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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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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在构建之初就存在诸多问题,这一制度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其并未起到恰当调节权利人与使用人利益关系的作用。在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审视现有法定许可的各种情形,重新构建一种建立在透明有效机制和程序保障之上的、仅针对教育和公共文化机构的法定许可。具体说,应当取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保留现有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内容、并将远程教育的网络传播法定许可整合进来、增加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机构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提供本馆舍内绝版作品复制件的法定许可,构成教育目的使用的法定许可;取消录音制品播放法定许可,将针对所有作品的播放法定许可限定于非营利性公共广播组织以教育为目的的播放。  相似文献   

2.
王月 《法制与社会》2011,(11):90-91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可以利用人的智力成果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在当今社会,"知识就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企业的经营理念。从法律层面看,将知识产权融入企业的资本中也是为我国新《公司法》肯定的。但是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这使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出资出现了不少争议。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工具的利弊分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3.
郑重 《知识产权》2020,(3):76-85
为适应慕课这一新型信息化教育生态与学习模式,《日本著作权法》在最新修法中对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在保留现有教学性使用情形继续免费前提下,将慕课类教学性公共传输纳入权利限制范畴,引入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且允许教育机构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使用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日本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的改革举措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为营造中国慕课发展良好法制环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主动回应慕课等信息化教育对作品使用的新需求,调整教学性权利限制规定,包括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之外增加慕课等教学性公共传输法定许可、设立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简化备案付酬流程、允许教育机构等公共团体对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在促进作品利用便利化的同时,兼顾保障著作权人合理利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4.
为了促进专利转化和专利经济价值的实现,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从制度理论和国外实践考察可知,该制度具有促进专利转化的优势,在盘活存量专利、优化增量专利方面发挥着较大的效能。但作为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开放许可费标准的确定,开放许可成立机制的合理性,开放许可纠纷调解机制的设定等。为促进该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国需要构建三大配套机制,即活跃的参与机制、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形成机制、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5.
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所涉及的问题较多。理清其中的部分问题,如专利许可合同的标的、专利权无效导致《合同法》与《专利法》的冲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及专利许可合同的转让等,有助于专利的许可实施。  相似文献   

6.
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是指在没有明示授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许可人的行为推断其已为许可的作品利用模式。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的基于扶助贫困之许可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对默示许可的首次确认。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作品利用形式,主要包括基于特定网络空间的默示许可、基于网络营销策略的默示许可以及基于惩戒权利人的默示许可这三种形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进行制度设计,有助于引导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正确运用这一许可方式,有助于将当前网络环境下日渐增多的侵权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澄清当下愈渐普遍的对网络著作权扩张的误读和误用。  相似文献   

7.
法治动态     
《中国审判》2009,(8):54-55
07.01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一些地方港口存在的“无批建手续、无经营许可、无序竞争”现象进行了规范。《条例》对地方政府在港口发展中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港口规划和建设、港口岸线管理、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等原则,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似文献   

8.
版权制度中法定许可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来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借以达到权衡利益的目的。现行《著作权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第一稿、第二稿至第三稿,相关机构和作者一直在呼吁,在修法中采取一种机制,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障。之前《著作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新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已将此条删除。本文旨从法定许可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综合运用TRIPS协议第十三条的"三步检验法",对原草案第四十六条的不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张春艳 《当代法学》2013,(2):98-104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度。随着全社会著作权意识以及对基础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教科书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作为基础教育教材出版中重要的一环,在法定许可制度中的地位也随之突显。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我国立法实践和现实情况出发,借鉴国外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相对完善的规定,对近期发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评价,以期对我国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许可使用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债的关系予以实现。许可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法。《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2.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3.
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四、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适用“法定许可”无悖衔接当前国际惯例 有一种观点担忧:“因为网络是有国际性的,中国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外国作品同样也得适用,这就意味着我国对外国作品在网上保护的倒退,这是行不通的。”这一种担忧不无道理,面对这开放的、强权的、趋同的当代世界,面对这以TRIPS协议等为基准的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低水平线,面对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勾勒  相似文献   

14.
论专利被许可使用权之债权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专利法》第11条的“未经许可”规定来看,将专利权视为消极排除权较将其视为积极使用权更为合理。一旦将专利权视为消极排除权,专利权人不能积极行使排除权,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容忍被许可人“进入”了其“排除”范围,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专利的行为资格。而且,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是通过合同产生的,被许可使用权是一种合同债权。即使在目前大多将专利权视为积极使用权的情况下,专利被许可使用权只能是合同债权,不能成为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也不能被物权化。  相似文献   

15.
教师用书在各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但都把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教师用书基本进入市场运作,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作品使用权。故教师用书不应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科书”。《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调整为合理使用,并应将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确定教学用书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家及企业专利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利诉讼、专利许可、专利投资等相关的活动也越来越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本文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企业相关实践,阐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一.专利权人的排他权专利权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来源为《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无专利法规定的例外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该条所规定的行为,则为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17.
《电子知识产权》2003,(9):58-61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二○○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  相似文献   

18.
《商务与法律》2004,(5):36-37
商务部2004年12月8日发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清与受理、审查的程序与期限、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办法》共7章38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成品油零售经营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经营也将在两年后对外开放。  相似文献   

19.
有关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有规定,目的是保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使用,并给著作权人提供经济利益保障。但实践中,该制度在给广播组织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存在着作者获酬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立法者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选择删除相关规定。但从制度立法价值的角度看,当前保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在实现广电媒体社会公共价值、降低其与权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和避免一方优势地位影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面仍具优势。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的功能比较与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国柱  李建华 《法学杂志》2012,33(10):150-154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具有制度构造上的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默示许可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的"杂糅式"规定不合理,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分离式"规定相对可取。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相比更适应网络环境的制度需求,具有更广阔的适用前景。应在公益事业和体现互联网开放性与共享性的行为中扩大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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