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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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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有补充证据的权利,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还是常常成为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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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全面地对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但目前不少行政机关以预制格式的法律文书,只告知行政相对人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而限制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权。这种情况,在地税、药监、质量技术监督和盐业、烟草等管理部门相对较多、应当引起重视,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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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促使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沿用这种立法表述有诸多小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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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制》2002,(3):6-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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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体系有完全不同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特殊面相。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应该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区分绝对法律保留、相对法律保留和不属法律保留的事项,并以此为标准构建和判断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情况。在此标准下,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属于法律保留的行政事务基本上有法律予以规范,其他事项也大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一些现有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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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实施若干年的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条例》。从目前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评议来看,似乎是一片喝彩声,认为它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巨大突破。但我认为,任何法律文件不论它多么完美,总会存在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我们不仅要看到《行政复议法》的进步所在,还应注意到它的不足与欠缺。应该说,《行政复议法》的出台是可喜可贺的,它的进步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将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文件从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位次,本身就是一个进步),其立法质量较以的一些法律而言有明显的提高,该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全票通过就充分说明了此点。在立法内容上,《行政复议法》系统总结了1991年以来的行政复议经验,完善了现行行政得议制度,使行政复议从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是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而不得不出台的)变成了一种独立的监督和救济制度,较之《行政得议条例》的规定在一些根本的问题上更为进步和完善,但是,新的立法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应有的“原地踏步”,有的规定与其说是进步还不如说是倒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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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收政策的刚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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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复议个案决定权有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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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否定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在。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调解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能够自由处分其权利,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这个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往往是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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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复议法》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与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首先,应当将规章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其次,应当允许相对人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应当将行政处分的救济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制度;最后,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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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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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3):41-44
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10余年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行政复议职能作用的发挥,也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失去信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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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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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以来,对于制约、监督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导致一些应由行政赔偿来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调整,一些案件无法可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整、充分的救济和保障,也妨碍了行政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纵观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法律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作,其主要缺陷具体表现如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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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回复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观念通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通知、告知,对举报回复行为不服时,举报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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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受到了质疑。从外国的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来看,各种效力层级不同的行政立法对法院并无绝对的约束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均可以对它们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因而它们不具有行政审判依据地位。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行政法规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规范,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法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是违反宪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