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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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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劲 《法学杂志》2005,26(5):75-77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范围上的狭窄和司法审查权受到制约。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应确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选择正确的立法模式,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2.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路径包括: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应从"合法"扩展至"合理";行政诉讼应扩展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同时,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信访工作法制化之设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闫博慧 《河北法学》2011,29(4):198-200
目前我国信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信访量连年攀升,总量居高不下;涉法涉诉信访过多,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司法权威;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非正常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为了完善现存信访制度,要求各部门做到:树立司法的权威;改革信访机构设置;改革信访案件处理方式;完善信访制度的程序设计;将涉法涉诉问题从信访受理范围中剥离出去;完善信访工作中的领导问责机制等。  相似文献   

4.
宋辉 《法制与社会》2012,(2):117-118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不少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很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予以重新界定,以适应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在对受案范围进行界定时,本文将着重探讨界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遵循的标准和原则等,以期为更好地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诉权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不是立法者的偶然选择,而是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的。1989年4月制定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在既缺乏行政诉讼法律文化基础,又缺乏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基础的情况下制定的,因而现在看来,自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已经成为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中为人非议最多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以为,讨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首先应从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及其对实践的影响入手,揭示以往司法实践中受案范围偏小的原因,从而使立法修改更有针对性。其次,讨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也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制约因素,以避免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日益凸显,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建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我国整个法治进程都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7.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亚平 《河北法学》2004,22(7):150-153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信访制度的设计旨在倾听公众呼声、纠偏制度执行,然而,实践中民众偏好信访以及"信访不信法"心理的普遍存在,由此折射出信访体制与法治的紧张关系。推动信访法治化进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现行信访体系政治参与、利益疏通的功能,加强信访制度化建设和执行效力;另一方面要从司法分流的角度处理信访问题,坚持并遵循保障诉权、维护司法终局的法治原则,搭建信访与各类司法资源之间的桥梁,改革并创新信访受理、权利保障的司法机制,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信访处理功能,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信访终结机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修改已势在必行.对此我们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分析和慎重把握,并从多角度去分析.一从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史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二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现实困境的角度分析;三从行政诉讼的国际法制环境的角度分析.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长久以来 ,受案范围问题一直围扰着我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 ,学者针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种种具体而细致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从宏观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 ,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欠缺 ,是我国受案范围存在的根本问题。我国受案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理顺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入手 ,从根本和长远来看则是要消解受案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门槛作用。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假定不予审查的立法模式下,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肯定、否定列举式的方式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颇多限制,这极大限缩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不甚明确.在《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大修中,受案范围的修改正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本文通过对新旧两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厘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并结合理论分析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阐释两部法律的不足之处和新法相较于旧法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控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建议从三方面改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控制:(1)受案范围由列举主义走向概括主义;(2)放宽起诉资格限制;(3)实现司法控制标准具体化。  相似文献   

15.
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疑难问题解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信访和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基本途径,制度间的协调甚为重要。由于后法对前法的关照不足,两者如何衔接在当前的实践中颇为疑难。处理好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应该从信访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关系、超过复议期限信访的受理、已经复议后信访的受理、信访中对复议的启动、信访不作为和信访答复对行政复议的启动等六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近年来,在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集体群众性上访事件层出不穷,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信力正在流失。司法公信力缺失表现为社会公众在遇到困难时,往往倾向于选择信访路径而不是法律路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形成了一种所谓的"信访不信法"怪现象。本文分析了"信访不信法"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指出了现阶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积极尝试,厘清构成要素是界定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前提与基础.构成要素包含专门化的审判理念和实施机制,实施机制包括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受案范围、诉讼规则、执行规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机构设立不规范、受案范围不明确、诉讼规则不完善、执行方式效果差等问题,应将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改革的中心工作,从制度设计和规范指引两方面着力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现路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高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列举出八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这八项行为实际上分别属于三类不同的诉讼制度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起诉条件对案件的筛选、过滤作用,还传递出了司法保守主义的信号。为此,应当再造行政诉讼理念与空间,确立可审查假定原则以消减否定性列举的生存空间,设置实体判决要件以实现受案范围的制度归位,构建复合型审查程序以优化审判流程,从而使受案范围回归其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系中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对WTO在司法审查方面的具体要求,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上是基本符合的,但仍有差距。缩小这些差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要真正做到与WTO的接轨,必须从四方面做起:理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给予司法行政机关实质性的独立权;拓宽受案范围,为更多的行政行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扩大诉讼权的保护范围,让更多人享受法律救济;明确司法审查标准,保证司法审查的透明、客观和公正。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限制了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必要,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并将合理性审查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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