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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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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诉证明标准与审判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两种证据证明标准。西方国家大多规定了比审判证明标准低的公诉证明标准,并制定了严格配套机制以保障公诉权不受证明标准差异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缺少相关的配套机制来约束公诉权的实施,公诉证据标准应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一致,不能人为地降低。  相似文献   

2.
余萍 《人民论坛》2011,(10):106-107
公诉证明标准与审判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两种证据证明标准。西方国家大多规定了比审判证明标准低的公诉证明标准,并制定了严格配套机制以保障公诉权不受证明标准差异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缺少相关的配套机制来约束公诉权的实施,公诉证据标准应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一致,不能人为地降低。  相似文献   

3.
公诉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时,依据指控证据认定指控事实应当达到的最低程度,它既是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该标准的科学设定和正确把握,对实现公诉目的、履行公诉职能、保障人权均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公诉案件证明标准应当与审判标准相一致,采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公诉证明标准较为适合,但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该标准。  相似文献   

4.
公诉证明标准指的是公诉机关在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时的证明程度和要求。面对"高定罪率下公诉证明标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定罪高度可能性"的公诉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雷连莉 《理论月刊》2006,(10):103-10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确定了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但对其上诉权问题并没有涉及。本文认为,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必要的,但不能赋予被害人与被告人完全对等的上诉权,对被害人上诉权应予以一定限制。基于此,本文对如何设置被害人有限上诉权进行了构想。  相似文献   

6.
论警察盘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爱军 《公安研究》2006,141(7):81-85
盘查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项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为了保障人权,除了设置严格的程序限制警察盘查权外,还应在立法上确立盘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作为启动盘查程序的一道门槛,而这正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本文阐述了我国盘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杭州快递诽谤案"折射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缺乏立法规定,"被害人撤诉论"由于缺乏法律支撑而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域外经验可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的重构提供"他山之石".诽谤罪除罪化已成世界趋势,我国应顺势改变自诉与公诉的分类标准.在明确诽谤法律制度价值倾向的基础上,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公诉的前置程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均借助担当诉讼解决自诉困境,我国不能照搬适用,应以尊重自诉人意愿为宗旨对担当诉讼进行本土化改造.可以借鉴俄罗斯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将自诉转公诉案件与公诉转自诉案件统一以自诉一公诉案件进行称谓并根据案件性质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英国诽谤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保护倾向与我国《宪法》确认的言论自由权优先的立法理念相斥.  相似文献   

8.
现行的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运行模式,存在着行政色彩浓厚、诉权与事权混同、监督职能弱化等诸多问题。为此,本文从考量构成公诉运行模式的全部因素入手,以追求公诉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目标,提出了应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设置办案单元等三项改革完善公诉运行模式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9.
侯晓琳 《前沿》2007,(5):108-110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但很早就确立了公诉制度。美国的公诉职能主要是由检察官来行使的。检察官在做出指控决定时需要考虑很多相关的因素,包括延缓起诉和分流项目及选择指控的级别和数量。同时要依据两个主要的证据标准,即可能性根据的证明标准和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检察官决定起诉之后,案件一般还要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才能进入审判。主要有两种审查模式:大陪审团审查模式和预审听证的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10.
设置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有不少学者对传统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提出批评 ,并提出应将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于是 ,在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间爆发了激烈论战。笔者认为 ,法律真实说根本就不是证明标准 ,而是对达到证明标准后所认定事实的性质的刻画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经历了重大的改革,其公诉权制约机制较为完善。对于检察官不起诉、缓起诉处分,立法设置了再议制、交付审判制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则在审前以起诉审查制进行制约,防止未达起诉法定门槛的案件进入审判。对于大陆来说,其公诉权制约机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大陆也应设立公诉权的司法权制约机制,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不起诉都应最终由法院来进行审查和制约,以保证公诉权合法行使。但对于台湾地区公诉权制约机制的不足之处,借鉴的同时需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构建,立法论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刑事证明标准,首先要明确刑事证明标准应该以法律真实说为理论基础;其次,证明标准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后,关于具体适用问题,一方面需要强调《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指所有的案件事实与量刑事实,而是指定罪事实和从重处罚事实。另一方面则要强调排除合理怀疑旨在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还未完全建立,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外部和内部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汪家宝 《前沿》2012,(17):71-73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构建撤回公诉制度,是一件远未完结的事情.从撤诉依据上看,相关的司法解释存在诸多问题;从司法实践看,滥用撤回公诉现象、打擦边球现象严重.从学术界的探讨看,存在着论点分散而又未必中肯的问题;若要转变这些局面,应当从控辩审诉讼职能对立统一中认识撤回公诉、从当事人权利保障中把握撤同公诉的程序内涵、从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中建构撤回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标准,但并没有将这一标准细化。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诽谤罪公诉标准的认定模糊,扩大了公诉型诽谤案件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本文通过对诽谤罪"但书"条款进行分析和界定,旨在厘清诽谤罪提起公诉的标准。诽谤地方领导并不足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面对公民和媒体的评论要有更宽广的容忍度,对公民合理发表评论的行为要予以鼓励和保护。此外,准确理解和界定诽谤罪的"但书"条款相较与将其废除,也有利于合理平衡公民的名誉权和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17.
我国工伤认定过程中经常遇到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或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冲突的情况,但由于我国尚未设置工伤认定证据证明标准,导致在实务工作中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文章分析了工伤认定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理论研究情况及实务中工伤认定证明标准的采用情况,并就工伤认定的证据证明标准的立法问题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各界对其应该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公诉机关仍然存在争议。从公诉权的基本属性看,应确定其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定位。通过对公诉权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存在的内在矛盾以及弊端的分析,得出对公诉权的职能进行科学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强化公诉权的各项职能,限制和弱化法律监督职能,使法律监督职能仅具有程序启动性而不具有对法官的强制性,同时赋予辩方基本对等的法律监督权。为实现这一配置应进行一定的制度安排,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专职检察监督员制度等,以此来实现对公诉权的合理配置,处理好公诉权两大基本职能的冲突。  相似文献   

19.
证明标准问题在法官断案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显露出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重构刑事证明标准应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兼顾;理想与现实兼顾;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现有条件下我们所能做出的最为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也确实是如此。但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刑事诉讼构造和司法生态环境,并且由于对认识问题的理解、探究案件事实的能力、程序分流机制设置、侦办案件的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应坚持不同诉讼阶段统一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防止错误追诉、防止错判、防止更大量的案件进入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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