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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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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及有关问题 1.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电子商务立法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主要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发出和受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黄建初 《中国法律》2004,(6):18-19,80-83
一、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曰益广泛的应用。  相似文献   

3.
一、联合国贸法会关于电子订约的规定“数据电文”是《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界定的一个法律概念。示范法第2条(a)项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谓电子订约就是指以“数据电文”的手段订立合同。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不同,电子订约是通过数据电文订立合同,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特别法律问题。首先,在这种方式中,计算机成为要约和承诺的发出者,改变了传统订约中当事人亲自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其次,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电子意思表示(ElectronicStatement),我国的《合同法》第11条继受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文件将其表述为数据电文(DateMessa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2002年3月进行的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9届会议上,与会代表就秘书处拟定的暂名为“电子订约公约草案初稿”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电子订约中由于通讯故障引发的风险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然而,秘书处在审查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内外立法和区域立法时,并没有发现就自动化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作出规定的任何条款先例。因此,公约草案初稿在目前阶段没有载列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电子订约中的风险问题,以及解决风险的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述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的问题已经受到普遍关注,一些国家特别是电子商务较发达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规。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也是其中较早制定的一部,它主要解决了电子商务中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承认与认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电子合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与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加紧制定电子商务法在我国已被提上议程,在制定具体制度时可借鉴和吸收各国现有的立法成果包括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  相似文献   

5.
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吕国民 《法律科学》2001,(6):99-107
数据电文作为一项证据 ,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 ,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证据力 ,应从其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去考察。我国数据电文证据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将数据电文作为书证 ,还是作为视听资料。  相似文献   

6.
析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益平 《现代法学》2000,22(4):41-43
本文阐述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上述问题的观点和实践 ,说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是可采纳的 ,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使法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7.
高富平  俞迪飞 《法学》2004,(11):89-98
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法律障碍是如何解决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直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未妥善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 8月 2 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旨在确立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进一步规范电子签名相关行为。但是笔者认为 ,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技术的应用存在不少局限性 ,电子签名并不是解决数据电文效力的唯一技术手段 ,其关键在于将“功能等同法”的三个原则吸收到证据法 ,建立如何认定电子记录为有效证据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1 996年 ,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公布 ,反映了数据电讯作为一种交易形式 ,其重要性日益增加 ,要求改革现行法律制度。该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重要蓝本。 1 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就是以《示范法》为基础的 ,体现了该国改革原有法律 ,建立数据电讯制度 ,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决心。本文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 ,评析该法的意义和特点 ,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相似文献   

9.
数据电文是记录电子交易当事人法律行为的主要载体 ,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和超文本性的特点。数据电文具有证据资格的条件有两方面的 :一是收集的主体、程序及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 ,或不合法主体收集的 ,以及不按合法程序收集的数据电文都不具有证据资格。二是当法律对证据形式有特别要求时 ,数据电文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这些特别要求 ,即数据电文应当采用一定技术 ,保证能够确认该数据电文的作者 ,达到纸面环境中“签名”的效果 ,同时能采取可靠的技术保障 ,以保证电文的完整性和不被篡改。  相似文献   

10.
电子订约主要是指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订立或证明合同的方式。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订约越来越普遍。虽然“电子合同”并不被认为“与书面合同有根本上的差别”,不过,电子商务在缔约方式上却与传统手段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虽然通过消除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法律障碍而做出的努力可能并不主要涉及实质性法律问题,但仍可能需要对订立合同的传统规则进行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本文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旨在通过对电子订约的分析,尝试性地审查电子订约是否要求发展新的法律规则,或者传统合…  相似文献   

11.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但其间仍存有诸多疑义。因此有必要从《电子签名法》具体规则出发对我国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考察并寻求相应对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相似文献   

13.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息时代,办公自动化和电子商务活动日益增加,作为信息交换的新载体即各种数据电文被大量使用,因此而生的新类型纠纷案日益增多,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新类型,其功能也日渐凸现。本文现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以及其收集和审查等问题进行简要探讨,并对我国证据立法提出初步的建议。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网上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简单地讲,就是利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研究电子证…  相似文献   

14.
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交换,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成订约过程。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和繁荣,对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其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提高了商业交易的效率,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电子合同本质上是以无纸化信息来表达当事人意思而订立的合同。在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推动下,电子合同正以无可比拟的优势迅速应用到各种商务活动中。与此同时,电子合同的大量应用也给现有的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是电子合同应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用证据来证明,如果数据电文不能被仲裁或司法机构接受为证据,那么电子商务交易就没有基本的法律保障,成为一种颇具风险的交易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  相似文献   

16.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围绕电子商务进行的立法活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浪潮。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统一立法。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深入研究,促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有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重要意义。本文就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及其与合同法定形式的关系问题,电子合同中的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认证问题以及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7.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使数据电文这种新型的记录事实的载体,广泛出现于民商事活动、甚至是刑事案件中,因此,数据电文的证据力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数据电文要作为证据,具有证据力,必须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相似文献   

18.
随着网络技术的完善和发展,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正在人类社会中确立,并成为未来经济活动的发展方向。如何在法律上引导和规范电子虚拟状态下的商务往来关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已成为电子商务向前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8月7日~9日广东省人大联合有关单位举办了“广东省电子商务立法论坛”,对电子商务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将把电子商务立法列为今年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在全国先行一步。公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明手段,与经济活动紧密相联,有责任参与电子商务立法,为建立人类新的交易方式推波助澜,促进社会…  相似文献   

19.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协调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消除国际公约中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以为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创造一套法律框架。公约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但又对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优化,同时根据实践的需要也设计了一些新的条文。公约主要就电子缔约、授权条款(电子通信对相关形式要求的适应)、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问题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20.
电子交易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错误,这类错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类:人为错误和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对于电子通信中的人为错误问题,我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等立法,尤其是借鉴UECIC的规定,做出专门规定,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交易的过程中,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没有就信息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做出规定,宜由国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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