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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该案系证券委托理财中就资金权属引发的纠纷,其中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本案问题出发,在归纳证券委托理财基本操作方式、归纳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基本操作方式下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民法理论上的动产占有权利推定原则、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并分析证券理财资金流通特点,对证券委托理财中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2.
法院系统受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案件不断增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本文认为,从委托理财的实践来看,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从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管理权等角度来讲,均符合信托法的基本特徵。就委托理财中的三方益管合同而言,证券公司作为当事人签订的监管合同并不是委托理财的从合同,监管合同具有独立性特徵。在监管合同中,证券公司作为监管方,其地位相当于证券投资基金申的托管人角色。本文提出应确定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本质,并按照信托法的原理来调整和期型化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对于委托理财业务申的不规范做法应该积极引导而不是消极地否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该按照具体的合同内容具体处理和定性。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管理,所获投资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证券委托理财足目前最为常见的理财形式。证券委托理财主要有四种基本操作方式。司法实践中,因有关法律规定滞后,对于不同操作方式下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认识有不同意见, 较为混乱。下文由此展开对资金帐户户名与资金所有权法律关系基本点的分析,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4.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相似文献   

5.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将其自有闲散资金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机构法人或专业投资个人,由后者受托投资于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所获投资利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委托理财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正在逐步扩大的一种投资方式,既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6.
曾锦 《中国律师》2013,(8):72-74
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银行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上海普益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16.99万亿元。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也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留下了不少难题。因此,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仍然是金融与法律领域值得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7.
按照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对委托理财的定义,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1]最高法院自2001年起就开始着手调研起草有关委托理财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对许多问题争议较大,...  相似文献   

8.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与风险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因银行与客户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原则的不同而存在类型差异。其中,理财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属于附条件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则属于信托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差异决定了相应理财产品的风险表现和监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在实际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和监督管理中应遵循这种差异,因势利导,保障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2001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  相似文献   

10.
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这将有利于为监管机构及时全面掌握营业信托的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快捷的通道,为证券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正名。  相似文献   

11.
乔学慧 《法庭内外》2009,(12):35-36
随着老百姓的钱包越来越鼓,理财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等投资市场日渐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和极大的精力投入,老百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和组织帮助其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中,日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让我们来用实例说明。  相似文献   

12.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法律风险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是指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间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具体操作形式为:由银行发行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即:单一委托人)将所募集到的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该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该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较为复杂,因此,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应对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备,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滞后,在去年年初的零收益事件和愈演愈烈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新闻不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刻不容缓。从法律性质分析,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应属信托关系,在此基础上,为整顿混乱不堪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应引进借鉴英美信托制度规范银行与客户权利义务关系,更好的维护客户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投资者都大多存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心理,代客理财者则把握了投资者这种心理,做出"保本"的承诺。即使有"保本"承诺或者合同在先,在熊市赔钱时仍然会发生纠纷。所谓的"保本承诺"能成为保护资金安全的"护身符"吗?笔者以自己近年亲自代表的一些案件为例,并结合网络上的一些个案,对"保本理财"进行了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不健全的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成为困扰资本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对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
佳木  江南 《法庭内外》2011,(4):26-27
母亲付给新婚的儿子100万人民币委托在银行工作的儿子认购信托产品理财,一年间赚了接近10万元。不料一年后,儿媳对该笔款项的归属产生了歧义拒不归还。为此一个美好的家庭为争夺这笔百万理财款,亲人反目展开了财产争夺诉讼大战……  相似文献   

17.
证券投资信托是主要服务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通道业务产品,分为具有杠杆性的结构化产品和无杠杆性的管理型产品.尽管名义上信托公司是运用信托资产的受托人,但商业实践和市场选择的结果是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顾问丽担任了信托产品的实际管理人.这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和效率性,但减损了受托人的地位、不符合法律对信托关系的基本设定,在行政监管合规和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上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2015年股灾后,证监会通过场外配资清理整顿严重缩限了结构化信托的生存空间,但银监会仍然认可其合法性.从证券经营机构与信托公司竞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大背景下看,证券投资信托由于在差别监管中处于不利地位,兼之其商业属性方面的不足,而有走向式微的风险.其发展前景深受监管政策流变的塑造.  相似文献   

18.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形式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所有或募集的资全、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它们作为投资活动的监管人,监督证券、期货的投资理财情况,并对账户资金持有额约定一个警戒线。当资金或证券、期货市值低于约定警戒线时,监管人须向受托人和委托人发出警告,受托人须及时追加投资达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由委托人授权监管人限制或禁止受托人进行交易乃至强行平仓,以归还委托人的投资本息。  相似文献   

19.
2003年4月21日。杨女士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存进一些钱。随后她把股权证和密码交给了吴先生。两人当天还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吴先生借款30万元代杨女士炒股。他保证该资金增值至311142元,若资金出现减值。他负责赔偿,如果超出这个利润。超出部分两个人一人一半,委托期限为2003年4月21日至9月21日。但是,吴先生料想不到,签订协议后,整个股市就一路下跌,股票实际价值最低时只有8万元。见股票赔了。杨女士屡屡催要炒股款都被拒绝,就将吴先生告到宣武区法院。法院判决吴先生给付杨女士余款26万余元及利息。可吴先生并未还款。  相似文献   

20.
宋阳 《行政与法》2002,(3):43-45
证券经纪人与代理人、居间人、行纪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和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均有差异,应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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