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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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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及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疑罪从无原则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随着世界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该原则已得到普遍确立。顺应这种趋势,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分别在140条和162条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两种制度.从而正式在法律规范层面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同时,我们又不无遗憾地看到。诸如余祥林杀人  相似文献   

2.
疑罪不诉的核心价值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践行.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传统思息的否定与制约,同时疑罪不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疑罪不诉在法理上产生的争议都与疑罪不诉的理论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标准难以理解把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缺乏实际效果,疑罪不诉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反应等是疑罪不诉的现实困境.解决疑罪不诉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应取消单独条款的疑罪不诉规定,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加强证据不足特点与原因研究,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明确规定疑罪不诉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通过司法审查疑罪不诉决定.保障被害人权利.  相似文献   

3.
石路 《内蒙古检察》2006,(2):14-17,46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4.
李岩 《江淮法治》2010,(22):54-54
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其适用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认定存疑不起诉的关键是符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很笼统.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分歧较大.它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是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条件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2.用  相似文献   

6.
存疑不起诉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志忠 《法学论坛》2006,21(6):68-73
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形式之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起诉制度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在对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价值判断、法律属性和刑事赔偿责任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8.
疑罪不诉,即指证据不足不起诉。其法源旨在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理、罪刑法定的实体法原理和疑罪从无的程序法原理。  相似文献   

9.
二审程序中疑罪难以从无的原因第一,立法上的缺陷。首先,刑诉法没有规定二审程序可作出疑罪从无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裁判: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10.
郭华 《政法论坛》2021,(1):161-173
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11.
论"罪疑唯轻"原则下刑事被告之举证负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珊珊 《法学论坛》2007,22(6):82-87
罪疑唯轻是刑事法中的重要裁判原则,裁判者在犯罪事实存在疑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如果公诉方不履行法定的证明责任,或者刑事被告提起"有事实根据的合理怀疑"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者应当遵守罪疑唯轻原则作出有利于刑事被告的判决."选择确定"本质上是罪疑唯轻原则例外,但刑事被告在选择确定中仍无需承担主观的举证责任,只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在程序性事项上,除重大的影响刑事被告权利的事项外,罪疑唯轻无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22条赋予预备行为以刑事可罚性,并规定了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这一规定存在正当性、必要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我国司法通过刑事政策、但书规定、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及刑事证明、罪疑从无等路径,对普遍处罚原则予以救济和限缩,基本实现了预备犯例外处罚的实践理性。但是,突破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困境的根本之道仍在立法重构,即预备犯的刑法规制应实现从普遍处罚到例外处罚、从总则规范到分则规范、从形式预备犯到实质预备犯的模式转换。  相似文献   

13.
In the legal systems of most western countries, defense attorneys present their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after the prosecution has presented its sentencing demands. This procedural sequence for criminal cases is intended to balance the impact of both parties on the judge's final decision. Especially the positioning of the defense's plea at the end of the trial follows the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 “in dubio pro reo.” Research on judgmental anchoring, however, suggests that the standard procedural sequence may in fact work against this principle. Consistent with this implication, the present studies demonstrate that the defense's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anchored on, and consequently assimilated toward, the preceding recommendation by the prosecution. This influence prevents the defense attorney from effectively counterbalancing the prosecutor's demand. Instead, the biased defense attorney's recommendation partially mediates the impact of the prosecutor's demand on the judge's decision. These findings suggest that the standard procedural sequence in court may place the defense at a distinct disadvantage.  相似文献   

14.
张志文 《北方法学》2013,(3):94-108
法律发现始终难以摆脱司法中"创造"的成分对它的影响与责难。单纯的逻辑演绎并不能确切地表述司法过程的现状,价值判断总是参与其中。实用主义法学所蕴藏的立场界定和方法选择则为破解这种困局提供了"良方"。其司法观可以概括为:以"逻辑"传递着对"发现"的尊重;以"经验"护佑着对"创造"的追求。  相似文献   

15.
戴锐 《证据科学》2011,19(4):425-430
证据排除纠纷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解决这种纠纷应当享有处分与主导的权利。因此应当给予当事人以基本的听证保障,构建起正当的证据排除程序。而合适的裁判形式的选择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法院职权的顺利行使。中间判决是适合于民事证据排除的裁判形式。民事证据排除裁判具备争点效。应当在我国构建合适的证据排除裁判。  相似文献   

16.
厉尽国 《北方法学》2011,5(1):67-77
法律人孜孜以求的法治究竟如何实现?关注司法实践,从微观和方法层面对其进行反思、批判和改进,可能是迈向这一理想境界的重要途径。判决书为宣示法官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告,它所表达的内容只能是基于法治立场的合法性论证。该论证至少应当在形式上摒弃政治、经济、舆论、私人情感等法外因素的不当干扰,从法律规则和事实出发论证判决的正当性。为此,笔者以"李庄案"判决书为素材,基于某种法律方法论立场分析了司法裁决证立过程中的修辞现象,并对此进行了一些评价和反思,希望能够促使人们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这一判决正当化的有力工具,从而为趋近理想法治提供现实的方法支撑。  相似文献   

17.
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裁判依据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中可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来指导今天的司法实践。把清代的司法审判还原到清代的社会现实来进行实证研究,应该从以下两个维度思考:其一,以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及司法诉求来探讨其对清代司法审判的影响;其二,以断案官员自身的理念和对普通人的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的了解为前提,并且在背景依赖的制约下来探讨官员对清代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官员的断案基准是在二者的紧张关系中展现的。  相似文献   

18.
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14,36(5):159-174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预算是司法有效运转,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物质基础。构造司法预算的关键是既要保障司法部门履行职责,又要避免可能对司法权的侵害。因此,在司法预算的审批、编制、执行和监督等诸多环节设计上,应注意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以及司法审判权与司法事务管理权之间的权力安排。通过司法和预算的学理分析所构造的司法预算模型对司法改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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