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长期以来,在检察实践中形成一种观念,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旦立案,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刑拘、拘了就必须捕、捕了就必须诉、诉了就必须判,把自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到有罪判决的标准。如果自侦案件撤案,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就办了错案,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撤案作为衡量侦查工作的负面指标,直接与侦查人员的各种利益相挂钩。 相似文献
2.
自侦案件的立案是检察机关发现和认为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一项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能否正确把握立案条件,关系到案件质量和案件侦查的成败。一、立案条件的把握长期以来,受立案指标等因素牵制,侦查机关... 相似文献
3.
4.
在现行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实践中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方式极不统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效益的实现,因此立法应当建立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需要从证据不足案件认定的标准、撤案权行使的主体、撤案的制约与救济机制、撤案的恢复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5.
5月30日,连续四年荣获南阳市自侦工作第一名的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建立了《自侦案件办理暂行办法》、《自侦案件办理全院一盘棋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将配合与制约融为一体,坚持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的侦查,案件一旦立案,公诉部门参与案件的审查、立案、侦结等要环节,强化“谁指导,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公诉部门邀请自侦部门参加法院公开审理的旁听。侦监、技术等部门根据需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实现自侦案件侦诉判的三个百分之百目标。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应当摒弃“以人立案”的做法,并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才能符合职务犯罪发案的客观规律,避免初查和侦查工作在衔接关系上的错位,并对自侦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和作用。要实现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模式的转变,需要正确处理好立案与破案、立案与撤案和撤案与错案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一、批捕延伸的概念和内涵 批捕延伸,是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本院自侦部门移送逮捕的案件时,在决定逮捕前适时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批捕后跟踪监督至起诉判刑,以确保自侦案件办案质量的工作方法。自侦案件批捕延伸内涵为: 1、批捕前延伸至自侦案件立案阶段。即自侦案件初查后,在进入立案时,邀请批捕部门人员介入或参加检察长办公会议对案件的研究,介入人员从批捕的角度上,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后能否批捕,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长期以来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多适用"以人立案"模式,这一立案模式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率小,但是对立案条件规定过严,机动性欠缺,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而且在办案实践中以"以人立案"独重违背了立法原意,使许多有价值的且可以适用"以事立案"的线索无法成案,无法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有效打击。近些年,相当一部分法学专家和检察同仁们对自侦案件"以事立案"模式的运用进行了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成果明显。高检院在2003年也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以事立案"大有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9.
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此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立法是侦查部分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应否享有完整的技侦权。首先需要分析现有规范性依据及实践中自侦案件技侦手段的使用情况。占主流观点的支持者提出了种种理由,然而从技侦权配置的整体改革方向来看,基于技侦手段干预权利的程度及技侦手段规制的必然要求,技侦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应当分离,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体系中应当承担其监督职能,而不是执行职能。 相似文献
10.
11.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实行的一项外部监督机制。在这一制度中,人民监督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实施监督的主体。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始终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谁来监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又由谁来监督,成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空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首…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管辖上的权限划分,旨在解决侦查环节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都将管辖分为两种: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将立案管辖和侦查管辖加以区分。实际上,立案管辖是侦查管辖的前提,明确了立案管辖并不意味着侦查管辖也随之明确。 相似文献
13.
自行侦查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案件是我国法律法律赋予我过各级检察院的侦查权力,同时检察机关也必须履行职责。在我的法律制度中,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力对我国其他的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侦查、逮捕、审讯、起诉、审判、执行等进行有效细致的监督。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诉讼的过程规范做到依法办事,最终维持法律的公正、公平。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自行侦查案件的质量不高,工作工还有一些不足。本文主要是要认清自身的问题并寻求对策,力争提高自侦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14.
很多侦查一线的检察干警感到现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难办理。在总结原因时又往往把“侦查过程、侦查手段受现行法律、规则约束太多”作为主要原因之一.抱怨不立案什么也不能做,有些地方甚至以理论研究成果的形式提出修改现行诉讼法律和规则,在立案之前增加准侦查程序,侦查措施前移,扩大侦查权力。对此,笔者颇感疑惑, 相似文献
15.
16.
17.
正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与被指控人会见并交流案件及法律信息、沟通辩护意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的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而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对于追究犯罪、保障无辜、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而本文主要探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一、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存在 相似文献
18.
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9.
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对检察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确立了更为完善、具体、细化的监督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本文着重以修改后刑诉体系与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行为的监督机制为切入点,探讨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目前,检察机关许多同志一致认为自侦案件“一包到底”的办案程序应当尽快改进。但是,究竟如何改进,怎样解决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认识却是不一致的。笔者认为,可把自行侦查分为侦查和审查起诉两道程序来进行: 一、侦查阶段。由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其间的讯问被告,询问证人、搜集证据、勘查检验以及采取强制措施,都由自侦部门(可设自行侦查处、科)的检察人员进行。侦查可不必分为侦破、预审两个阶段,因为自侦案件一般在发案后嫌疑人比较明显,立案后采取边侦破、边预审的方法,可增强侦查的方向性,有利于迅速突破全案。当自侦案件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法律手续完备三项要求之后,即可侦查终结。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