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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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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发生诉讼的人们不但要求人民法院对实体法的适用要公平、正确,而且要求人民法院对程序法的适用也要准确合法,这突出表现在诉讼双方对法院管辖权问题上的异议.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应诉人在应诉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其中一些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使法院在开始案件的实体审理之前首先要对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行程序审理,对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诉讼阶段.法院是否能对管辖问题作出正确裁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信服法院主持的审判活动,能否息讼服判,以至于影响当事人对终审裁判的执行.因此,审判人员应正确掌握  相似文献   

2.
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允许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应当赋予当事人因诉讼进行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请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3.
管辖权异议制度本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滥用,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司法资源的消耗以及社会法治环境和法律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都产生了负面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规制,并以适当的司法解释形式为管辖权异议设置界碑,甚为必要。改革现行管辖权异议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则更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相似文献   

4.
徐昀 《清华法学》2012,6(2):71-82
原告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其实质等同于对管辖权之诉讼要件的"自我否认",故原告当然有权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根据诉讼要件理论,在此种情形下,理论上法院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行诉讼要件的审理。原告无需也不能通过为被告设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救济,否则即进入错误的程序轨道。因此,原告是否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伪命题,其根源在于混淆不同制度的目的,将一个本应在起诉制度中解决的问题错误地置入答辩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5.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哪些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和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  相似文献   

6.
欧福永  刘星 《河北法学》2007,25(2):163-165
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7.
于洋 《法制与社会》2010,(36):142-142
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在答辩期满后无法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鉴于此,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管辖权异议立法现状和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仲裁的自裁管辖及其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的程序竞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时,应由谁来决定仲裁管辖权?法院还是仲裁庭?传统的观点认为,应由法院来确定。80年代后,自裁管辖学说逐渐占主导地位。根据这一学说,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管辖权作出决定,但是,仲裁庭的这一权限,既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于是出现了仲裁制度中的"并行控制"现象,即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解决过程中,同时存在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的并行。如何协调这两种程序主要体现为法院介入仲裁管辖权的程度和时间选择,但本质上是要解决仲裁的自裁管辖与…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在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介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刘根  廖鹰 《法制与经济》2013,(10):10-12
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受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管辖错误或管辖不当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比,惟独刑事诉讼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是世界刑事诉讼的通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因而我国有必要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1.
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初步统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有近30%的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如何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决定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无需召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应该承认,对级别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的事,且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而诉讼标的通过书面审查完全可以查清。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有些管辖权异议,即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是内国法院管辖还是外国法院管辖、内国法院是否是最方便管辖的法院等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就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2.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 尤其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 管辖异议权的正当行使,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 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适用程序不够完备,导致审判实务 中对该制度的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不能得以实现,并且在一定程度 上讲,加剧了管辖的无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本文试图在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调查的基 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价值,以及当前该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初步 的分析,并寻找相应…  相似文献   

13.
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都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笼统和配套机制的欠缺,实践中该权利往往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4.
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探讨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救济制度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设立价值,并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重新定位,将其异议主体界定为被告和受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实践中运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混乱,本文论述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必要性,指出双重裁定缺乏理论和立法依据;并认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裁判具有逻辑判断性,必须排除“驳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而以发回重审的形式来解决二审程序中的非法院主管问题  相似文献   

15.
所谓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明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既然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限内提出,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同时提交答辩状?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无须再提交答辩状;二是管辖权异议与答辩状应同时提出.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一,管辖权异议与提交答辩状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其性质不同,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的意思主张,是为了避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而后者则是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实体权利提出的书面辩论.两者并非矛盾和排斥.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只是规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可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影响提交答辩状.  相似文献   

17.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06,(4):141-149
人们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讨论存在着疏远制度目的和价值的问题,从而贬损了讨论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应当回归此制度的原点重新认识它。依据“审判公正假定”,管辖错误的实质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错误,因此,只要异议制度的设计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优势,异议制度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将其扩展而致“程序过剩”。现有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人为地强化了管辖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误导了人们对其程序正义的认识,应当予以修正限制。  相似文献   

18.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张弓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两个:(1)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于第一个条件,即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问题,学者中...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当事人排除法院非合法性的管辖,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制度,其对管辖权制度的构建及运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和审判实践中的疏漏,我国该制度存在着缺陷使其难以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本文分为三部分,重点正是阐述了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20.
王跃龙  黄永乐 《法学》2006,(3):141-145
民事诉讼活动环节具有关联性。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前,或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前不得签发开庭传票。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借故拖延诉讼程序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构成对举证时限的法定影响。举证时限虽可依法官之职权行为而变更,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变更举证时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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