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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旅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93-102
一、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与秦傅籍之年 岳麓书院秦简0552号记云:“爽初书年十三,尽廿六年年廿三岁。”陈伟先生已做了很好的解释,指出:爽十三岁“初书年”就当在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书年。”简文正好与之吻合。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今上、即秦始皇十六年之事云:“自占年。”整理者在注释中已经指出这是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的反映。相形之下,岳麓书院这条简文的价值在于:第一,简文“初书年”与《秦始皇本纪》所载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十三岁即已书年,可见当时初书年的命令是针对所有男性的,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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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影响军心稳定,削弱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军人的婚姻除在婚姻法中有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刑法中作出“破坏军婚罪”的专条规定,这对于巩固国防,增强部队战斗力,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对破坏军婚罪规定的比较原则,从而给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一犯罪行为时,如何正确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提出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不揣浅陋,略述已见。一、如何理解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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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困家.他最伟大的历史贡献是使中国第一次完成了政治七的统一,形成了“车同轨,书同文”的局面,为其后各朝代谋求统一奠定了基础:秦始皇的历史贡献非常之多,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本文只阐述这位“千古一帝”很少有人提及的另一面——史上旅游开发贡献最大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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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ERESEARCHONTHECONVICTIONANDTHEPENALTYMEASUREMENTOFDESTROYINGELECTRICPOWER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0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条文虽然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做了规定,但刑法教科书对这种罪讲述的很少,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极少,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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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4)
为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保障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破坏集体生产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在对集体生产的解释上,法学理论界及司法界均认为,集体生产是指国营、集体企业的生产.这是十分正确的.然而,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完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破坏集体生产的对象和范围均发生了变化,继续沿用破坏集体生产这一罪名,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也不能反映该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应适时的加以修改.笔者建议将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罪.其理由如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对破坏集体生产罪表述时,对其破坏的方法采用列举式的,如“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就残害耕畜而言,在刑法颁布之时,农村经济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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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资源丰富的地方。因矿山企业滥用环境权使矿产在被开采的同时环境也被破坏贻尽。对此。相关部门因找不到刑事惩治的法律依据而无力遏制。本文以实证法、经济分析法推导出设置“破坏矿业环境罪”的必要性。根据矿业环境犯罪的特点得出破坏矿业环境罪的基本构成要素,设置该罪还必须配套危险犯罪、严格责任、资格刑以及非刑罚措施等整体制度创新。在设置破坏矿业环境罪的这一路径分析中,“公民环境权”是犯罪客体。以此区别于类罪;违法开采并严重破坏环境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以此区别于做为个罪。由这两个区别进一步说明:必须设置破坏矿l业环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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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修改□张军这次修订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修改变动最大的章节之一。刑法原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有15个条文、15个罪名,没有分节。修订后,章名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分设了8节较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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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相对于1979年刑法而言修改较大的一章,共包括了92个条文96个具体罪(按最高法院解释),有“经济刑法典’之谓。这些规定,大大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经济刑法,既是改革近20年中出现过的经济犯罪现象的反映,同时又对有关犯罪作了预期性规定。这一章也是十几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呼声最高,理论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均对之期望甚高的部分。总体而言,这一章的修改是成功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认真细致审视该章的一些规定,也不难发现,该章在立法上仍存有不少缺陷。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一些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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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50-57
传统观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解释已经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基本语境,在以“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互联网灰黑产业链已经形成的今天,应当通过解释重新激活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针对全体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可以将生产经营的范围扩大解释为业务;破坏并不仅限于对生产资料的物理毁损,只要造成他人的业务无法开展并由此导致整体财产损失即可;有必要将“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解释为一种消极的动机,而非积极的动机;“其他方法”的解释应遵循同位解释规则,但应以保护法益以及实行行为的本质为解释的指导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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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劳动生产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电力生产运营安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关涉电力生产运营安全”的电力设备。其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14至16周岁之间的行为人以放火、爆炸手段破坏电力设备或利用破坏电力设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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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之罪与非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村委会的选举这一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民主试验正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蓬勃发展已经并正在取得重大成功。但是,在一些地方不时出现并日趋猖獗的破坏村委会选举秩序的现象,也严重阻碍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和村委会的选举。对此,对于严重破坏村委会选举秩序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或认定为何种犯罪?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下文在概述这些观点的基础上,试以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的不同要求为视角,对该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加以剖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种观点:第一种,按破坏选举罪定性。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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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军婚罪主体认定的几个问题张建田,刘暖宁一凡“与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人是否一律由“未婚者”构成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人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具备负刑事责任条件的公民。无论“同居”,还是“结婚”,本人既可以是已有配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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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中殴打致伤行为应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有间接故意构成,而只能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也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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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丰富的资源,对于开展科学研究、维护生态平衡,支持国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区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置国家利益和法律于不顾,肆意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恶劣现象。随着这一现象的抬头.诉至人民法院的这类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作为人民法院,运用手中的审判权,依法惩治这些犯罪分子自然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通过几年来的审判工作,本人认为无论是在我们的法学界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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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一词,我国古代法家就已多次使用过。但对于“法制”本意的理解,至今仍极不统一。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制的“制”,有的说,这里的“制”是指制定,因而认为法制就是法律的制定;有的说,这里的“制”是指制度,因而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我以为,这里的制应理解为“断”,指裁断或决断。所谓法制,简言之,就是指依法而断,即处理国家大事或民间主要之争都要决断于法。法家提出的“一断于法”即为此意。所以,“法制”是相对“专制”而提出的,它表明依法而断同个人独断相对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