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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基本的保障人权理念和司法观念。该原则的实施在我国尚处于初步阶段,所以存在部分阻碍,造成疑罪难从无现象的普遍存在。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实施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提出完善的意见,使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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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如何适用,有诸多分歧。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探析疑罪认定的标准和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方法,并从司法理念、刑罚目的以及适用刑罚的社会成本和诉讼效益等角度阐述正确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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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并未得以真正贯彻。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缺乏对该原则的深刻认识却是关键。之所以要在我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除了是要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外,更重要的是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应然选择,该原则的贯彻不仅有利于顺应当代世界各国重视人权保障的潮流,而且对于合理配置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也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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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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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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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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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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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的情况不同于案件事实,因此疑罪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由于社会关系存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法律在适用和认定上会有一定困难,从而产生疑案。可以说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其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裁判规则关系密切,其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集权特征,疑罪的处置应当遵循慎刑原则。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此目的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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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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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铁初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144-163
不承认疑罪结案并且不允许适用刑讯是清代疑罪处理的原则,而立法上承认某些特殊案件可以按疑罪处理及实践中适用刑讯则是疑罪处理原则的例外。疑罪处理的原则与例外体现了清代立法者注重案件真实、仁政、司法效率、生命等价值,而司法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导致清代疑罪处理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相脱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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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所独有之疑罪从无原则,来源于西方无罪推定原则,但也有区别。对于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后,受害人及第三人能否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引用刑事判决进行抗辩,需从不同法系相关概念发展的历史沿革、我国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所采不同证明标准以及刑事判决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讨论。这些问题将直接导致疑罪从无对相关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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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先进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跃上“纸面”已整整20个春夏秋冬.
早在经过第一次大修后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便通过第126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规定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由于执法者脑海中“打击犯罪”那根弦绷得太紧,虽然疑罪从无原则被写进法律,但却在相当长时间内停留在“纸面”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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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疑惑不决、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常见现象。对疑罪的司法抉择原则,在人类社会刑事司法史上,有“疑罪从有”与“疑罪从无”的对立立场。“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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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法典修订,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相关赔偿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疑罪从无原则的本体价值是保障人权,实现诉讼的经济与效率。疑罪的无罪判决的性质与确定的无罪判决的性质相同。疑罪从无后被告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宜在刑事部分宣判后移交给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判,而不宜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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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的语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个案中具体化时可能会遇到困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案件的事实是被事实裁判者创造出来的,评价事实的刑事法律是被解释出来的。作为根据的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和作为准绳的刑事法律解释都必然要受到裁判事实主体和法律解释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当犯罪事实认定和适用刑事法律的正确性因为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受到质疑时,疑罪问题就会产生,对疑罪问题的研究之关键,在于确定疑罪的语境。刑事司法三段论是定罪过程中的基本推理模式,但因为疑罪问题的存在已经使刑事司法三段论陷入危机之中。在确定小前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事实疑罪,其中包括客观疑罪和主观疑罪。在确定大前题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疑罪。刑法条文中概念的模糊性,刑法理论的竞争性,具体事实与刑法条文的相互作用是法律疑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