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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即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国家法律和审判权,又浪费了审判资源,并剥夺了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明确,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滥用诉权包括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滥用诉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第二,滥用诉权人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对于滥用民事诉权的规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和刑法等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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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包括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滥用诉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第二,滥用诉权人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对于滥用民事诉权的规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和刑法等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第一,起诉要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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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现行行政起诉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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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难”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重要表征。当事人行使起诉权遇到的障碍主要源于《行政诉讼法》起诉制度规定及相关程序的缺失。以权利有效且无漏洞的保障为理念,以程序正义为广角,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区分程序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正确认识和处理起诉请求的有效性与正当性、起诉证据与定案证据、诉权保障与司法谦抑的关系,乃是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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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的名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行政诉讼的门槛包括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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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享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权能。经过五年全面实施,办案实践分别从起诉期限属性、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管辖隶属性认定等四个方面出发,尝试确定起诉条件适用标准,提高行政公益诉权运行效能。由于一方面偏差定位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层面,忽略国家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平衡,另一方面尚未明确诉讼程序的保障性,在检察系统层面,忽略检察权能之间的“梯级秩序”平衡,导致检察机关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有必要在考量逻辑参照的基础上,明确起诉条件的构成要件,排除适用起诉期限,统一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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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事人行政诉权行使理性化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理性行使、精明行使、不当行使和恶意行使等四种状态,行政诉讼法实施应当进一步健全行政诉权分层保障机制。对理性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有效保障,从科学把握立案登记和审查关系、法官履行释明诉讼类型选择义务、灵活运用行政案件协调化解机制等三个方面进行优化。对精明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适度容忍,健全诉讼风险交流机制和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对不当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必要矫治,完善诚信诉讼的程序规则支撑和诉讼失权制度的精准适用。对恶意行使行政诉权者应当给予严厉制裁,探索差异化立案审查和诉讼失信人信用惩戒机制。行政诉权分层保障机制的优化,对于立基于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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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写入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但并未改变其游离于舆情和现实之间的事实。而立案最集中地展现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形态的突破,也构成这一制度深化实施的重大障碍。就该制度完善而言,一个合适的视角是对既有立案机制进行疏通和塑造。在策略上,则须以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为分析框架,从诉状要件中的具体化义务、当事人要件中的诉权理论、法院要件中的专业化对接方面展开重点而富理性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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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将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作为深化行政审判工作的突破口,这是一个深具见识之举。他们认识到在社会快速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内涵的充分性,并把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完整诉权联系起来,从而再一次强调了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法律意义。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与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一,就是行政相对人既承担义务也享有权利:无论是行政权力的滥于行使和肆意扩张,还是行政权力的惰于行使和随意处分,行政相对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司法监督机制的科学性就表现在前者是一种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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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诉权"是司法改革中的基础环节和核心命题之一。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主要有"问题导向型"和"理念贯彻型"两种正面推进思路,但一味正面推进势必会增加其矫枉过正的潜在风险。从反向角度探寻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最小)限度,借以明确诉权保障之推进场域,不失为一种全新思路。行政诉权行使限度以事物限度理论与权利限度理论为正当性来源,并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解决行政纠纷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司法的谦抑性为考量因素。在诉权层次理论付之阙如的当下,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应当以现行的起诉方式、起诉条件为准,且当事人以言之有理为限,法院以形式比对、核对为度。至于行政滥诉等行为的风险防控,可由当事人签署具结书的形式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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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法理研究论纲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诉权被无故侵犯常见于报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而对诉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诉权定义存在不周延之处。诉权就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一项与诉讼权利、应诉权、公诉权有别的权利。诉权的形式有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和宪法诉权。诉权的内容有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权以及申请宪法解释权和刑事自诉权等等。在法治社会,诉权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诉权实质内容不断丰富,诉权形式逐渐多样化,诉权主体走向普及,人们在诉权面前实现了平等,随之诉权地位也从习惯的权利上升为宪法的权利与基本人权。诉权的结构可以从诉权的主体、诉权的对象、诉权的义务人三方的关系中去认识。这一特殊的三角结构使诉权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殊的社会功能:保障权利、控制权力、和平解决社会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