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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镇街人大开展"争优创先"活动,是促进代表履职尽责和推动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开展的有效措施,创新之举,值得倡导。组织开展闭会期间区域代表活动是镇街人大的职责所在。代表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代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受委托组织本选举单位的上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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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作为主席团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其主要理由是:一、从立法规范本身看,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的三个条文是并列的关系,也就是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两项规定是并行的.且前者与后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就表示他们是法定的主席团成员,而不需要再行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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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了解并关注乡镇国家机关现状的人,都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乡镇国家机关是不够健全、功能较弱的一级国家机关,与其承担的职能是不相适应的.首先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其职能不相适应,亟待健全和加强.宪法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据此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即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但地方组织法中却又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一至二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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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于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重大嫌疑分子,是事后报告还是事前报请等问题,存在诸多疑惑,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此类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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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民平等选举权——关于城乡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比例差别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是针对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城镇人口相对农村来说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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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大代表约见的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该条文的内容是这样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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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却对此心存疑虑,担心会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笔者以为.问题不在于人大能否对司法工作及具体案件进行监督,而在于如何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实现人大监督方式的法治化。 一、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及其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到与个案监督权相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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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这标志着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十五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坚持开拓创新,使代表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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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代表法》关于代表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被罢免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时,对代表资格的终止是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代会予以公告。在实际工作中,公告的时间与实际产生法定情形出现时间不一致问题,如何界定终止代表资格的时间存在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代表法》规定的终止代表资格七种情形各有其特点,其终止代表资格的生效时间也就不同,不应固定于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时间,应区分情况从实际出发,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定实效产生时计算终止代表资格时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