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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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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权行使的副产品为诉权之滥用。因此,为了有效防止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被滥用,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持广义论。本文认为,除当事人外,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乃至裁判者如果与当事人存在合谋或者独立实施了严重的程序滥用行为,应被追究侵权责任。作为法定之债,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追究和实现。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是主要途径,具有普适性,而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或在原仲裁程序进行当中提出反请求,则具有合并审理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2.
金恺 《内蒙古检察》2004,(2):37-37,26
恶意诉讼侵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蒙蔽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对恶意诉讼侵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否定罪、如何定罪存在较大争议。总的来看,有如下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3.
牛玉兵  董家友 《法学杂志》2015,36(2):114-119
民事恶意诉讼具有诉权行使的表面特征,但却隐含着非正当的目的追求。由于诉权是公民权利救济和启动国家司法权的中介,民事恶意诉讼司法规制的正当性需要从公民诉权保障和限制之间的平衡中加以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以串通型恶意诉讼规制为中心,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辅助的规制恶意诉讼的制度体系,但恶意诉讼的界定、类型化以及审查程序等重要问题仍旧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针对现有制度之不足,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尚需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当人们遇到权利义务纷争,更多的人选择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权利义务相互交织,损害案外人或当事人权益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确保公民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诉权,免受恶意诉讼的侵害,避免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更好维护诉讼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写作本文。  相似文献   

5.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6.
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小股东之代表诉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股东之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派生公司的诉讼,故被称为派生诉讼。本文以下将主要以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主线,并结合其他国家之规定,阐述这一制度。一、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利弊之争议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利与弊之争,基于此种争论产生了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对立观点,以下作简要介绍。1.股东代表诉讼会导致股东滥用诉权(Strikesuit)说。有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理论问题解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史长青 《行政与法》2004,(1):115-11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检察机关是否拥有诉权,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是否会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预,是否会造成诉讼结构失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如何界定等等。笔者从上述三个方面分别予以解析:首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拥有诉权;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公益目的,并不影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最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后并不影响诉讼结构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陈雪萍 《法学杂志》2005,(4):110-112
文章从诉讼信托的角度,论证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根据诉讼信托理论,应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的当事人地位。笔者分析了检察机关诉权的本质,认为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权规制。  相似文献   

9.
以专利作为工具提起的恶意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在理论界鲜有研究,司法实践中也因对此类诉讼的认识不足而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判决.从近年来有代表性的三个专利恶意诉讼提出问题,从恶意诉讼的概念、法理及法律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提出了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应对措施,重点分析专利恶意诉讼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相似文献   

10.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在我国,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了法律的高度关注和重点保护。然而,近几年来,诉权却因部分公民的一己私利而被无端滥用。与此同时,作为我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也因日益频发的恶意诉讼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鉴于此,"如何有效规制恶意诉讼问题"无疑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为此,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也将恶意诉讼问题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然而,正因恶意诉讼首次入法,相关法律规定仍不健全。而且,法律规范固有的滞后性缺陷,也使其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因此,不断健全并完善恶意诉讼防范与规制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无人享有诉权,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行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维护。因此.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民事、行政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借鉴各国立法实践,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民个人、其他社会组织和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公益诉讼主体网络;同时规范适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并构建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12.
团体诉讼制度已成为各国保护集团性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诉讼形式。从其诉权的基础来看,团体有可能基于自身之实体权利、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或者诉讼信托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团体基于何种根据提起诉讼,取决于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各国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3.
恶意诉讼是由特定当事人推动、利用诉讼程序掩盖非法目的、与法治精神相背的诉讼行为。其产生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诉讼的负面效应、不法利益或非法目的的驱动、立案审查不严或者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等有关。我国应详细规定被告的资格,在刑法中增设民事伪证罪和诉讼诈骗罪,提高罚款数额,确立诉讼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受害人提起反诉、事后另诉的权利以及刑事诉讼请求权和司法制裁请求权,最大限度地遏制恶意诉讼。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资格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虽然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案例也有很多 ,但在立法缺失的现实状态下 ,理论上对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本文从诉权理论的发展角度 ,认为公益诉讼中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分离是诉权开放的表现形式之一 ,完全可以从诉权的社会化中找到理论依据。同时 ,本文还从检察制度的发展以及立法发展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及其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介绍了国外恶意诉讼的认定和规制方法,提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主观、客观和结果三个方面,对其中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考察,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法。分析了民法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制的优点,反思我国现行补偿性赔偿对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和救济当事人之不足,分析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最后提供了具体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16.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尉 《行政与法》2005,(6):121-123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补救公司权益的行为。股东派生诉讼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鉴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在其诉讼提起程序中对原告资格、诉讼适用范围、诉讼过程中公司和其他股东诉讼地位的确立等都应作特殊的规定。为实现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初衷,既要防止股东派生诉讼的滥用,又要对股东派生诉讼加以激励。  相似文献   

17.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应对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它包含两项内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8.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应对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它包含两项内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9.
由于环境资源的公益性和市场的外部不经济性,人们将环境公共利益交由政府管理。但政府的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引入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赋予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以环境行政公益诉权。环保NGO突破了个人提起该类诉讼的不便,具有特殊的诉讼优势。目前我国环保NGO行使诉权还存在障碍,因此有必要保障环保NGO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权。  相似文献   

20.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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