于反向为恶行为的存在,所以,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会出现竞合.不作为犯罪的种类范围包括:(1)纯正不作为犯罪;(2)复合不作为犯罪;(3)双可型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在刑法里应有明文规定,在立法上应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9.
公安行政诉讼不特定相对人系公安行政诉讼中与公安机关作出公安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应确认相对人可作为公安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并对受到侵害作宽范围认定,并坚持司法终裁原则,减少民众的忧虑。这符合立法精神,具有法律依据;可提高民众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利于监督公安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20.
我国人民警察的“见危应救”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人身、财产处于危险或灾难的公民应当立即给予拯救和援助。“见危应救”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见危应救”的警察主体范围是所有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见危应救”的时限要求民警迅速前往救助。同时人民警察还应不断提高服务助民的技能。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应承刑事、行政和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不属于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义务范围事项等情形的,人民警察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警察“见危应救”与公民“见危应救”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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