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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屡有网民直言:经常有人代表我们说话,代表我们行使权力,但是我们却并不认识,这样的人是谁?——人大代表。此言道出了当前一些代表联系选民不紧密的缺点。目前在选举代表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有形  相似文献   

2.
如何规避"被代表"现象,笔者认为,要提高"三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与选民见好面,提高选民的知晓度。代表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于这条规定的条件是根据选民的要求,所以,过去很多地方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形成制度,仅有一张代表候选人的简历,所以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了解不够。在直接选举中,由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人数较  相似文献   

3.
时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即。按照修改后的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尚需完善选委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制度 翟峰 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法定的,但其只根据“选民的要求”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则使选举委员会能否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即成为难以把握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5.
我认为,要规避人大代表从其提名为候选人到正式当选为代表之后的"被代表"现象,关键还在于人大代表从其提名为候选人到正式当选为代表之后即有一套可操作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具体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6.
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与代表之间是一种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但因为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操作,许多地方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出台等种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人大代表如何联系选民、怎样接受选民监督仍是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7.
郭延军 《法学》2004,(7):105-110
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8.
笔者以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无需补充任命.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举准备阶段,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二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在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是投票选举阶段,主要是组织选民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相似文献   

9.
制度演进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相似文献   

10.
2月9日是阜阳市颍泉区区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日,这一天投票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在喜庆的气氛中,笔者发现,在投票时,许多选民都高兴地重复着这样一句话:“我们投票前,对正式候选人不仅听过他们的名字,看过候选榜,而且与他们见过面、听过他们的表态,对他们非常了解,投票当然也就没什么犹豫的了!”原来,之所以投票选举进行得既快又有序,这与颍泉区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区三届人大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密切相关呢!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选民、代表、人大三个方面都要主动作为,这样才能更好地规避"被代表"现象。选民要依法选好代言人,源头上预防"被代表"。选民通过依法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相似文献   

12.
近年出现的网民在网上直言"被代表"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存在,如何才能避免"被代表",这给人大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新的课题。按照《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分别依法采取直接、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各个不同的岗位和地域,在行使权力时无法保证让每个选民都能了解会议通过的议题情况,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为了使  相似文献   

13.
闽言 《检察风云》2011,(22):40-40
日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进入选民“约见”正式候选人阶段。针对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够了解的问题,去年修改的选举法作出新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国家法定的民主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直接选举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广大选民的民主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根据对部分县(市、区)的调查表明,选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选举倾向,代表候选人的落选率与其自身的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年龄以及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等因素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5.
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进行基层政权的换届选举工作,多数地方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的。但是,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是由上面定个名单,而不经过选民的充分酝酿,就进行选举。这是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做法。首先,我国选举法第28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经过选民或代表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后,才能进行正式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所决定  相似文献   

16.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17.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有两个渠道。或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看.由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选民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却得不到有效保障。选举期间,特别是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  相似文献   

18.
选举一、划分选区1、选区有哪些特性?答:选区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有四个特性:1、功能具有单一性。选区的功能只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个功能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代替。2、选区的选举活动具有完整性。从选民登记、分配代表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到投票选举等一整套选举活动,都必须以选区为单位,按法定程序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完毕。3、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举活动具有封闭性。比如,本选区选民投的某一候选人的票,只能在本选区计算,而不能抽出一部分计到别的选区去。4、选区的存续时间具有届期性。代表当选之后,选民监…  相似文献   

19.
《法治与社会》2022,(2):40-43
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文/尚娟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按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选民名单公布之后,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选,还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考察后,才能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委会...  相似文献   

20.
刘山鹰 《河北法学》2003,21(2):13-16
人大代表应该不仅仅代表选举他的选民和选举单位的利益 ,还可以代表非选民和选举单位的利益 ;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利益时 ,其地位应该是相对独立的 ,而非绝对依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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