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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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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相似文献   

2.
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的犯罪类型。本质上,其并非片面的扩大犯罪圈或片面地限缩犯罪圈,而是充斥着扩大犯罪圈和限缩犯罪圈的矛盾纠缠。立法上,情节犯既有纯正与不纯正之分,也有"情节严重"与"情节恶劣"之别。目前,考虑到我国刑事立法日益精细化的趋势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坚守,应逐渐弱化情节犯扩大犯罪圈的机能,加强情节犯限缩犯罪圈的机能。另外,情节犯之情节规定不同于总则的但书规定,前者属于整体评价部分充足即可的积极要件,而后者属于整体评价一体充足方可的消极要件;情节犯的主观方面也可以包括过失,刑法规定的过失情节犯,并非立法疏漏,在承认过失抽象危险犯的情况下,承认过失情节犯就存在可能;对故意情节犯而言,由于情节要件的具备并不等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故其原则上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4.
论过失危险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过失危险犯是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的问题。文章从其存在的合理性 ,可行性和必要性入手 ,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其成立要件上和立法上作了初步的探讨。肯定过失危险犯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在立法上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但在刑法理论上,过失危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中外刑法学界仍有分歧。就过失危险犯与传统过失理论的关系,过失危险犯与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关系以及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理论适用条件,过失危险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三个角度着眼,过失危险行为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第11务的规定再次把过失危险犯这一极富争议的问题推向前沿.探讨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在理论上首先必须厘清两个问题: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关系及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的关系.我国当前过失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过失危险行为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及现行刑事立法对过失危险行为惩处的缺失分别从应然和实然的层面决定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7.
为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犯的罪状表述中应该明文规定“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应明显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过失犯应与故意犯单列条文进行规定,不宜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更不宜配置同样的法定刑。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公害犯罪,立法上应增设过失危险犯与过失举动犯。  相似文献   

8.
刑修(八)对重大环境污染罪进行修改,通过实行行为前置使该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由过失犯变为故意犯,虽然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但依照我国刑法贯彻的旧过失论,没有惩处过失危险犯的空间,因此仍然存在环境法益刑法保护不足与环境污染犯罪化需求间的矛盾。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通行的新过失论,强化风险社会中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为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过失犯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最典型的是关于情节犯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之情节的规定,应尽可能不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抽象模糊的词语。在同一条文中如果既规定故意犯罪又规定过失犯罪,不仅要尽可能标明"故意"与"过失"的字样,而且有必要将两者分开来规定,规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类型。本文拟就情节犯的两个问题作粗浅论证,以求教于学术界。 情节犯中的情节 研究情节犯,首先要明确情节犯中的情节,我们认为,探讨情节犯中的情节,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情节犯中的情节,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刑法中的情节。刑法中的情节,也称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过程中的各种事实情况,它们决定和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足以影响罪刑关系的确立,由此可见,刑法中的  相似文献   

11.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2.
社会的现实需要及国内外大量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表明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之趋势。本文拟从国内外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的角度,对我国刑法典中的过失危险犯提出立法完善之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情节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犯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取消刑法中关于情节犯的规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对取消情节犯后刑法典内容的调整和补充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理论上产生了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抵触的问题,因而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此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日本学者日高义博的构成要件等价值判断标准为限制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有关立法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同时,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为的总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有选择地将某些常见的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以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在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5.
过失危险犯是自产业革命以后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产生的 ,其存在是对传统过失犯罪须以“一定的实害结果”为必备要件的挑战。在环境犯罪中引入过失危险犯 ,不仅是由环境犯罪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而且体现了刑事法律重在预防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6.
对于《刑法》第14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的合理性问题,学界存在存改废之争。然这三种观点都不能完满地协调该两款规定所蕴含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同在原理以及刑法"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留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后款修正为"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失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7.
虽然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于交通肇事罪,但其本身仍具有独立性,认为该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或者复杂的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均不能合理解释相关立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同时,刑法之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了七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因为该情节的法律评价范围包含了对不作为形式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  相似文献   

18.
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则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具有两个特点:与对应的作为犯共处一个刑法条文之中以及对于作为构成要件核心的保证人地位缺乏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为克服这一矛盾,刑法理论导入了"等价性"理论,力图通过将不纯正不作为犯与同处一个条文内的作为犯发生"某种等价"的方式,为其可罚性奠定合理的基础。"等价性"的内容,不是整体的成立标准或漠然的价值判断,而是将形式的作为义务予以实质化的规则方法,目的是避免作为义务形式化对刑法评价的干扰。作为"等价性"实质内容的"作为义务"实质化方法,在根本上是刑法的"自动自觉"造成的。因此,在实质的义务说之前提下,不纯正不作为为犯的成立和作为犯罪并无必然的"等价"要求,这可以从事实存在、规范结构、刑法机能等几方面同时得到说明。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加上分则中其他适用该章有关规定的条文(第163条第3款,第183条、184条、185条、271条、272条各第2款),共同构成了贪污贿赂罪的刑事立法体系。总的看,在刑法典中专章集中规定贪污贿赂罪较以往在立法中更明确、更具体,有利于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但是,由于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刑法三大原则,规定和完善了许多制度,法律条文尤其是分则条文大幅度增加,造成一些分则条文在体现总则规定时不一致、不协调,分则条文结构的不科学、不合理。给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带来许多困难。本文仅就贪污贿赂罪立法中的不足作些分析,以期促进贪污贿赂罪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论量刑制度中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重处罚,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所谓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新刑法的规定来看。涉及从重处罚的条文达30余条,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具有某种或多种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因此,正确理解从重处罚的含义,对于司法审判活动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根据刑法对从重处罚情节的表述,刑法学界通常把从重处罚的情节分为两类:11第一是总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Zg条)、累犯(刑法第65条)等;第二是分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非法拘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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