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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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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欺诈之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表现为财产性诉讼欺诈和非财产性诉讼欺诈两大类。财产性欺诈犯罪属诈骗类犯罪,立法应为其单设诉讼诈骗罪,当前可以诈骗罪或其他特殊诈骗罪定罪处罚。非财产性诉讼欺诈属妨害司法类犯罪,立法应扩大现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适用诉讼领域和犯罪主体范围,合并罪名为伪证罪与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2.
萧凯 《法学》2012,(5):149-153
一、金融刑法的功能转向及其反思美国金融市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非刑罚手段处理,私人的民事诉讼以及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动一直是主流。但晚近的发展趋势表明:金融市场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地诉诸于刑事司法。在美国,涉及金融犯罪的罪名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能够准用于金融市场滥用的一般性犯罪;一类是针对金融犯罪的特别立法。前者包括串谋罪、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的涉及敲诈和腐败的条款(Racketeer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RICO)以及欺诈罪(包括邮件欺诈罪和电信欺诈罪);后者主要是证券  相似文献   

3.
金融票证欺诈型犯罪,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票证伪造型和票证诈骗型,具体涵括了四个具体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银行信用卡诈骗罪.本文着重从犯罪客观方面内容之一的危害社会行为角度对金融票据欺诈型犯罪的具体认定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4.
杨曙光 《人民检察》2017,(13):53-56
虚假广告罪适用难具有普遍性,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是实施欺诈类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于已经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一般认定为诈骗等欺诈类犯罪,无虚假广告罪的适用空间;因行政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法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责任要件相悖,无法适用虚假广告罪对其进行惩处;立法设置虚假广告罪的本意是借助刑法的提前介入,惩治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但追诉标准却错误地按照结果犯规定入罪标准,造成应适用、能适用的行为亦无法适用。  相似文献   

5.
在英美刑法中,欺诈罪是指欺诈他人、骗取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或者使第三者得到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并造成他人财产上损失的犯罪。本文从英美法的角度分析了欺诈罪的基本构造以及其他基本问题,并对英美法中的欺诈罪规定和我国的诈骗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个比较研究,以期能够深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诈骗罪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概念本身是规范意义上的民法概念,不同于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不能理解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者。因此,存在被骗者与被害者相分离的情况,“保姆案”与金融诈骗便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自愿交付”系诈骗罪成立的表明构成要素,如果不是“自愿交付”的,不能得出不成立犯罪的结论,而是成立更为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在诉讼欺诈的理解上,应当考察到其侵害财产的层面,不能为虚假诉讼罪完全评价。诉讼欺诈完全可以视为通过司法机器行使财产犯罪的情形,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按照想象竞合原理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7.
任建新同志在去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讲,“要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罪案的侦查和审理”,首次提出了商业犯罪的概念。本文试就商业犯罪作为我国刑法类罪的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索。一、商业犯罪概念提出的必要性我国关于犯罪的分类,除了刑法按照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分为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八类以外,在法律界还提出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职务经济犯罪、性犯罪等类罪概念。这些类罪概念的提出,就其归类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关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学者们的基本研究方法和观点是与外国的刑事法律及我国金融非刑事法律的法律责任中的照应性规定相比较,只要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金融犯罪,则予以增设。本文在指明其弊端和剖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实现某些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应以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并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据此考量标准,建议增设欺诈客户罪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罪。  相似文献   

9.
在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必须论”形成共识以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应当从设置该类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处罚效益上进行反思,可以设想以金融欺诈罪替代金融诈骗罪,金融欺诈罪可以分类为骗取型金融欺诈罪与占有型金融欺诈罪。骗取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不必衡量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设置不同的主观要件的同时配置以各自不同程度的法定刑罚,前者属于轻刑罪,后者属于重刑罪。这样可以从不同梯度和层次较有效地实现惩处侵害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和他人金融财产的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金融欺诈的犯罪化限度及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远 《法治研究》2010,(10):26-35
金融欺诈的犯罪化限度及路径问题事关金融刑法的正义性。金融欺诈犯罪化的限度问题与金融欺诈的不可避免性、经济有益性、被害人过错和社会缺陷、犯罪追诉成本等因素密切相关,而金融欺诈犯罪化的路径应当坚持“先民后行再刑”之路。  相似文献   

11.
刘宪权 《法学》2021,(1):51-63
我国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提高多个罪名的法定刑,罚金刑无限额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以及提高个别罪名的入罪门槛。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延续了"以重刑化为主"的趋势,凸显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关注以及从严打击的态度。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呈现出新的特点:不再新增罪名、对罪状的修改较少,重视证券关联犯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修订,并强调保护企业产权。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定刑不可取,罚金刑无限额化不合理,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刑事风险不重视且缺乏对私募基金管理刑法规制的内容。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增加金融科技刑法应对方面的内容以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犯罪的认定及防控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对于私下对冲、吃点、换仓、欺诈客户行为、利用代理之机,赚取差价等违规操纵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犯罪的防控对策主要为完善期货立法、建立完备的期货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实现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联通、设立专门机构打击、治理期货犯罪等。  相似文献   

13.
卢建平  郭健 《河北法学》2007,25(7):39-42
尽管世界各国对于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犯罪规定中所涵盖的成立犯罪的要件(犯罪要素)却大体相当.这种认识对象与内容的相通,正是国际犯罪概念和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活动及其机构产生的基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四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罗马规约》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采用规约规定与《犯罪要件》细释相结合的方式,为在国际刑法领域实现法治化作出了有益的创新,开辟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1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工作人员)进行犯罪的常见手段。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拆借、转贷牟利罪明文规定以该手段为必备行为要件外,以该手段进行犯罪还可以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我们把这些金融犯罪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关联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对象、主观故意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常常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对该类…  相似文献   

15.
金融犯罪是一种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预谋犯罪。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尚无判断罪数标准的明确规定,金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相关问题,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又较为少见。故此,科学、合理、全面、深入地界定诸种罪数形态之基本内涵,揭示其主要特征,把握其罪数认定,确立其处罚原则,对于金融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票据诈骗罪(以下简称“本罪”)是刑法规定的8种金融诈骗罪之一,近年来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诈骗犯罪增长最快、发案率最高的罪种。对本罪进行深入研究,颇有理论和实践之双重价值。弄清本罪的犯罪客体,对于理解本罪具有重要意义。现有观点综述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款之规定,结合  相似文献   

17.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现就本罪特征,与类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正确适用刑法,合理量刑提供依据。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犯罪的常用手段之一。该手段也可以构成其他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以金融机构工作人为犯罪主体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些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产生分歧。  相似文献   

18.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一把高收益、高风险的“双刃剑”,在交易过程中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本文以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欺诈犯罪的规定为视角,依据刑法谦抑原则,探讨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反欺诈规则,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欺诈侵权行为;然后要从欺诈侵权行为中进一步分离出犯罪构成要素,确定哪些欺诈侵权行为构成欺诈犯罪,并介绍了相关的刑罚规定.  相似文献   

19.
滕娜 《法制与社会》2013,(6):282-28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本文从其概念、危害性入手,对在理论中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以及对于已返还犯罪嫌疑人的本金犯罪金额的计算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诈骗类犯罪的防范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打击此类涉众涉稳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20.
本文拟就经济活动中,如何界定行为人行为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还是刑事上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提出几点看法。一、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特点及表现形式新修订的《刑法》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一些特殊领域的诈骗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如将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从原《刑法》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进行分别细化,在新《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等类犯罪已不是原来诈骗罪意义上的侵犯财产罪了,而是划归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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