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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4):23-29
通说认为,物是一种可“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这实际上是对物和占有的循环定义。物是可占有的财产;占有是对对象物理属性的具有外观表现形式的全面控制行为。在此认识基础上,对通说关于物和占有的若干观点作了商榷,得出了新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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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占有概念的性质及占有制度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应有的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占有概念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占有是一个一词多义的概念,表达着占有、占有法律关系、占有权三个概念,论述了我国建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应有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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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后,不动产占有的保护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种忽视使得第三人仅凭登记就能取得优先的权利,被伪造转让的仍占有的原所有人便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登记产权。而英国土地登记法采用了一种有限的公信力,该公信力模式十分强调对占有人的保护。在双重转让中,如果第一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一买受人的权利将作为优先权益而受保护,后一买受人并不能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一买受人。在伪造转让的情形,买受人因第三人伪造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产权并登记时,如果原所有权人仍占有不动产的,原所有人的权利优先保护,可以对买受人主张更正登记。但受到登记法的保护的占有人的权益必须是一种排他权,且占有能够被发现。对占有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应回归重视对财产的“静态所有权安全”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合法占有而形成的生活安宁不因他人的登记行为而被打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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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法学家保罗(paulus)曾给占有下定义:“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之事实(corpus)与占有之意思(animus)。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保罗的这一定义规定了占有的两个要素,即“心素”(animus)和“体素”(corpu),心素是指所有人的内在意思,体素是指占有的事实。占有的成立,是否除物之占有的体素外,还须有意思表示的心素,历来是法学上最具争论的问题,因此也产生如下各派学说:(一)主观说。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萨威尼(savign)所倡。此说源于罗马法,是萨威尼根据保罗对占有的论述,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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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之上存在所有权说、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所有权说、本权说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占有说又存在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处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修正说成为主流立场。占有原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已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不过,并非所有的占有侵害都成立财产罪,基于占有说的立场必须对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以合理划定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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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的争论延续已久。笔者认为,如果把占有和占有权予以区分,争论是可以停止的。同时,占有权不等于占有权能,两者也是不同的概念。占有制度是罗马帝国的重要法律制度。罗马法中有三个关于占有的概念:(1)Posse-ssio 实际占有,指受到法律保护后具有合法性质的占有;(2)Possessio Civilis 市民法上的占有,即能够导致时效取得的占有;(3)Possessio naturalis 事实上的已经占有,即自然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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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占有就是对标的物具有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只要侵占了处于自己支配状态下的他人财物的,就应当构成侵占罪,至于造成行为人具有这种支配状态的原因则并不重要。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不以具有占有意思或者具有委托关系为必要,也不限于合法占有的范围。同时,不当得利也属于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有构成侵占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