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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是职权行为违法。在处理公安赔偿案件时,必须正确区分公安职权行为和非公安职权行为。界定公安职权行为的基本要件是:公安职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是公安职权行为而不乏非职权行为。界定职权行为时应注意区分公安职权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国家赔偿的职权要件,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安赔偿中,除了确认属于行使公安职权违法侵权外,还应区分是行政职权侵权还是司法职权侵权,以利于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区分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有:依据职权行为确定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在规避法律行为侵权案件中,依据所规避问题的性质,确认赔偿案件性质;自由选择原则。另外,在联合执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应是联合执法检查中的具体职权单位。  相似文献   

2.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公安机关全部执法活动。因此,公安机关对在执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性职务行为,应进行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以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违法性职务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一其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或非职权行为,二违法行为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违法性职务行为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或刑事侦查权时,侵犯了人身权或财产权。  相似文献   

3.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责任。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侦查、预审、执行逮捕的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  相似文献   

4.
一、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侵害公民权利时,由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国家赔偿的特征是:(1)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2)赔偿责任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权力行为侵权,不构成国家赔偿,而购成民事侵权责任;(3)只有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国家赔偿,合法的浸权只引起损害赔偿,违法行为若不造成损害,则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向受国家权力侵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已被许多国家视为基本人权之一,并为宪法所确认。但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国家赔偿法就是调整国家赔偿方面实体上或程序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  相似文献   

5.
本案中贺勇行为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贺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因而应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可见,国家负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是“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属于公务行为,适用国家赔偿法,按国家赔偿程序解决;属个人行为,适用民法通则,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我国确定公务行为的原则是“职权相关”…  相似文献   

6.
国家侵权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都属侵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在民事侵权赔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相似之处,也有许多差异,表现在: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上,民事侵权主体的范围没有限制,而国家侵权赔偿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归责原则上,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原则;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民事赔偿没有赔偿范围的和最高限额的限制,而国家赔偿仅限于行政和刑事赔偿并有最高限额的限制;在赔偿程序方面,民事赔偿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国家赔偿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主动赔偿。另外,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在责任形式、费用来源、时效方面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7.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职务违法行为仅指职务行为,不包括个人行为;仅指违法行为,不包括合法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区分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关系着责任归属和国家赔偿的性质。  相似文献   

8.
由于《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限定,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害无法得到赔偿。然而这种对间接损害不予赔偿的规定一直沉陷于"国情论"的窠臼之中,与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并不相符。基于行政许可行为致损的特性与我国当下的国家偿付能力,应将行政许可间接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赔偿标准可以参考民事间接损害的赔偿标准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这种损害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现有的《国家赔偿法》尚没有明确这一点。因此必须首先对行政不行为违法的涵义作出界定 ,同时要明确实现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的价值 ,以及如何实现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的责任。肯定该种责任 ,使之有法可依 ,对于完善行政立法 ,健全国家赔偿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写入新法之中。公务组织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仍不断出现。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公务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度。若损害结果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无关,那么不应负赔偿责任。公务组织应合理承担赔偿责任,首要任务是分配怠于职责案件中各方的责任。赔偿的类型应包含合法的预期利益。  相似文献   

11.
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合侵权情况下,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实施追偿。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登记机关对其他民事侵权人的追偿权,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多因一果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赔偿责任种类进行探析,阐释《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公安机关作为身兼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的特殊行政机关,与国家赔偿制度中有关行政行为及司法行为赔偿机制的设定息息相关。公安基层作为办案的排头兵,在保证整个办案程序公正性上的作用尤为重要。为了能保证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公安民警能在办案过程中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既不会因时刻顾虑引发国家赔偿而投鼠忌器,阻碍打击,也不会因疏忽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而随意执法,要引导民警正确理解国家赔偿制度,找出现有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并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13.
谷景志 《前沿》2012,(7):69-71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中的登记错误应依据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模式进行认定,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方式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单独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相似文献   

14.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数量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又以因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居多,但这类案件最后确认违法或赔偿的数量极少,其原因既有主体层面的,也有现实原因。对终结本次执行前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司法赔偿原则上应不予受理,混合责任下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侵权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应仍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其他侵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可进入到司法赔偿程序中,在对财产损失进行计算时应秉持直接损失原则。从整体来看,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因执行行为错误之赔偿的未来解决路径有:尽快统一标准规格,实现规范司法;倡导案结事了、恢复重建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和谐司法;建立错案追偿和分析制度,以期从源头上减少或扼制此类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5.
行政程序性权利系独立合法权利,如果被侵犯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法定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本身之利益损失,为弘扬程序性权利的独立价值,可拓展纳入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范围,但以重要程序性权利被侵犯为限。违反法定程序涉及非法利益判断的,应根据其对非法利益认定的影响加以区别对待,即对行政行为视情形撤销或部分撤销以避免尴尬境地;程序违法撤销后重作行为的,针对前行政行为提起赔偿的,应在立法上明确前后折抵制度。行政程序裁量在违法归责原则上不存在障碍,裁量绝对豁免观念亦已遭到摒弃,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确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了两种司法对策 ,即刑罚对策和国家赔偿对策 ,但刑讯逼供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两种措施对刑讯者的惩罚不力。应加大对刑讯者的司法惩治力度 ,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扩大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范围 ,认真执行刑讯逼供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必须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并注重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 ;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从快审判原则 ;因刑讯逼供造成损害的 ,应由刑讯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再由国家补偿 ;对刑讯逼供者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7.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循,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是一大进步;社会公民  相似文献   

18.
怠于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行使职务上应予行使职权的消极行为,即违法不作为。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国家赔偿应然和实然更好地结合,怠于执行职务应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示规定。怠于执行职务所致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并以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必要要件。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赔偿或赔偿限度应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体的行为能力问题。  相似文献   

19.
《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后,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既有行政赔偿,又有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公安机关如需作出赔偿决定,应履行什么手续?  相似文献   

20.
受害公民死亡后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 ,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转移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可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将赔偿请求人没有提出诉请的行政主体追加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追加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中的共同侵权只存在于行政赔偿领域在刑事赔偿领域比较罕见 ,可以忽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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