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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遇到这样一件案子:被告人侯慢乃是农村社员,在为集体送征购粮时,从粮站偷拿空白“粮油进货证”三份。后在偷来的“粮油进货证”上加盖伪造的粮站过秤员私章,并模仿过秤员笔体,填写收购××生产队粮食共一万余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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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香林原系湖北省京山县××公社六房信用社会计.被告自一九八一年九月至一九八二年二月仅凭私人关系,先后七次将国家公款借给河南省南阳市××厂姨表兄李××八千元购卖汽车;借给本县食品公司杨××一千元结婚;借给木材公司陈××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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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把阮、郑等人的全部犯罪行为贯串起来分析,都是为一个“骗”字而行动的。应当认定诈骗罪。一、从窃取空白提货单这一行为分析,阮、郑等人为什么要窃取空白提货单,不伪造提货单?其用意在于让仓库发货者看到这是他们本单位自己印刷的提货单,是真的而不是假的,不去怀疑他们。这一窃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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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李××,某铁矿工人,王××,某生产队员,张××,某公社干部.前列被告李××,于一九八一年五月,经事前与王××合谋,以班、组生产需要为名,从库房领出合金钻头一百一十五个,王××在销出此赃物时,与张××商量解决销路问题,张××明知钻头来路不明仍帮助王××将钻头以每个十一元六角销出,总价额为一千三百三十四元.同年六至九月,李××又先后五次骗领钻头三百零八个交王××销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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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为贷款事宜与被告人邹××计议伪造企业印章制作假担保证明。嗣后,陈××提供了“××市农乐配方肥料厂”和该厂法定代表人周××印章的样本,邹××利用印刷制版技术伪造了上述两枚印章并交给陈××。1995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承包经营的兴化市盛泰经济贸易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陈××为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盛泰公司)以与陈××个人经营的××市仁泉精品行(个体工商户)签订购销合同为名,向中国建设银行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兴化建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为规避银行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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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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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崔宏志,张子兴1992年12月初,被告人贾××、赵××因与内蒙古某乡镇联合建立铸钢厂资金不足,贾,赵二人即商量将贾于同年11月在遵化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办理贷款手续时随手偷来的一张盖有该联合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空白股票伪造成有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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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侯××,男,四十四岁,农民,于一九八一年外流进行诈骗活动.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自一九八一年一月至四月冒充社队企业供销员,签订假合同,骗得四千三百余元.县法院庭审前一天收到针织厂与服装厂控告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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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武汉某社办工厂于八○年十一月,私自聘请某国营厂工程师李××、技术员孙×、刘××、朱×,设计生产净化器的图纸,约定产品销售后给予一定的报酬。李××等四人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图纸,社办厂根据此图纸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打开了销路,扭转了亏损局面,获利三万多元。这个厂给李等报酬共2800元,李等四人各得650元,两个介绍人各得100元。一九八一年二月该厂为了扩大生产,又要求李等设计污水处置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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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去年第十期刊登了“粮店职工骗取粮票牟利如何定罪”的疑难案例探究。主要内容是:粮店会计张某持该店介绍信,到商店私刻“××镇粮管所核对章”等四枚印章,并窃得空白粮证多本,后用伪造印章和窃得空白粮证,假托户主名称,伪造居民粮证,骗购平价粮40000余斤等,进行倒卖,非法获利七千余元,对此,我们不同意作者分析定贪污罪,认为应构成伪造印章、证件罪和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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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萍乡市茅店粮店保管员期间,于1986年1月至4月间,与被告人周国萍(该市茅店粮管所统计员)勾结,采取涂改统计凭证,多报支出,侵吞粮店粮票(券)58442斤。被告人曾志琦将粮票(券)销赃后,得赃款1万余元。1988年11月至1989年1月,经曾志琦提议,由周国萍从萍乡市粮食局领取空白的“萍乡市内定量人口口粮支拨证”500张。周先后两次交给曾志琦6本,由曾志琦采取伪造粮店工作人员私章,并盗甩粮店公章,私自填写支拨证82份,计大米指标19488斤,销售给他人,获赃款5000余元。198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粮店粮食指标3000斤和现金77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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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一九八七年八月被招聘到武汉锅炉厂与仙桃市合资联营的轧钢厂(以下简称轧钢厂)任副厂长。同年九月十一日许××以河南焦作市科技开发中心驻荆州办事处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地区中心支行设立了“127-13”帐户(经查实为私设帐户)。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年三月,被告人利用任副厂长、厂长职务之便,先后十二次以轧钢厂的名义在武汉重型铸锻厂四七一轧钢分厂购A360×60钢坯94506吨,金额1379936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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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13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替被害人马某某缴纳税款过程中,以伪造的完税凭证冒充真实的完税凭证,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6600元。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其家中(固定住所)。201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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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我们收到了一件上诉案,引起较大争论。案情是这样的: 马军,男,二十七岁,原系某建筑公司抹灰工人。此人好逸恶劳,一心追求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因工资收入远不能满足其欲望,遂产生诈骗动机。他于一九七七年五月至同年十二月,先后伪造了“北京市户口专用章”、“××部人保处”等印章,又以此伪造了户口与工作的商调函件,作为诱饵,对在外地插队的李××等人说:“这是托××部长的儿子办的。不过办事需要花钱,办一件户口给二百元。”李××等人听后,又看到马军拿着盖有印章的函件,便信以为真,当即付与马军二百元。他用这种方法欺骗盼望回京的青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