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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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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信托法比较简约 ,多原则性规定。因此 ,对于信托制度的许多问题 ,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也有可质疑之处。我国信托法应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并完善公示制度 ,妥善平衡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证券市场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借贷或委托资产管理合同 ,借贷或委托合同当事人各方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时 ,共同与证券公司签订各种形式的“委托监管协议” ,授予其“监管权” ,监督合同的履行。本文对证券市场上存在的委托监管协议及协议所赋予的监管权进行了评析 ,从而揭示协议有效的前提及证券公司可行使的“监管权”内容。  相似文献   

3.
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这将有利于为监管机构及时全面掌握营业信托的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快捷的通道,为证券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正名。  相似文献   

4.
信托合同论——来自信托法适用角度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淳 《中国法学》2004,(3):93-102
本文认为,只有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合同基本条款具备确定性、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无此要求且这一区别涉及到对合同解释制度的适用;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认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则确认这种合同为要物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有条件地确认信托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并未作出如此确认且这一区别涉及到是否允许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合同后反悔。信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属于由信托法设定并为信托合同接纳的权利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属于向信托财产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结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案例,从银行当事人身份、消极信托构成和脱法行为等三个角度分析相关案件中信托合同的效力。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应将委托理财合同和信托合同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自益信托处理。信托公司将部分受托事务委托银行处理并不必然导致信托合同无效。银信合作的其他脱法安排应结合特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具体对待,法院不宜一概否定信托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信托制度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展开,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传统的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现代的信托制度逐渐有条件地允许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以完成其部分职能。下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对此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得失利弊。  相似文献   

7.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形式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所有或募集的资全、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它们作为投资活动的监管人,监督证券、期货的投资理财情况,并对账户资金持有额约定一个警戒线。当资金或证券、期货市值低于约定警戒线时,监管人须向受托人和委托人发出警告,受托人须及时追加投资达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由委托人授权监管人限制或禁止受托人进行交易乃至强行平仓,以归还委托人的投资本息。  相似文献   

8.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7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信托法的制定,对于规范信托这种基于信任关系和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由财产所有者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制度或行为;充分培育和发挥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突出功能,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克服和解决我国信托业目前存在的信托机构地位不确定、业务范围不明确、违规经营严重、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控制能力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有效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国家加…  相似文献   

9.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的发挥,根源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充分实现的前提。笔者在分析我国《信托法》破产隔离功能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即明确信托登记机构;在我国财产公示制度框架内完善信托公示方式;修正信托定义,以立法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0.
在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都是最为神秘的部门。一组未经证实的数据称,中国大大小小的100多家券商总共掌管了大约2500亿元委托理财资金,其中违规资金超过1000亿元。这组数据的真实性暂时还无从判断,但近年来接二连三曝光的委托理财丑闻和由此牵出的令人触目惊心的委托理财金额,都让委托理财看起来像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闽发证券、海通证券、华夏证券、广东证券,以及德隆旗下的德恒证券、恒信证券、金新信托、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无一不是在委托理财上栽了大跟头。始于1996年的委托理财业务究竟该如何定性,它涉及了哪些法律上的真空,如何更好地规范这一业务?《法人》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和从业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群星 《法学研究》2000,(3):118-126
作者认为 ,法学界关于信托法律性质的诸学说均有合理之处也都不尽完善 ,应当从信托法作为特别法的角度来认识信托的法律性质。作者还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承继性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高速公路融资的个案为范例,探讨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与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具体融资中的技术差异,着重是要说明资金信托在融资过程申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并由此反思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与融资地位。  相似文献   

13.
虽然,中国的《信托法》已经生效施行,不过,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讲,信托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即使是接触过信托制度的专家学者也会感到用大陆法系的民商法理念难以解释原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为了有效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适用《信托法》,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法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就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标志之一的信托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和宣传便十分重要。笔者正是在此基础上,从信托财产入手研究信托制度,澄清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并就现行立法的疏漏提出个人看法,以期与大家进行研讨,力求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经济面与功能面对信托法加以阐释。首先以台湾地区信托法为例,说明信托法律关系各当事人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再采取一个整体性的分析架构,分别从契约法、物权法与组织法三个面向,说明信托法结合多重法律关系的核心内涵。并认为从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可以看出,台湾地区信托法制提出可以往如下五个方向发展:(1)信托财产的主体性;(2)信托财产登记制度;(3)受托人之忠实义务;(4)有限责任法则之运用;(5)任意规定与强制规定之调和。而其中蕴含的原理具有普适性,同样适用于对中国大陆信托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相似文献   

16.
试论对企业托管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托管体现为财产信托关系。外国对企业托管的调整存在信托法调整模式和合同法调整模式,前者因能使托管企业不得不接受一套制约机制而显得优于后者。我国因信托法即将出台而致使对企业托管的调整即将采取信托法调整模式。通过演绎由信托法抽象规定的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相应地确定出企业托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对企业托管的设立和终止的规制方面我国海南省的做法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17.
信托登记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但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从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及信托实践的需要来看,建立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为保持立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同时考虑实践的可操作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托登记的效力宜兼采登记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登记的对象限于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并由现有的权属登记部门承担信托登记职能。  相似文献   

18.
在建工程收益权信托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信托,深受信托业、房地产业和投资者热捧。但在建工程是一不断变化的物权,其产生的收益权也就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以此种不确定的收益作为信托财产,是否能够满足《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确定的规定,关系信托的效力。本文将在建工程收益权界定为未来应收账款,分析将之作为信托财产是否符合我国《信托法》有关确定性的要求。由于我国《信托法》关于何谓信托财产,语焉不详,所以有必要从信托制度起源的英美法系寻求其真实含义,最终界定出法院判断信托财产确定性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6):92-106
“转移财产”一词译自英美信托法,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未经过本土化改造,所以与现有法体系存在隔阂。如果以意思表示为工具分析其规范内涵,那么“转移财产”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此谓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意思表示的阶层性。在意思表示阶层性的解释框架下,转移财产并非典型的处分行为,其并不产生民法上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且转移财产中的两层意思表示分别是信托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立法论上,应当将两层意思表示均纳入规范表达,可以考虑将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财产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  相似文献   

20.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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