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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美国的早期法制与英国一脉相承,因此,了解美国的某些法律制度不得不到大不列颠去追根溯源。在国家赔偿制度上就是这样。英国中世纪著名的法谚“国王不可能为非”精巧地旬含了“国家无责”、“主权豁免”的思想:享利三世时代得到承认的“国王不可能授权为非”的观念又为之增进了“国王不能因他实际授权的或其臣仆在受雇过程中所为的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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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一种流行的看法律师天然就是政治家,因此律师参与政治是一种天职本文把这种看法视为一种未经严肃学术考证的“大胆假设”,并试图在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上对此进行“小心求证”在理论层面,本文认为法律人从政合理性随着如下三个政治目标的层次上升而趋式微低层次的谋取政治权力、中间层次的维护政局稳定和高层次的建设公民福祉 同时,利用1980-2010年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33个国家的领导人背景数据,本文在经验上初步证实在民王国家中,法律人的确因其谋取政治权力的技术优势而易于成为国家领导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更能维护政局稳定;但是,目前还没有确切证据表明当政法律人在建设公民福祉上—推动经济发展和腐败治理—做得更好或者更坏。对于转型中国来说,此类经验研究有助于针对律师/法律人从政讨论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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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虽然英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但却有着几种法律制度。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各有自己的法律、法官和律师制度,与英格兰和威尔土是分立的。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分为两类:一类是出庭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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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中国律师在“刑辩”中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人狄更斯在他著作的《老古玩店》一书中说:“没有坏人,也就没有好律师”,这句话道明,律师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还是以刑事辩护为主业的、古罗马玉外纳的《讽刺诗集》中称赞“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古罗马是世界上以法治理社会的先驱者,他们在依治理社会中给予律师的职业做出了最为神圣的评价。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句警句启发了从古至今认真执法者们的良知并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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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布拉克顿所引发的英格兰"中世纪宪政主义难题"布拉克顿(Bracton)作为13世纪中叶英格兰著名的法律人,对英格兰法律与宪政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他的名言"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于上帝和法律",〔1〕成为17世纪英国对抗专制王权的有力注脚。然而,美国学者麦基文却在布拉克顿著作中发现了两段相互矛盾的论述,并称其为英格兰"中世纪宪政主义的难题"。〔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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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法律体系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组成,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由于历史、民族、文化渊源的不同,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的是普通法,即“法官参考各地风俗习惯作成判决内容所形成的法律规范”。而在苏格兰则主要实行欧陆法系,即“以抽象的条文规范具体案件的法律,以法典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在英国实行两种不同法系的司法制度一直沿袭至20世纪末。在传统上,上议院是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刑事上诉案件及苏格兰民事上诉法院的终审法院。大法官兼任上议院议长而集立法、司法功能于一身,同时他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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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残疾朋友的合法权益,他长年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为使中国农村更多的百姓能够尽享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他建立了“乡村法律图书馆”。他不是律师,没有专门学过法律,他只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民,一个盲人,但却被誉为“乡村律师”。他就是家住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的陈光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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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15日,51岁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 John)与起兵造反的贵族和主教们和解,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的效力并没有随着签约双方的离世而消失,没有因时代变迁而封存。它持续得相当久,它的基本原则影响至今,不仅影响着英国,还影响了全世界。英格兰《大宪章》的签署被认为是宪政的起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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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354-373
司法独立的起源,往往被追溯到中世纪英格兰的普通法法院.但对于普通法法院形成之初的诉讼个案的考察却表明,尽管这一时期的法院已脱离于国王的人身而“自主运行”,但并没有完全摆脱国王的干预.在涉及法律疑难与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中,国王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左右着判决的结果;即便是那些表面上看来不利于国王的判决,背后依然可能隐藏了更深层的政治利益的考量.这一时期的法官自主性仍然是非制度化的,也无法等同于现代意义的司法独立的起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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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的背景和原因丹麦的国会监察专员办公室(the Danish Ombudsman office)成立于1955年,尽管类似的机构在瑞典和芬兰早已存在,但在现代福利国家中建立这样的办公室还是第一次。历史上,直至十九世纪中期,丹麦仍然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君主管理国家的权力是无限的,国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民主的成分则很少,只有极少数人可以向国王陈述自己的意见。当时的法律由国王来制定和执行,并且连法官也是由国王来指定的,而协助国王工作的官员则是国王的服务员。1849年颁布宪法后,君主的权力就被一分为二,民主才引入丹麦社会。国王作为象征性的领导,其唯一的权力就是执行法律,所有的政府官员就成了他的秘书,而今为各部长所取代。目前,丹麦的女王是权力的象征,而首相则是法律的执行者,并为此建立了许多的国家机构。由于法院判决案件缓慢且耗资较多,民众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倾听他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