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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作出分析,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泄漏公司秘密禁止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引入了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但存在若干疏漏,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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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忠实义务的体现,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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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 ,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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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应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但就董事忠实义务究竟包含哪些义务类型,每一类义务的内容和规制,迄今尚有争议。董事的忠实义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其内容包含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忠实义务严格禁止的行为类型;而第二类情况下,忠实义务内容表现为限制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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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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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以义务形式表现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属性的身份权。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具有可诉性。本文作者将简要探讨进一步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内容和救济措施作简要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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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学者们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给予的关注明显多于勤勉义务,而又多认为勤勉义务即等于注意义务。本文并不赞成此种观点,其实,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应是两种制度设计,有其自己的价值理念,在内容方面也区别于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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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 ,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我国新婚姻法确立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 ,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 ,是爱情婚姻本身的要求。它的设定非常必要 ,也非常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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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其中,董事的忠实义务也是这次立法的一个亮点,本文拟就董事忠实义务中不得抢夺公司机会的义务做一介绍,同时简单介绍一下国外是如何判断董事抢夺公司机会的标准,我国《公司法》目前存在什么问题,英美等国的判断标准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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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忠实义务对于各国的公司法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时,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加强有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着实重要。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做详细分析,而后通过比较美日两国的规定,为我国相关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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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领域中董事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诚信义务还没明确规定,这导致公司实务中一些涉及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研究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其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董事诚信义务起源于美国,它与董事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一样,也是一种信义义务,但又不同于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诚信义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弥补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功能的不足,从而完善公司董事问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董事诚信义务的出现成为我国董事义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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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被最高法院界定为不可诉条款,并且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浅尝辄止的保护严重限制了它在实践中的作用发挥。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明确界定,使婚姻法形成既倡导相互忠实尊重的婚姻关系、又打击和惩罚破坏婚姻关系等违法行为的立法格局,以兹实现"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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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专家和学者对“忠实义务”的理解也没有一致的意见。但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看.夫妻作为依法结合的旨在白头偕老恩爱一生的亲密伴侣.双方理应相互忠诚和尊重。我国作为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种对夫妻的法律要求是必要的.这就是我们平常老百姓认为的夫妻“忠实义务”。它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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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新婚姻法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规定中,但是只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把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褒贬不一。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对其夫妻忠实义务作了有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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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能完全涵盖董事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亟待突破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框架。在此方面,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的"善意"规则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特拉华州,确认"善意义务"的独立性有其客观价值,但也存在逻辑困境,故存在巨大争议。我国学者对于引入董事的"善意"规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为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董事责任纠纷,我国应立足于实践需求,通过理论创新,将董事"善意"规则确定为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内涵,甚至将"善意义务"定位为独立的董事义务也未尝不可,但暂时不宜将公司合规确立为独立的董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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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互相尊重。”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是我国的立法突破 ,反映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呼吁及民意所向。夫妻忠实 ,主要是指性的忠实。“忠实义务”在这里只能作特定解释 ,即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 ,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 ,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 ,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1〕夫妻相互是否忠实小则影响婚姻稳定 ,家庭和睦 ,大则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 ,国外法律普遍规定夫妻互负忠实及扶助义务 ,例如 ,拿破伦法典第2 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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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不仅要求股东不得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要求其适当地顾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德国判例法和理论界均经历了从否认该项义务到有限承认直至最终完全确认该项义务的发展过程。有关股东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讨论 ,在德国有多种理论学说。股东忠实义务不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 ,而应具体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