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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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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犯劳动改造竞争上岗分级处遇管理办法,是将罪犯劳动改造情况与其在狱内获得各种奖励机会、处遇等级相结合,并体现“刑期、刑种管理优先”的安全理念,从机制上调动了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发挥劳动矫治功能,达到减少警囚矛盾冲突,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改造质量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高寒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4):137-139
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制度及其实现的载体,劳动改造是在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没有劳动也就不存在劳动改造。罪犯拥有劳动权。监狱则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从罪犯劳动权的视野来观察罪犯劳动,有利于全面认识罪犯劳动的内涵和价值,实践中也有利于正确处理监狱的劳动改造权和罪犯的劳动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监狱罪犯抗拒劳动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出现了破坏劳动工具、拒绝劳动任务和请人代劳等恶性表现。严重危害正常的改造秩序,危及监狱安全,更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在深入剖析罪犯抗拒劳动改造的心理动因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4.
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对于分离后的监狱企业,国家仍应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在劳动组织管理方面要考虑到罪犯劳动改造的要求;注重罪犯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探索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施科学的罪犯劳动改造激励机制和措施;加强罪犯劳动改造教育,提高罪犯的劳动改造水平;解放思想,开动脑筋,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经济的手段提高劳动管理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相似文献   

5.
对新时期劳动改造定位及功能作用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以及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也发生着深刻变化,罪犯以过去主要为补充监狱经费不足的客观需要创造财富而劳动,变主要为改造罪犯实现罪犯改造的社会效益而劳动,被异化的劳动改造功能开始回归。为此,本文试从劳动改造的概念与定位、功能与作用、途径与方法三方面进行探索与研究,以期劳动改造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6.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实现劳动改造罪犯需要一定的条件:物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法律条件、监狱工作条件、罪犯自身条件和管理方面的条件等,其中,管理是重要的条件,管理体制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和机制条件,加强管理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和运行条件,高水平的管理对罪犯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支持、验证和推动作用。体制的改革配以管理水平的跟进才能为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创造最好的条件,各种条件的综合作用才能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7.
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三大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劳动改造职能,监狱学理论界与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理论表述与观点有待探讨。为更好体现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需加快监狱企业的专门立法,设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构;合理定位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实行罪犯劳动的货币工资制度。  相似文献   

8.
罪犯劳动改造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人们对罪犯劳动改造认识的日趋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理论的日臻完善,监狱在保证劳动改造手段存在方面的难度越来越大,由此产生诸多模糊或不恰当的认识,这对于更好地落实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应从理论层面重新厘清劳动改造功能的发生机制、劳动改造的功能及如何保证劳动改造手段的存在等重要问题。并针对新时期改造与生产中出现的矛盾采取相应措施,真正做到通过劳动实现对罪犯的改造,进而降低重新犯罪率。  相似文献   

9.
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根本历史使命。劳动改造能够减少犯罪,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不可缺少的实践基础;劳动改造的实施既是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和技能培养的活动。  相似文献   

10.
《中国监狱学刊》2009,(4):118-121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目前,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新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需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相似文献   

11.
《中国监狱学刊》2009,(4):82-86
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矫治罪犯的三种基本手段。积极加强三者整合,是监狱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三大手段改造价值的现实需要。加强三者整合,除了应切实加强劳动改造工作之外,积极促进劳动改造与其他手段的有机整合是实现科学整合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2.
劳动改造管理是监狱民警管理教育罪犯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监狱民警管理教育罪犯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力包括:对罪犯进行劳动教育的能力;合理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能力;管理罪犯劳动现场的能力;科学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能力。  相似文献   

13.
陈谦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2):113-116
我国监狱新体制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强化罪犯的劳动改造来达到罪犯改造质量的明显提高,而达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就是如何在制度上对罪犯劳动进行规范化管理。从全国押犯总体的身体状况和劳动技能贯彻按体施劳,选择合理的生产项目,规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是规范劳动改造工作的首要环节。对罪犯劳动现场进行规范和考核直接关系到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对罪犯的劳动保障也是规范劳动改造工作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监狱行刑理论思想也逐渐由原始复仇性质的报复刑向改造罪犯实现再社会化的教育矫正刑转变,我国罪犯劳动改造之性质、内涵、功能及价值取向也随之在不断向前发展和变迁。从罪犯教育矫正视角,探究罪犯劳动改造之功能迁移,以及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教育矫正之价值趋向,以期正确引领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真正实现罪犯劳动之改造功效。  相似文献   

15.
山东省腾州监狱近来不断深化监管工作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监管改造罪犯的新路子。为了加强对罪犯积委会成员的管理控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改革原有积委会成员选用办法。在全狱范围内推行了罪犯积委会成员竞争上岗工作.武所屯和徐庄两个罪犯关押点共有236名符合条件的罪犯参加了竞争,91名罪犯竞争成为积委会新成员。通过竞争,极大地调动了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了狱所的持续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最近,笔者对膝州监狱1年来罪犯积委会成员竞争上岗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基本情况 腾州监狱…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出台后,监狱学界及监狱法学界对劳动改造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狱法把劳动改造纳入教育改造,说明劳动改造不再是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相并列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而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从属于教育改造。由此,应建立一个“大教育改造体系”,  相似文献   

17.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不仅关乎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而且直接影响着中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前途和命运。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也不会使罪犯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的地位丧失。罪犯劳动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刑事执法属性,从这三个属性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罪犯劳动改造具有不可替代性。  相似文献   

18.
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冲击,传统的监狱生产组织模式已经不适应改造罪犯的需要。传统的监狱企业和劳动改造功能都存在一定的萎缩与弱化。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是不能动摇的,只能对罪犯劳动的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进行重新构建。目前可行的模式有政府订购模式,劳务输出模式,来料加工模式,准分离模式等。  相似文献   

19.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新时期需科学评价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劳动改造在我国改造罪犯中的基本手段地位和作用,既是劳动改造的本质属性和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国情和监狱工作实际决定的,是必须坚持的基本观点。谋划劳动改造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深入研究破解改革难题,创新体制机制,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谋划劳动改造和监狱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贯彻落实到劳动改造的全过程,要加大劳动改造理论研究创新力度,建设劳动改造分支学科,要加强劳动改造管理,提高劳动改造工作的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20.
<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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