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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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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内涵及其司法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谈起,分别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证据学的角度分析了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内涵,并对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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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及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8)
疑罪从无原则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随着世界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该原则已得到普遍确立。顺应这种趋势,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分别在140条和162条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两种制度.从而正式在法律规范层面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同时,我们又不无遗憾地看到。诸如余祥林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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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案件,指犯罪嫌疑人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由于证据不足,一直没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法院审判的案件.虽然超期羁押明显违法,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超期羁押或疑罪从“挂”的后果和责任,这是造成此类案件久拖未果的原因.山东杜勇案作为疑案被“挂”了8年,泽永团队为此案用尽心力,终让杜勇重获新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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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诉的核心价值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践行.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传统思息的否定与制约,同时疑罪不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疑罪不诉在法理上产生的争议都与疑罪不诉的理论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标准难以理解把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缺乏实际效果,疑罪不诉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反应等是疑罪不诉的现实困境.解决疑罪不诉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应取消单独条款的疑罪不诉规定,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加强证据不足特点与原因研究,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明确规定疑罪不诉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通过司法审查疑罪不诉决定.保障被害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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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基本的保障人权理念和司法观念。该原则的实施在我国尚处于初步阶段,所以存在部分阻碍,造成疑罪难从无现象的普遍存在。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实施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提出完善的意见,使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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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如何适用,有诸多分歧。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探析疑罪认定的标准和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方法,并从司法理念、刑罚目的以及适用刑罚的社会成本和诉讼效益等角度阐述正确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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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法典修订,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相关赔偿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疑罪从无原则的本体价值是保障人权,实现诉讼的经济与效率。疑罪的无罪判决的性质与确定的无罪判决的性质相同。疑罪从无后被告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宜在刑事部分宣判后移交给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判,而不宜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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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的证据不足案件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疑罪”案件中的一种类型,本文将从这类案件的内涵入手,论述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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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对于疑罪审理格外重视,形成了以“疑罪惟轻”为中心,“疑罪从轻”“疑罪从赎”“疑罪从赦”几类处理方式为主的模式。古代疑罪审理的原则制度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厚植于慎刑恤刑、以民为本、德法共治的思想沃土。学习借鉴古代疑罪审理的有益经验,获得的启示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权限职责;强化程序意识,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建立完善的申诉、控诉机制;发挥司法职业伦理在提升办案质量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应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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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作了细化,引入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体现出刑事证明标准由客观向主客观相结合的发展动向。中国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是从主观方面为"证据确实、充分"提供判断依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孤立适用,而是与其他条件紧密联系形成统一整体;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不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摒弃"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难以决断的案件,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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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并未得以真正贯彻。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缺乏对该原则的深刻认识却是关键。之所以要在我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除了是要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外,更重要的是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应然选择,该原则的贯彻不仅有利于顺应当代世界各国重视人权保障的潮流,而且对于合理配置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也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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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疑罪难以从无的原因第一,立法上的缺陷。首先,刑诉法没有规定二审程序可作出疑罪从无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裁判: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