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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正确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结婚的行为;二是侵犯军人事实婚姻关系,构成犯罪的,亦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四是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五是被判处徒刑但未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其婚姻仍应以军婚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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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其中,是否是“军人配偶”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军人婚姻家庭造成危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军人配偶”的范围加以正确界定和认识。何谓“现役军人配偶”?有的同志认为,在理解中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其实不然。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配偶”?《解放军报》1980年10月20曰曾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定义作出的解释是:配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建立的夫妻关系中,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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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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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影响军心稳定,削弱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军人的婚姻除在婚姻法中有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刑法中作出“破坏军婚罪”的专条规定,这对于巩固国防,增强部队战斗力,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对破坏军婚罪规定的比较原则,从而给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一犯罪行为时,如何正确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提出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不揣浅陋,略述已见。一、如何理解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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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关于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无军籍的职工。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本人是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第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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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系现役军人,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0月结婚,2001年8月离婚;2003年12月复婚,2006年2月再次离婚;2006年4月再次复婚。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与现役军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而长期与张某同居,并致张某怀孕。后经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破坏军婚罪是新旧刑法均规定的一个老罪名,但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军人配偶发生情感纠葛的事件会有所增多,如何把握该罪的构成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是我们司法实务界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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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旨在对军人婚姻关系予以特殊保护,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巩固国防。因此,明确“同居”的含义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目前,在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和第181条规定的“同居”一词的含义的解释,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之间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即认为“同居”就是事实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通奸的行为,即认为“同居”即是通奸。第三种意见认为,“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与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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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军婚特别保护有两个条款 ,一是《刑法》第 2 5 9条第 1款 ,是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婚姻法》第33条 ,是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而 ,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役军人”的概念 ,对于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役军人的定义。对此 ,以下三个立法解释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 1 95 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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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对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保护。此罪的刑法条文第259条,可知是针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把军人配偶列在责任范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也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也不把现役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的责任承担主体。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现代化,人们越来越追求民主自由化,关于此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应否确立,社会舆论上有很多不同观点,至于将来此问题会如何解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不存在确定的答案,不能随意的下结论,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试图分析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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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在军人婚姻两个特别保护条款上的适用荀恒栋我国现行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体现在以下两个条款:一个是《刑法》第181条所规定的破坏军人婚姻罪。其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个是《婚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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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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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婚姻是人类处理两性关系的唯一合法手段。婚姻生活中,无论是性生活还是情感生活,都具有单一的、排他性的特征。婚姻所追求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私有制后的产物。是两性冲突的必然选择。因此,婚姻排除婚外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亦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明确将其界定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法律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就是:法律不禁止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纵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同居问题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态度和价值判断已经发生变化,由“非法”转为“中立”,既不鼓励也不禁止,表现为对待同居问题先后出现了3种不同的规定: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3个概念,且司法解释主要是以解决善后问题为重心,不注重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非婚同居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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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重婚及过错赔偿的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重婚问题 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对于“包二奶”的现象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如何打击,是否有必要规定为重婚罪等,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我认为,对“包二奶”的现象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打击,但具体的立法设计值得研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刑法第 258条也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4年作出的对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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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2000年以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军人婚姻制度提出了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一是婚姻法上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被认为有悖民法上主体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二是刑法上破坏军婚罪的打击面过大。还有学者认为,现行军人婚姻制度对于军人婚姻幸福有许多消极的作用,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有学者明确提出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为参照)做出适当修改。〔1〕本文通过对我国近代国共两党军人婚姻制度起源及其历史背景的考察和分析,认为现行的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和破坏军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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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理论界一致认为构成重婚罪必须具备:犯罪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观上具有重婚的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有配偶或无配偶而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客观上表现为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然而刑法学界在阐释重婚罪客观要件——“与他人结婚”时,普遍认为在此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含虽未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实际上这种理解和表述既缺乏立法根据,又悻于逻辑含义。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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